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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租赁 法律效力几何

2017-04-21 13:44:39       来源:京郊日报    作者:刘析鹭

  很多外地来京人员,都是到郊区农村租赁房屋或者土地进行经营,李某就是这样一个人,2013年他带着全家来到通州区宋庄镇某村,与村民张某达成口头协议,由李某承租位于村内的张某的14个猪圈和简易房,每个猪圈每月租金140元,简易房的租金也是每月140元。张某的妻子邓某收取了原告2014年5月16日至2014年11月16日的租金11900元(其中包括上半年140元)和1年电费800元。但是由于经营不善,一年后李某的猪圈再也经营不下去了。在没有清算租金和水电费的情况下,2014年8月10日前后,李某离开了所承租的房屋。

  随后,在无法找到李某的情况下,张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租金和水电费。法院在处理该案的最初几个月,费尽周折也无法联系上已经回了四川老家的李某,只好发了开庭公告。但是公告到期的当日,李某却委托律师出庭了。

  李某的律师称,口头协议已经随着双方租赁关系的终止解除了,时间为2014年1月20日左右。之前的租金和电费也都已经偿付清了,而且合同解除以前,张某将李某租赁的房屋和猪圈全部上锁,李某报警,派出所说这事只能去法院解决,李某才离开北京,到广州打工。这个地方现在不是李某占用,所以张某要求清理猪圈的诉讼请求,根本不存在猪圈里的粪便和水泥地面不平整的问题。双方争执不下,无法调解,最后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偿付一部分的租金和电费。

  ■法官提示

  关于口头协议所导致的不定期租赁的效力,在日常生活中是非常值得注意的。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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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晓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