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07 15:21:33 来源:中国农村网 作者:卢新松
洛阳市二郎庙村民任海霞七年享受不到村民待遇
所有村民应该一样的享受村民待遇,这是法律的规定。然而,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太康路办事处二郎庙村民任海霞,长达七年不能享受村民待遇,依法维权未果,精神几近崩溃。
任海霞告诉记者,离婚多年的她,于2003年7月带着年仅13岁的女儿和二郎庙村四组村民麻振方结婚。同年8月,她与女儿的户口同时迁入二郎庙村,落户在麻振方户口薄上。她再婚后生活过得并不幸福,便于2006年与麻振方通过洛龙区民政局协议离婚。虽然离婚了,但她和女儿的户口仍然在二郎庙村四组,也就是说,她与女儿仍然是二郎庙村的村民,应该与其他村民一样享受村民待遇。虽然有村民待遇,但都被麻振方领取了。
二郎庙村离洛阳市新区很近,村里土地逐渐被政府征收,拆迁款、补偿款很多,每个村民每年除了粮油外都会分到数目不小的补偿费,仅2014年为例该村村民每人就分到补偿款10400元。
2013年1月,任海霞独立门户,当地派出所为她与女儿办理了户口薄。
为了和其他村民一样享受法律赋予的村民待遇,任海霞无数次找四组组长、二郎庙村委主任、村党支部书记协商此事,甚至向太康路办事处领导和洛龙区信访办领导反映问题,结果全部都是蚊子叮石头——没有任何效果。
走投无路的任海霞,于2014年9月10日向洛阳市洛龙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她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和女儿讨回公道。
她起诉的第一被告是二郎庙村民委员会,代表人麻舟欣,职务是村委主任;第二被告是二郎庙村四组,代表人麻连邦,职务是组长;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按照村民同等待遇补发原告2014年的土地补偿款10400元。
她告诉说,她之所以只要求补发2014年的土地补偿款,是因为其他年份的村民待遇她不知道具体数额,她举证不出来,因为村组干部都不告诉她。
洛龙区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由于土地收益的分配问题发生争执,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于是,洛龙区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裁定驳回任海霞的起诉。
此时,任海霞感觉到保护自己和女儿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也已经失去,她只能做最后一搏,选择上诉。
任海霞接到洛龙区法院的裁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具状向洛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洛阳市中级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裁定驳回了任海霞的上诉。此裁定书这样写道:“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民集体所有的动产与不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涉及村民利益的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镇、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本案上诉人任海霞原审要求二郎庙村以及四组按照村民待遇补发其2014年的土地补偿款10400元,系农村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经合议庭评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任海霞拿着洛阳市中级法院的终审裁定,泪流满面地说:“村民自治难道就不要法律了吗?”
尽管洛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做出了终审裁定,尽管七年来任海霞从未停止过维权的脚步,但至今她与女儿的合法权益仍然被束之高阁。
河南省洛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牛佩伟针对任海霞一案做出了精辟论述。他说:“无论是当初的《民法通则》或者是现在的《民法典》,村民的民事权利遭到侵害时,都应该是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判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者,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恢复被其侵害的村民待遇,并且补偿以前被其剥夺的经济利益。”
记者不禁感慨,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
发稿前,记者从任海霞的代理律师处得到消息,关于任海霞起诉洛阳市太康路办事处、二郎庙村民委员会确认停发其土地补偿款和其他村民待遇违法一案,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已经于今年5月6日答复按照行政诉讼予以立案。
任海霞一案能否得到法院的公正处理?离婚了还能不能享受村民待遇?媒体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