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18 08:03:23 来源:华商报 作者:
原标题:南郑县法院原院长涉嫌受贿被捕 历时4年多仍未判
2011年,时任南郑县法院院长的何军辉因牵涉到该县一起土地窝案中,被汉中市纪委调查。当年6月3日,何军辉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然而,因为“法院开庭后发现证据有瑕疵”等原因,该案自2014年8月底二审至今,没有宣判。
另外,何军辉在法庭上提出的遭刑讯逼供的问题,也已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至今未果。
2015年8月19日早,60岁的何军辉满头白发、面容憔悴,拖着疲惫的身躯,在爱人杨真和14岁残疾儿子的陪同下,来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北门口,想反映自己的案子。
儿子是捡来的,是多年前患脑病的弃婴,夫妇俩一直收养至今,儿子执拗地非要跟着。没办法,杨真说:“你好好在车里看着妈妈的包包,不敢让小偷拿去,爸爸妈妈很快就回来,乖!”有了给妈妈看包包的任务,儿子安静了很多,坐在车里紧紧抱着包包,乖乖地呆着。
杨真附身吻了儿子额头,陪着丈夫小心翼翼过了马路,向车里的儿子不断挥手,夫妇俩一起进了省高院办公大楼。
1 被指受贿15.5万
二次开庭未宣判
2011年5月26日下午,时任南郑县法院院长的何军辉被汉中市纪委调查,原因是牵涉到该县“3号地”(编号为2010NZ23号地)而引发的土地窝案。当年6月3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6月15日,省检察院决定逮捕。
汉中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何军辉涉嫌受贿,主要依据是:
2009年7月,何军辉以县法院院长身份同时兼任南郑大道东段五条道路(分别为圣水路、石燕路、汉桂路、冷水路、龙岗路)建设项目总指挥。一个叫伍英彬的商人通过介绍找到何,表示想在南郑购置土地搞开发,并请求何给予帮助。
何军辉利用总指挥职务之便,给伍引荐有关领导,帮其成功购地。2010年先后收受伍英彬西安世纪金花商场购物卡2张(价值15000元)、现金4万元。
随后,何军辉以加快建设为由,督促安排县城投公司编制“3号地”的规划。伍英彬以陕西航天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航公司”)委托人身份参与购地。之后,伍英彬以“陕航公司”名义向南郑县城投公司出具文件,改由汉中金钰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金钰公司”)履约,于2011年3月通过招、拍、挂,以3911.93万元取得“3号地”土地使用权。
汉中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何军辉非法收受他人现金55000元(1.5万元购物卡和4万元现金),后又追加其受贿10万元,共计15.5万,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回避原则,省检察院指定宝鸡市检察院公诉,2012年6月28日起诉至宝鸡市中院。
2012年9月13日,宝鸡市中院在宁强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庭审中何军辉提出由于遭遇刑讯逼供,证据涉嫌非法取得。何军辉患高血压多年,庭审中一度晕倒,后宝鸡市中院当庭宣布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同年11月16日,何被取保候审。
宝鸡市中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是2014年8月29日,至今没有宣判。
2 一个商人翻云覆雨
多名官员受贿被判刑
2011年7月11日,汉中市纪委通报查处的16起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其中土地出让交易“3号地”案是一起窝案,10多名干部涉案,南郑县多名官员被调查。包括副县长李建和(已判刑)、县住建局局长兼县城投公司董事长刘建军(已判刑)、县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主任吴云皎(已判刑)、县法院院长何军辉等4人被指收受贿赂。
这起窝案由商人伍英彬牵出,其本来受“陕航公司”委托参与“3号地”购地开发,项目前期一直以“陕航公司”名义提交各种文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运作基本成型时,伍英彬谎称“陕航公司”不再竞买“3号地”,又联系“金钰公司”竞买,请求南郑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吴云皎帮忙协助变更。随后“金钰公司”果然顺利独家竞标,摘得了“3号地”的土地使用权。
伍英彬既吃“陕航公司”的数百万回扣,又吃了“金钰公司”巨额回扣,“陕航公司”自然不会答应的,通过核查揭开了上述的交易黑幕,于2011年4月20日,“陕航公司”向陕西省纪委递交了吴云皎收受贿赂的举报材料。此案就此揭开。
刘建军,作为南郑县住建局原局长兼县城投公司原董事长,法院查明其为伍英彬帮忙协调“3号地”规划、申报事宜,收受现金5万元和5000元购物卡,按照伍的要求代表南郑县城投公司与“陕航公司”签订了“3号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同时刘建军在其他工程承包中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后被判刑14年,依法没收涉案赃款292.5万元。
吴云皎,南郑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原主任,法院查明其收受伍英彬现金2万元,以及“陕航公司”开发的西安常青苑小区价值125.1233万元住房一套,很快将“3号地”出让方案提交储委会研究,并在“3号地”由“陕航公司”变更为“金钰公司”事宜上帮忙。吴最终被判有期徒刑12年,犯罪所得138.6233万元予以没收。
南郑县原副县长李建和,是吴云皎介绍给伍英彬认识的。由于吴的涉案,李建和也被牵出,李被汉中市纪委调查后,主动交代了其在当地“7号地”受贿50万元,终被判刑7年,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2013年4月25日,西安市中院判处伍英彬合同诈骗罪,判刑7年,处罚金20万元;犯行贿罪,判刑8年4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同时追缴价值57.28万元的吉普车,发还被害单位“陕航公司”,并继续追缴赃款37.72万元。
从上述判决书可以梳理出一个基本脉络,商人伍英彬利用金钱逐一打通了城投公司刘建军、土地储备中心吴云皎和主管土地的副县长刘建和,“3号地”的规划、申报、变更、招标、拍卖、出让等,都离不开这些人的直接操办。
值得注意的是,而涉案3人的供词中均没有一个字提及何军辉的打招呼和帮助之内容。
3 三张购物卡被消费
两张同时同地被消费
“我一个法院院长,怎能有职权管土地、城建、规划呢?根本管不到“3号地”的申报、规划、建设,两者根本不是一回事。”何军辉对华商报记者说,他任项目总指挥是在县政府一次会议上决定的,但他自称自己一直没见过这个任命文件,之后更没为该项目签过一个字,开过一个会。对检察机关的各项指控,他也都表示不认可。
据何军辉回忆,2011年4月26日,县长办公会专题研究“3号地”交易中的徇私舞弊问题(吴云皎已经被宣判),参加会议的有县纪委、县法制办、土地、城投公司和法院等部门,会上他才知道“3号地”被“一女二嫁”的事情。他提了几点建议:土地纠纷问题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应由政府职能部门查处,并由过错方赔偿经济损失。有一天,伍英彬打电话向他发火,质问说:“你怎么建议让政府来查我,等着瞧”。
何军辉说,“3号地”早在2009年10月就经市规划局研究通过,并于2010年1月29日以汉市规审字【2010】20号文件下达;2009年底,南郑县政府就由伍英彬出资着手编制样规,2010年3月,规划问题已经解决,伍英彬根本不需要找他。而自己从来没有接到过县上的兼职五条道路的总指挥文件,也没参加督导检查和协调事宜,更没有签过一个字。“3号地”的出售主要由城投公司、国土部门和分管领导主导进行,与自己这个法院院长无关。
汉中市检察院起诉书载明:何军辉给伍英彬帮助购买“3号地”及规划事宜,收受1.5万元购物卡和4万元现金(合计5.5万元)。该院查明,伍英彬2010年1月12日,在世纪金花美居生活家办理了3张购物卡,1万元的一张(卡号018261),5000元的2张(卡号分别为:051943、051944),共计2万元。
其中卡号为018261的1万元购物卡于2010年2月12日17时32分,在西安世纪金花钟楼店购买尼康镜头、尼康数码相机;卡号分别为051943、051944购物卡各5000元,于2010年4月10日在该店刷卡3706元购买了夹克,4134.10元购买手表。而汉中市检察院多方查找,无法确定购买人是谁,更无购买人任何信息。
而上述购物卡,汉中市法院却查明,刘建军用5000元购物卡消费买了衣服;同时汉中市检察院也查明,两张5000元的购物卡同日同时同地被消费,而何军辉和刘建军两人相约一起去消费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何军辉是否持卡消费暂时无直接证据。
4 受贿10万元证据成谜 证人多份材料否认
检察机关指控,汉中生意人何海平为帮是南郑县法院临聘人员的侄儿转为国家正式干部,给何军辉行贿10万元。
然而,何海平前后反复的证言,也疑似被刑讯逼供。
相关司法文书记载:第一次笔录何海平证实曾送过10万元给何军辉。
但2011年7月19日,何海平又致信汉中市检察院检察官易陕青:“自从10号从你办公室回来后,几天几夜睡不着,头发白了,想了很久……这件事我一开始就以支持和配合的态度,按你们的意思说了,可你们还是几次叫我,我也不知怎样才行。如果按照你们意思我签字了,现在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可以强制出庭,到时我说不出什么。如果说错了对不上的话,第一把你夹在中间,第二把我自己也害了,所以我非常为难,为了不让你为难,我写一份真实的证明材料留给你,实在对不起老哥了……”
同日,何海平又邮递另外一份“证明材料”称:“我和何军辉认识时间短,况且他又是领导,所以实事求是地说,我没给何军辉送10万元一事”。该证明材料同时也邮递给了何军辉的爱人杨真。
2011年10月31日,汉中市检察院补查“关于何军辉收受10万元的去向问题”,这样答复公诉部门:“在退查阶段询问何军辉,他拒不配合。为了进一步查明细节,办案人员通过何海平妻子、母亲、姐姐给何做工作,让其到检察院如实作证无果,给其电话短信也无果,市院反贪局函请市公安局配合协查,但至今也没任何结果。”
“2011年10月31日,何海平以特快专递形式从兰州给办案人员一份证明材料,称自己没有送钱。”
2012年1月14日,汉中市检察院再次回复公诉部门,经过蹲点守候,家里和老家都没发现何海平,监控也没有发现其下落,现补充侦查期限已到,要求补充侦查10万元事情无法查实。
至于何海平到底给何军辉送10万元没?钱到底去了哪里?汉中市检察院反贪局两次补充侦查都没有查清楚。
5 案子还在补充侦查 至今无果
2015年8月21日,华商报记者前往汉中市人民检察院采访,有关负责人坦言,何军辉案子5年了,时间确实有点长,尽快宣判吧,给当事人一个了断,若有罪,那是罪有应得;若无罪,则给予国家赔偿,还人家清白。
2011年的那起“3号地”窝案有些人服刑都快出狱了,何军辉案子还在补充侦查,“他人缘不错,家庭情况也很特殊,有残疾孩子确实不容易,办理取保时检察院还给他做了工作”,这位负责人说。
何军辉面对华商报记者称:汉中市检察院侦查期间使用了刑讯逼供手段,包括用烟头烫伤右手背、两颗牙被打断,以及不让穿鞋、不让穿裤子等。
上述负责人坦言:“何军辉举报我们办案期间刑讯逼供,省市有关部门也展开调查过,我们给省上也专门汇报过,不存在此问题,我们都是依法办的案”。据了解,该案2次开庭,汉中市检察院曾提供过一份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但一直都无法打开播放,侦查期间的真实记录无法回放。
8月25日,汉中市检察院告知华商报记者,有证据证明没有刑讯逼供:分别为录音录像视频和何本人“没有刑讯逼供”的签字。
记者问:既然有同步录音录像证明,那么汉中市检察院为何给宝鸡市中院,出具了同步录音录像不能正常播放的证明?
该负责人表示“不可能吧”,至于为何要提供这份证明,他不知情,宝鸡市中院一名副院长曾带队来检察院核查过。
“此案已经审理了两次,也确实没有宣判,我们已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后让检察机关补充侦查,但时至今日未果。”宝鸡市中院有关负责人说。
“法院开庭后发现证据有瑕疵,因此案件又退回侦查,反复几次,也开过两次庭,我们也希望法院尽快宣判,听说近期法院又将开庭审理”,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
2015年9月18月,何军辉被宝鸡市中院变更了强制措施,由“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
10月26日,宝鸡市中院负责人表示,此案件由陕西省高院指令宝鸡市中院审理,他们已经将案情如实汇报至省高院,正在等候省上意见。“我们也很着急,多次派员前往省高院请示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