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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七成以上源自家长里短

2016-12-23 09:59:37       来源:京郊日报    作者:高珊珊

  插图 周航

  俗话说,居家过日子,哪有锅边不碰碗沿儿。特别是当城乡一体化深入推进,远郊百姓生活日渐向城里看齐的同时,老村俗、新认知交织在一起,更导致家事纠纷成为引爆家人之间诉讼的最主要因素。据市高级人民法院统计,家事案件在本市民事案件中数量最多,且在高位中稳定增长,家事案件中有三分之二以上涉及离婚、继承问题。仅今年1至10月,全市法院就新收离婚案件16646件、继承案件10116件,占同期全部新收38201件家事案件的三分之二以上。

  父子争房上法庭

  法理情理都要讲

  孙先生与妻子骆女士生育了3个子女,其中大儿子孙晓山是精神残疾人。1981年,孙先生夫妇在村中老宅院内建了4间北房。孙晓山1995年结婚后,一直居住在这4间北房中,孙先生则在妻子病逝后第二年搬出老宅。10年后,孙先生突然起诉称,孙晓山居住的4间北房是他和妻子骆女士所建,请求法院判令4间北房中东边的3间归他所有。

  这场家庭财产继承的官司该如何断?父亲又为何要在11年后突然将亲生儿子告上法庭?立案后,一审法院家事审判庭专门聘请家事调查员来摸底。签订了隐私保护协议,家事调查员深入孙先生所在村,走访村干部、孙先生的儿子儿媳及部分村民。

  在调查中,家事调查员找到孙先生一家矛盾的根源:老宅年久失修成为危房,当地政府打算给予一定补贴将其拆掉重建。孙先生及小儿子孙晓生担心重建老宅后,房子会被归为孙晓山所有,故起诉要求依法继承。可孙晓山自己和其妻子、女儿都有不同程度残疾,一家人主要靠政府困难救助,生活十分困难。孙先生亦表示,孙晓山可以继续住在老宅。

  家事调查员的报告摆上案头,主审法官结合法理与情理两方面梳理案件。最终,一审法院认为,孙先生夫妇建设4间北房,该房屋为两人共同财产,骆女士去世后没有对其遗产份额进行实际分割处理,因此,4间北房中一半属于孙先生所有,一半属于骆女士的遗产,由孙先生与3个儿女依法继承。孙晓山系精神残疾人,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分割遗产时应当适当照顾。

  法院一审判决,4间北房中的东侧两间归孙先生所有,东数第三间归3个儿女共同所有,西侧一间归孙晓山所有;孙晓山继续居住使用4间北房。孙先生一家的矛盾也随之顺利化解。

  离婚媳妇告析产

  老例也得守新法

  杜女士与王先生离婚后,提出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要求分割两人居住的村里36号院内的房产。杜女士提出,1997年,为给两人建婚房,王先生的父亲向村里申请,翻建36号院北房3间。获批后,王先生和杜女士向村里和亲戚借款两万元,杜女士又另外出资1万元,将原有草房推倒,新建瓦房9间,两人婚后将为盖房欠的债全部偿清。2000年,宅基地使用权人变更为王先生,同年两人在院内新建东房、西房各2间。2003年东房和西房拆除,新建中间房4间。王父有智力残疾,一直没有收入,所以历次建房王父均未出资出力。因此杜女士要求判令村36号院房屋中的7间归她所有。“她都不是我们家人了,怎么还能分我们家老宅基地上盖起来的房?”王先生与王父对于杜女士的要求很不满,他们认为,杜女士已不再是被告家庭成员,无权以分家析产纠纷提起诉讼。

  法官走访村民,调查当年乡政府批准的村民建房占地审批表、两人结婚记录,认定建房和两次翻建,杜女士都参与其中,36号院内所有房屋为杜女士、王先生和王父的家庭共有财产。一审法院结合院落来源、房屋现状以及居住使用情况,考虑到杜女士与王先生离婚后,依然住在村36号院,故分割房屋时,在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将方便双方当事人基本生活纳入裁量条件中。

  评理团助力审判

  家事案多数调撤

  房山区法院、门头沟区法院等基层法院家事审判庭的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很多家事类纠纷看似纠结点在房产等财产分割上,但当事人之间在日常生活中互相的情感伤害和堆积的不良情绪,才是导致双方处理问题时不理智的主观根源。一部分当事人会因心理承受能力较差等原因产生心理问题,严重者会影响庭审的顺利进行。特别是远郊农村地区较多发生的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施暴方与受暴方都可能产生心理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法院聘请具备心理咨询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心理咨询、情感疏导团队,对特定案件当事人进行心理干预;找来德高望重的村老,加入家事评理团,为双方劝解心结。

  刘先生婚前购买了村里50号院,他与王女士结婚后,住在该院落并装修房屋开设店铺。2015年,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男方自行抚养,女方不付抚养费;位于村50号院的所有房屋及房屋内所开设店铺,以及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这之后,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他提出,村里50号院房屋是他婚前个人财产;王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且欺骗说离婚不离家,导致他做出错误承诺。王女士则称,是她出资购买了村里50号院。

  审理中,本案引进评理团,村干部、律师、心理专家齐上阵,为双方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知识,疏导心理积存了几十年的矛盾,有效缓解了两人的对立情绪。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作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本村宅基地上的房屋,50号院房屋系刘先生婚前个人财产。两人结婚后,用房屋来开店,店铺内的货物、货架等系双方共同财产;同时,刘先生无法证明,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并非其当时的真实意愿表达。在评理团的共同努力和配合下,剑拔弩张的双方当事人最终放下成见,达成调解意见,刘先生在一周后主动前往法院履行给付义务。

  如今,由专业律师、调解员、心理专家、妇女儿童问题专家等组成的调解员队伍,在家事案件审理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统计,2014年全市法院家事案件调撤率为68.3%,2015年调撤率为67.9%,2016年1至10月调撤率为72.5%。

  根据家事纠纷社会外溢性特点,本市法院将借助街道、派出所、乡镇等基层政府,以及村委会、公益社团等社会组织力量,加强多元化调解贯穿家事审判全过程。同时,本市法院将在近年来家事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基础上,借助司法改革的契机,完善审判人员在心理学、社会学方面的综合审判知识;引进家事审判辅助人员,打造家事审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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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晓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