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4 09:16:04 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作者:
关于做好新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农业农村局:
新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追溯平台”)已基本建成并投入试运行,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自治区追溯平台在提高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中的重要作用,农业农村厅决定在全区范围推广应用自治区追溯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在全疆范围推广应用自治区追溯平台,健全数据规范,并将自治区追溯平台与国家追溯平台和各地州、县市已有平台无缝对接,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实施规范运行,确保平台稳定,扎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推动实现全国追溯“一张网”。
(二)实现用户注册全覆盖。自治区追溯平台包括种植业产品监管、畜产品监管、水产品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检验检测管理、合格证(追溯二维码)管理、“三品一标”管理、执法检查和投诉受理、黑红名单等9大主体功能模块,适用于对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单位前的质量安全追溯;适用于各农业投入品经营主体对投入品进销存数据的上报工作;适用于各地州、县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对种植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数据管理和数据上传工作;适用于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机构对执法检查数据管理和上报工作。凡涉及以上内容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农资经营主体、检测机构、监管机构均须纳入自治区追溯平台管理。各地州、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宣传引导和平台用户审核、账号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做到符合规定的各类主体全部在追溯平台注册管理。
(三)认证产品和规模生产主体先行先试。结合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农业系统认定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100%纳入追溯管理,实现“带证上网、带码上线、带标上市”。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于2020年3月30日前全部注册完毕,各县市建立起辖区内监管主体名录库。农产品质量安全创建县和追溯试点(示范)县在2020年6月底前、其它县市在2020年12月底前,对辖区内生产的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和养殖水产品实现实现100%追溯,产品全部实现附贴追溯二维码(电子合格证)销售。农业农村厅对自治区追溯平台将进行进一步完善,待条件成熟时将适时扩大追溯主体范围和产品种类。鼓励有条件的小农户和其它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积极参与。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业务培训和应用管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继续采取现场培训与远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州、县市进行自治区追溯平台应用培训,指导追溯、监管、监测、执法检查、电子合格证(追溯二维码)业务在自治区追溯平台上规范开展。各地州、县市农业农村局要配备专门业务人员和信息员,按照《新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试运行操作指南》(见附件2),组织开展辖区内用户培训、账号分配、登陆管理、操作指导等,开展好自治区追溯平台各项业务应用。
(二)实现已有追溯平台相互对接。在积极推进自治区追溯平台与国家追溯平台实现无缝对接的同时,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已组织制定各地平台对接所需的《新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对接指南》(见附件3)、《新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接口规范》(见附件4)、《新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基础代码集》(见附件5)、《新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产品分类与代码》(见附件6)。已开展追溯平台建设并有效建立监管名录库的地州、县市农业农村局要积极组织,尽快协调平台承建技术单位,共同制定平台对接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开展系统对接工作。请各地州市农业农村局在各平台建设单位制定对接方案并填报《新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对接申请表》(见附件7)的基础上,以地州为单位汇总形成《新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对接申请汇总表》(见附件8),与各单位申报材料一并,于2020年3月20日前申报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力争2020年5月10日前完成对接任务。今后不再支持各地新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
(三)建立产品追溯激励机制。各地要认真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四挂钩”要求,在项目审批、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确定参展单位时,要把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是否开展产品追溯作为前置条件。要充分借助区域性博览会、推介会等展销活动,宣传展示追溯产品,提高公众对追溯产品的认知度。支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加强与线上线下销售平台、商超的合作,推动追溯产品进入大型商超、电商,推进产销对接,促进优质优价,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参与追溯的积极性。
(四)加快推进全程追溯管理。各地要紧密结合试行合格证制度,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延伸追溯链条,支持生产经营者以电子追溯等信息化方式开展追溯管理,推动农产品从生产到“三前”环节的全程可追溯管理。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工作衔接和沟通协调,推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以入市索取附带追溯二维码的电子合格证为手段,建立倒逼机制,推动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相衔接。各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要通过自治区追溯平台记录品种信息、产地环境信息、用药施肥信息、检测信息、加工信息等,努力做到产品追溯内容全面、产销过程可追溯。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自治区追溯平台推广应用总体部署,制定追溯平台管理办法(见附件1),完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平台上下对接和维护工作。各地州、县市负责组织落实推广应用各项任务,要明确地、县、乡镇各级职责,配备专门的业务人员和信息员,加强人员培训和操作指导,提高组织保障水平。
(二)做好宣传引导。结合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统筹谋划,把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农资经营店和消费群体为重点对象,采取集中培训和线上线下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追溯平台推广应用进展及成效,大力普及追溯知识,引导生产者和消费者正确使用自治区追溯平台,调动各方参与积极性,快速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社会认知度。
(三)开展绩效考核。各地追溯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底自治区食品安全考核评议、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考核指标和评价体系。各地州、县市农业农村局要把自治区追溯平台推广应用工作作为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汇报,争取工作支持,与试行合格证制度同谋化、同部署,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做到措施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保障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开展。
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人:阿地力、马锦陆,联系电话:0991-2861310、2878226,邮箱:ncpjgc@163.com。
追溯平台技术支撑单位联系人: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马志军,联系电话:18599413553,邮箱:ma.zhijun@cesgroup.com.cn。
附件:1.新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管理办法
2.新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试运行操作指南
3.新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对接指南
4.新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接口规范
5.新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基础代码集
6.新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产品分类与代码
7.新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对接申请表
8.新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对接申请汇总表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0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