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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抢劫一袋香米饼获刑一年半

2018-08-01 09:41:46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

  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50岁的盖某趁店主金某停车之机,将其堆放在店门口货物中的一袋香米饼拿走。在被发现后,盖某又对金某实施殴打,造成对方面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一审法院判决盖某有期徒刑1年半并处罚金3000元,盖某提出了上诉。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二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今年1月23日早6点30分许,在房山区经营水果店的金某将香米饼等货物卸至店门口后去停车。此时,路经水果店门口的盖某趁无人,将地上货物中的一袋香米饼偷偷拿走。停车归来的金某发现盖某提着香米饼离开,就上前追赶并拽住对方。盖某遂对金某进行殴打,造成金某左眼下睑和面部皮肤多处挫伤等,经司法鉴定构成轻微伤。民警接警后很快赶到现场,将盖某控制并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一审法院认为,盖某盗窃他人财物,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盖某系犯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判决后,盖某上诉否认盗窃,称使用暴力是因金某诬陷其盗窃。盖某的辩护人提出,盖某曾因脑梗留下“麻痹性痴呆”的后遗症,在案发时“不具备完善的认知能力”。金某将香米饼放置在公共道路上,已对香米饼失去控制,无法确认香米饼是有主物,盖某拿走香米饼不应认定系秘密窃取。即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属侵占的故意而非盗窃。

  对此,二中院认为,盖某在接受讯问和庭审中均表达流畅,对案件事实叙述明晰,辩解明确,结合以上情状,不足以使法庭产生盖某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刑事责任能力受限的合理怀疑。

  金某将香米饼放置在自家水果店门口,足以向他人宣示对该物的所有权。盖某趁金某停车之机拿走香米饼,亦足见其具有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根据金某的陈述和路人的证言,盖某的暴力行为不仅是为了摆脱抓捕,还试图通过施加暴力对金某产生威慑,使金某不敢报警。

  尽管盖某所窃财物价值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标准,但由于其抗拒抓捕的暴力行为强度已产生致人轻微伤的后果,依据相关规定,其行为已符合转化型抢劫的规定。一审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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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