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27 19:16:30 来源:新华网 作者:于子茹 吴丁一
新华网北京6月27日电(于子茹 吴丁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7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出办案机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该规定共计42条,第一部分“一般规定”立足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规定,结合改革要求和实践需要,对有关问题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
规定指出,办案机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规定提出,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规定要求,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在侦查阶段,严格规范讯问地点,完善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完善讯问笔录制作要求,严格规范看守所提讯登记和收押体检制度,并明确了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强调讯问时的权利告知,人民检察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排除非法证据,明确对非法证据以及案件的处理;辩护方面,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同时有获取有关证据材料的诉讼权利;在审判阶段,明确了程序启动,庭前会议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的处理以及庭审阶段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的处理,二审阶段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结论的救济程序。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认为这次的《规定》无论从非法证据的范围、程序,都对原有规定进行细化,具有可操作性。表明我国对司法公正、对司法的人权保障高度重视,进一步规范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中采取刑讯逼供、殴打、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手段获取证据,防止冤假错案,使我国的刑事诉讼进一步走向规范。
据悉,该《规定》自2017年6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