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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家暴 法官为您支招

2017-03-03 09:20:52       来源:京郊日报    作者:吴明慧 刘长林

  插图 周航

  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周年。房山法院日前通报该院涉家暴案件的审理、调研情况,并以案释法,对市民作出提示。

  房山法院党组成员、新闻发言人沈波通过对该院审理的婚姻家庭类案件及离婚案件中涉家暴案件进行全面梳理,通报了涉家庭暴力案件的主要特点:主张多、证据少、认定难;案件呈现出“两低”特点,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的比率低、申请法律援助的比率低;人身伤害型和精神暴力型案件为主要暴力类型。

  案例1

  被家暴者证据充足

  法院认定受害事实

  谭某与王某系半路夫妻,双方婚后居住在王某单位的公租房中,结婚一年后,王某所在单位进行公租房改革,王某按工龄分得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子。住进了两居室的老两口本来应当过上和美的日子,可没承想,王某总是怀疑老伴儿是贪图他的房子。而且他发现谭某住进新房后总是借故回老家,还长时间不回来。一来二去,谭某认定老伴儿有外遇,二人为此经常吵架,王某还动手殴打谭某。在一次争吵中,王某对谭某大打出手,谭某不堪忍受终于选择了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二人进行了询问,王某承认了殴打谭某的事实。

  经过这次事件后,谭某对王某不再抱有任何希望,事后没几天,谭某到法院起诉离婚。但无其他住所的谭某又担心在离婚期间遭到王某的暴力伤害,于是在离婚诉讼中,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作为证据。法院依据谭某的申请调取了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伤情鉴定意见书等治安卷宗材料,并最终认定了家庭暴力的事实,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法官说法

  本案中认定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主要依据的是公安机关治安卷宗当中的询问笔录、伤情鉴定意见书。在询问笔录中王某承认了实施暴力的事实,证明了王某存在伤害行为;伤情鉴定意见书显示谭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证明了存在伤害后果;更为重要的是这两份证据相互印证,证明了谭某的伤害后果系王某造成的,因此法院最终认定了家庭暴力的事实,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官提示

  在离婚诉讼中,大部分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要么只主张曾经遭遇家暴没有证据可以提交,要么只提交伤情照片或者诊断证明、医药费票据,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受害人身体曾经遭受伤害,但无法证明导致伤害的原因,更无法证明伤害是由何人造成的,如无其他证据证明,很难认定家庭暴力的事实。本案中,谭某通过治安案件的处理程序获得了足以证明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材料。

  法官提醒不懂得如何维权的家暴受害人及时报警,寻求公安机关的救济,获取书证,固定证据,为以后的维权铺平道路。

  案例2

  受害者未申请保护令 离婚诉讼请求被驳回

  杨某与金某婚后生活幸福,金某怀孕后,杨某对爱妻呵护备至。宝宝出生后,一对年轻的父母又要上班又要照顾孩子,生活不再自由自在了。为了带孩子的事,俩人常发生争吵,后来发生肢体冲突成了常有的事,但吃亏的却不是女方金某,而是男方杨某。杨某不堪忍受,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在庭审过程中,杨某陈述金某经常打骂自己,而且也申请了邻居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其并没有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只以女方实施家庭暴力为由主张女方对感情破裂存在过错。金某当庭表示,并未实施家庭暴力,因为孩子还小且对杨某仍有感情不想离婚,并以证人与杨某父母为多年邻居私交甚好为由,指出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家庭暴力的事实。经法院核实,杨某证人确与其父母为多年好友。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案例中的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关键的原因是被告金某对杨某仍有感情,仍然想要维系婚姻关系,从这一点来看,很难说已经符合“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离婚实质要件。虽然杨某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因与杨某父母系友人关系,其证明效力不高,因此法院没有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并判决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案例中的杨某只起诉离婚,而没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提醒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在没有提起离婚诉讼或者离婚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在共同生活期间仍然遭遇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及时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向属地的基层自治组织、妇联、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寻求救济,不要放任施暴者的违法行为。

  案例3

  家暴侵害未被认定 保护令申请难通过

  何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由于二人工作单位相距几十公里,二人婚后聚少离多,感情日渐疏离。孩子出生后,何某不能周到地照顾李某母子,这让李某有些生气。更不幸的是,孩子出生后三个月,发现患有先天性疾病,需要治疗和照顾。因为孩子治疗的事情,二人不断争吵。在一次激烈的争吵、打骂后,何某报了警。民警询问的结果是二人均称被对方殴打,由于双方伤情均不严重,口头训诫后,民警并没有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可一年后,李某突然接到了法院传唤电话。李某到庭后,才知道何某以遭遇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庭审中,何某提交了自己的伤情照片、诊断证明作为证据,证明遭遇家庭暴力;李某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但表示同样曾遭到何某的殴打;法院出示了依申请调取的治安卷宗材料。何某在回答法庭询问时表示,此后也曾遭遇家庭暴力,但无证据可以提交。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何某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后何某提起了离婚诉讼。

  ◆法官说法

  何某在发生暴力事件后一年多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虽然从公安机关的卷宗材料来看,何某与李某曾因争吵而发生肢体冲突,但关于肢体冲突的成因以及是否仅有何某遭遇了暴力侵害无法查明,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虽有争执但没有达到家庭暴力的程度,因此,最终法院驳回了何某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法官提示

  在遭遇家庭暴力侵害后,受害人应当及时寻求法律保护,事过境迁,再来主张权利极有可能因为无法查明事实而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如果暴力事件没有再次发生,那么受害人实际上已经没有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险,事实上,没有必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果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离婚诉讼解决婚姻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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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晓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