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20 09:14:37 来源:京郊日报 作者:王雪
插图 程思遥
随着人们旅游热情的膨胀,郊区农家院成为城市居民短途旅行的首选,依山傍水的郊区人为了增加收入,纷纷加入到经营“特色农家院”的大军中,但由此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也与日俱增。随着春节的来临,农家院又将进入火爆模式,密云法院法官提醒,经营农家院收入固然可观,但收益背后存在的风险不容忽视,只有对相关法律问题了解清楚,才能有效防御法律风险。
案例1
家人经营齐上阵 法律责任要连带
◆案情简介
小宋的家就在密云水库周边,空气清新,景色秀美。2013年底,小宋的父母将家中的东西厢房各三间改造成客房,经营起了农家院。因为平时农忙客人少,小宋家仅在“五一”、“十一”等这些黄金节点招揽客人,服务经营。2014年6月小宋大专毕业后,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便在家与父母一同经营农家院。2016年国庆节期间,在小宋家居住的客人小李不慎在客房卫生间内摔倒,致右腿骨折,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后小李将小宋及其父母诉讼至法院,索要各项赔偿4万元。经查,小宋父母经营农家院并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且小宋并未与其父母分家。
庭审中,小宋称其是为父母帮忙的,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且小宋一家承认经营农家院的收入用于家庭生活的共同支出。综上,法院认定小宋与其父母均为经营者,判决小宋与其父母连带赔偿小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
◆法官说法
开办经营农家院是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的,如果已经办理了相关的营业执照,在经营者与客户之间发生纠纷时,营业执照上标明的主体一般来说就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但是本案中,小宋一家并没有办理相关登记,而是一家人“齐上阵”共同经营。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得赔偿,往往会将经营者的全家人一同诉至法院,如果不能自证其并非经营者,共同经营的家人是要按照个人合伙的相关规定连带承担相应责任的。小宋与其父母是以家庭财产投资经营农家院,收益也是用于全家的共同支出,因此,在无其他证明的情况下,小宋是需要与其父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
◆法官提示
开办农家院是要依法办理相关执照的,否则可能会面临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在以家庭资产作为投资,家人共同经营的情况下,没有营业执照将被认定为家人共同经营,具有个人合伙的性质,家人之间是要就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
案例2
擅自改造院内房 违章建设被强拆
◆案情简介
老李家从2005年起就开始经营农家院,生意一直很好。老李家院内建有四间北正房、两间东厢房、两间西厢房、三间南倒座。几年下来,为了照顾生意,老李一家三口都搬到了西厢房居住,把其余的房子都改成了客房。可是即便这样,每到黄金周,依然房源紧俏。2015年底,老李在经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东西厢房上各加盖了一层,设为客房招揽生意,因影响了邻居的采光,引发两家纠纷。
后镇政府认定老李加盖的二层房间为违章建筑,向老李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老李未在通知书上指定的日期内拆除违章建筑,镇政府将老李诉至法院,要求对老李加盖的二层厢房进行强制拆除。最终,法院支持了镇政府的诉讼请求,判决对老李加盖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法官说法
在农村,无论是占用土地还是建设房屋,都是需要经过法定程序获得批准的,未经批准,占用集体或是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均是违法行为,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本案中,老李在申请加盖房屋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加盖厢房,其加盖的厢房性质属于违章建筑,乡镇一级政府或是土地管理部门等有权限的行政机关是有权要求其强制拆除的。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法官提示
农家院经营者希望扩大经营的想法并无不当,但其行为要遵守法律的规定,求财“取之有道”。实践中,为了避免纠纷,村民在翻盖房屋之前原则上应当争得邻居的同意,并获得政府的批准方能翻建,老李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加盖厢房,并被依法强拆,系因违法导致的损失,赔了夫人又折兵,并不可取。
案例3
租证经营农家院 法律责任要共担
◆案情简介
多年来,老张一直以个体工商户的资质依法依规经营农家院,收入颇丰。2014年,老张因患病行动不便,老张妻子忙不过来,孩子又都有正式工作不愿回家接手经营,因此,2014年底,老张将自家院落及房屋租给了同村村民李某。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李某租赁老张家院落及房屋,并使用老张的个体工商户执照用于农家院经营,李某每年给付老张10万元租赁费。同时,双方约定如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纠纷,责任由李某自担。后老张与李某依约执行。
2016年10月,游客孙某在李某经营的农家院内烧烤时被倒塌的砖墙砸伤。后孙某将李某及老张诉至法院索赔5000元。老张认为纠纷与自己无关,不同意赔偿。最终,法庭认为老张与李某均为侵权人,判令二人连带赔偿孙某各项经济损失3400元。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本案中,老张虽然与李某签订了责任负担的协议,但该协议仅在老张与李某之间有效。对外,李某依然是以老张的个体工商户的名义经营。孙某作为客人,不可能知道老张与李某之间的协议,孙某系法律上规定的善意第三人。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李某与老张之间的协议并不能对抗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孙某,因此对孙某的损失,老张和孙某是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法官提示
实践中,借证或是挂靠经营农家院的情况并不鲜见,因法律意识淡薄,很多将自己的经营资质借由他人经营的农民并没有意识到,虽然经营者变成了别人,相关证件上的法律责任人依旧是自己。当然,老张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是有权向李某进行追偿的,但即便是这样,老张依然要承担李某无力赔偿等法律风险。因此,法官建议,从法律风险上考量,尽量不要出借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