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12 08:15:11 来源:中国农村网 作者:金泽刚
近日,媒体报道湖南衡东县干部董志国因举报县委副书记谭建华赌博而被衡阳警方带走并被监视居住(10月9日《新京报》),此事引起一片哗然。媒体的报道有两点特别引人注目:一是被举报人谭建华在被免职后不久,就换了一个地方做某单位筹备组的领导,其新任工作被认为有重用的迹象。这似乎印证了谭建华本人认为自己只是在哥哥开的酒店跟几个亲戚玩玩牌不算是赌博的解释;二是举报人董志国反被抓,是因为其提供被举报人的信息给调查公司,该调查公司对谭进行非法调查,直至拍摄到其在酒店赌博的视频,从而导致谭被予以纪律处分和免职,因此,认为董志国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针对此事,多数网友认为,赌博官员受重用,举报者反被抓,难免让人觉得举报者受到打击报复。有网友甚至直呼:“没有领导支持请不要举报领导。”也有网友说,官员依法享有公民权,拥有自己的私人空间,跟踪偷拍是对其私域的侵犯。但有网友反驳道,“偷拍要区别对待:如果以获取他人隐私为自己谋私利,无疑是非法行为;如果是为了正义,为了揭发违纪违法行为,就是合法,就要受到法律保护”。
而当地官方对“匿名举报人被抓”之事很快也做出了解释。董志国之所以被抓,是因为牵涉衡阳市公安机关近来侦破的一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重大案件。今年7月底,衡阳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7月31日对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从而捣毁了长沙一个非法商务调查公司,逮捕了周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并缴获一批用于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窃听、窃照专业器材以及用于作案的车辆。董牵涉该案的原因是,2015年5月衡东河西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董志国因对时任衡东县委副书记的谭建华不满,经密谋,由董提供谭的相关信息资料给调查公司,某企业老板提供十万元资金,最终该调查公司偷拍到被举报人赌博的视频资料。
从被举报人7月4日被抓拍,7月28日被免职,到7月底“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捣毁了偷拍被举报人的调查公司,再到8月10日,举报者董志国被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监视居住。稍加分析,这一连串事情发生的时间顺序很容易令人联想到,抓捕举报人颇有蹊跷。
既然举报人被以刑事案件立案,那就涉及刑事诉讼的程序与实体两方面问题。就程序而言,正如董志国的律师和家属质疑,警方实行“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在程序上就存在不当。《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而董志国被监视居住地是位于衡阳市的某某宾馆,该宾馆有专人把守,系衡阳市纪委专门的办案场所。难怪董志国家属怀疑这种做法是有人“暗箱操作”、“打击报复”。
在实体上,举报人为了举报违法犯罪,获得确凿证据,为他人提供目标对象资料和调查资金,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更值得探讨。
我国刑法为保护公民信息,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前者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是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就本案举报人董志国的行为分析,就当司法机关认为举报人将被举报人的信息提供给调查公司,这也仅仅是涉及一个人的信息,而且其主观用途是为了固定违法犯罪的证据,显然达不到犯罪的程度;或者说,举报人是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但这里获取的也只是限于被举报人一个人的信息,而且主要是涉及其违法犯罪的信息,这也谈不上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另外,董志国亦不是上述调查公司的同伙(或成员),他与调查公司系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所以,也不能将其与有关犯罪人作为共同犯罪论处。
值得一说的是,有反腐人士认为,对于类似的侦探式反腐,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法治秩序,违反程序正义。在此,笔者要强调,为了打击对方而雇人秘密跟踪调查,以获取违法犯罪的证据,这类做法确是一种有悖政治伦理甚至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不健康行为,应当加以约束。但是,这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能依据刑法本身来进行判断。不能因为举报违法犯罪的手段不正当,或者存在官员道德上的瑕疵,就硬要贴上犯罪的标签。我们固然不提倡用一种非正义的手段去打击另一种非正义,但我们也不能完全否认,以一种小的错误去纠正大的错误的做法在当今社会仍然具有一定的存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