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特困救助标准
7月1日起正式执行
2017-04-26 15:17:05 来源:辽宁日报 作者:
4月21日从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辽宁省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标准,此次提标后,预计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将达到每月548元,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将达到每年4176元。新标准从7月1日起正式执行。
据介绍,辽宁省各地现行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是2016年上半年进行调整。截至2017年3月底,全省保障城乡低保对象136.47万人,救助供养农村特困人员13.57万人。目前,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522元/月,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3903元/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为6615元/年,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为4407元/年。
从城市低保标准看,全省各市城区低保标准均在450元/月以上,从农村低保标准看,全省各地均在3200元/年以上,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均高于国家现行扶贫标准。从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看,集中供养标准普遍高于分散供养标准,各地集中供养标准在5500元/年以上,各地分散供养标准在3500元/年以上。
目前,辽宁省各地低保标准差异较大,从城市低保标准来看,高的标准每月640元,低的标准每月418元;从农村低保标准来看,高的标准每年4920元,低的标准每年3245元。为推动各地保障水平均衡协调发展,此次提标对各地低保提标调增幅度实行分类指导,原标准高的地区少提,原标准低的地区多提,以加强区域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地区之间保障标准差距。
据省民政厅负责人介绍,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5%,其中,沈阳、大连两市提高4%以上,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7市提高5%以上,阜新、铁岭、朝阳、葫芦岛4市提高6%以上;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提高7%,其中,沈阳、大连两市提高6.5%以上,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铁岭8市提高7.5%以上,阜新、朝阳、葫芦岛3市提高8.5%以上;盘锦市城乡一体化提高6%以上。
全省各地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平均提高7%。提标后,预计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将由522元/月提高到548元/月、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将由3903元/年提高到4176元/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平均标准将由6615元/年提高到7078元/年,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平均标准将由4407元/年提高到4715元/年。
此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对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幅度实行分类指导,城市低保标准的调增幅度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平均调增幅度,农村低保的调增幅度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的平均调增幅度,以此缩小城乡保障标准的差距。预计本次提标后,城乡低保标准的差距可以在现有基础上再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