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19 08:35:34 来源:中国农村网 作者:阮子文
据澎湃新闻网10月17日报道,湖南临湘市白羊田镇村民潘泽黄收藏的100多件藏品自1990年被临湘市公安局扣押至今长达25年,拒不返还。公安局无法返还是因为藏品早已移交当地博物馆收藏,且当地博物馆也明确表示,所扣物品不适合个人收藏,目前已登记在案,归属博物馆,不再归还潘泽黄。
简单捋一下这则新闻是这样的:25年前潘泽黄被举报倒卖文物,但文物部门没有搜查权,于是请求公安局协助。当地公安局痛快答应该请求,将潘泽黄的收藏物品100多件扣押登记后,移交当地博物馆。之后未对潘泽黄是否涉嫌倒卖文物犯罪进行立案侦查。而这100多件文物中,仅有一只玉笔筒被列入国家三级保护,或者说,100多件藏品中,是否都属于国家文物保护范围,当地文物部门并未给出鉴定结论,一律充公,理由是不适宜个人收藏。
不论是1979年版《刑事诉讼法》还是1990年的修订版,对“搜查与扣押”规定都很明确:出示搜查证,制作搜查笔录,当场出具扣押清单,如经核实扣押物品与犯罪无关或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将扣押物品予以返还。当地公安局并未依法履行前述程序便扣押了藏品100余件,之后也未立案调查潘泽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而是将扣押来的藏品移交当地博物馆后,不了了之,程序违法显而易见。
根据1982年版《文物保护法》,并未有什么样的私人藏品应列为国家文物的具体规定。1991年国家文物局才颁发《文物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试行)》,这表明,1990年该如何鉴定文物并未有可参考的标准与规范。但自1991年国家文物局颁发鉴定办法至今,临湘博物馆一直没有启动鉴定程序对涉案藏品进行鉴定,而是将潘泽黄的100多件藏品自行登记造册,以国家名义,收归博物馆所有。涉案100多件藏品属于国家文物保护范畴也仅是当地博物馆自己定义的标准,显然有失客观与公允,更严重悖离法理情理。
必须指出的是,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并未发现“不合适个人收藏”的法定条件与认定标准。这种以“国家名义”,将个人合法私有物品据为己有,属于严重的反法治行为,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与关注。
近两年来,打着“国家名义”的旗号,将个人合法财产收归国有的新闻并不少见,如多次发生的“属于国家的乌木”。这些虽然在法理学范畴存在一些分歧与争议,但现实中,借着“国家名义”侵犯公民合法私人财产的行为并不少见。法律上关于国家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并无歧义,相关部门在究竟属于国家财产还是属于个人财产的认定上,当无疑义且应能准确认定,而不应在法律之外,自行设定认定标准,从而侵犯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