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31 09:35:30 来源:京郊日报 作者:秦文柏
插图 程思遥
丧女老父称不知女儿骨灰下落,认为女婿妨碍了其对女儿的祭奠,在女儿去世后的第10天,83岁的王大爷将女婿陈先生诉至法院。朝阳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女婿擅自移走骨灰的行为侵犯了祭奠权,判令其赔偿岳父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返还老人出资制作的遗像,同时驳回了老人起诉要求返还骨灰的诉讼请求。
案由
女儿病逝 岳父告女婿妨碍祭奠
2016年9月10日,王大爷的女儿因患癌症病逝。9月12日,女儿的遗体火化,骨灰被寄存在北京市八宝山殡仪馆。
王大爷称,在女儿癌细胞全身转移、昏迷、无法行走的危险时刻,女儿被从家中赶出,女婿提出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姊妹出资帮助其租房并治疗。女儿病逝当天,老人与女婿曾协商共同购买墓穴,但女婿后来反悔。9月12日女儿火化后,女婿即拒绝老人和家属看望骨灰。此外老人出资洗印的女儿遗像,也被女婿拿走始终未返还。此后,王大爷又得知,女婿擅自将女儿的骨灰从殡仪馆取走,其本人根本不知晓女儿骨灰的下落,以致无处祭奠。
王大爷认为,在女儿后续治疗中,女婿并未尽到丈夫的责任,而其擅自移走骨灰、拒绝自己看望骨灰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行使祭奠、安葬的权利,使自己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为此,2016年9月20日,在女儿去世后的第10天,王大爷将女婿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骨灰和遗像,希望入土为安,被告不得妨碍祭奠,同时王大爷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据王大爷的女婿陈先生称,他与妻子相敬如宾、感情融洽,对妻子已尽扶养义务,并已妥善处理丧葬事宜。妻子患癌症去世,他并无过错,也从未轰妻子离家。2016年7月30日,是妻子自行提出想回门头沟的娘家,离婚也是妻子提出,他始终未同意。妻子去世后,他与岳父因遗体存放等问题多次发生争执,甚至被其他家属强制按倒要求向遗体磕头,并遭到殴打。妻子去世次日,岳父还向他父母的住所地送花圈,给他和父母造成精神伤害。为避免冲突,他才在骨灰存放后自行离开。2016年9月15日,陈先生将骨灰转至老山骨灰堂,妥善安置保存了骨灰,同时还为岳父办理了骨灰寄存卡副卡。考虑到岳父年事已高,尚处在悲痛中,同时也是为了避免再次发生冲突,因此未告知骨灰存放地点。但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陈先生已于2016年10月27日发短信给王大爷,告知骨灰存放地点,他办理骨灰寄存卡副卡目的也是为了王大爷祭奠女儿,因此陈先生称自己并未侵犯岳父的祭奠权利。陈先生认为,将骨灰安放于骨灰堂是一种受鼓励的安葬方式,可以让逝者安息,故不同意王大爷的诉讼请求。
焦点1
骨灰安置 谁来管理和处置
关于骨灰管理主体,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关系是社会最基本的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石。夫妻二人登记结婚建立家庭,形成相对独立的生活单元,双方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死者骨灰对配偶的精神利益影响最大。基于公序良俗原则,并考虑到血缘因素以及联系的紧密程度,配偶应为骨灰管理的第一顺位主体,其次为父母、子女等其他近亲属。如果在先顺位的骨灰管理人未尽管理义务或管理不当,其他近亲属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本案中,王女士去世后,其配偶将骨灰安放在骨灰堂,其安葬方式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及相关规定,且存放地点已告知原告,不影响其祭奠,故对原告要求返还骨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焦点2
擅移骨灰 是否侵犯祭奠权
关于是否阻碍祭奠权行使,法院指出,原告作为死者的父亲、被告作为死者的配偶,均平等享有对王女士追思、追忆的权利,双方对祭奠权的行使,应当同时尊重对方享有的这一权利。虽然陈先生将骨灰安葬于骨灰堂符合相关规定及传统要求,但安葬时应提前通知享有同等权利的原告,便于原告祭奠。其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移走骨灰的行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告的祭奠权利,并对其情感造成一定的伤害。因此对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遗像系王大爷出资制作,属其所有,且考虑到其年事已高,对亡女有深深的思念,遗像由其保管亦有助于缓解老人的思女之情,符合中国传统的尊老观念,法院同时判决陈先生返还遗像。
判 决
被告侵权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返还遗像,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宣判当天,王大爷本人并未到庭,而是委托另一个女儿出庭。宣判后,王大爷的女儿明确表示将要上诉,被告陈先生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法官释法
骨灰是谁的?祭奠权如何保护?
宣判后,该案主审法官王乐表示,骨灰是自然人死亡后经火化而得的特定人格物,是亲属祭奠、悼念死者和寄托哀思的对象,凝聚着死者亲属的情感因素,具有丰富的人格象征意义和伦理色彩。骨灰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物,关于骨灰安置的时间、地点、形式等事宜,应在照顾各方亲属情感的基础上,通过沟通、协商、调解予以解决。
如何妥善安置骨灰?首先,应尊重死者生前遗愿,按照死者遗嘱进行妥善安置。其次,可由骨灰管理人决定骨灰的处理方式。骨灰管理人管理不当或怠于管理时,其他近亲属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关于骨灰管理人的确定,应参考与死者的亲密程度、血缘关系、联系紧密程度并遵循公序良俗原则确定,一般以配偶为第一顺位主体,其次为父母、子女,最后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面对侵犯祭奠权的行为,法官提示,一方面,从维护家庭和谐、家族和睦的角度,亲属之间应以协商为主,妥善、审慎地处理遗体安放、骨灰安置、墓碑制作、亲人祭奠等事宜;另一方面,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权利人应及时搜集证据,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丧葬事宜参与权、决定权、墓碑署名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