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1 23:13:37 来源:中国农村网 作者:郭平稳
3月21日举行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自然资源部新闻发言人刘国洪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永久基本农田不仅要,还要坚守。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于3月1日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
针对有媒体担心下放用地审批权,会不会“一管就死、一放就乱”,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是否受影响等问题,刘国洪表示,通过授权和委托下放土地审批权,根本目的是落实中央提出来的“放管服”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绝不意味着放松用地审批当中的审查和监管,改革的目标是对省级政府更多地放权而决不是放松。
永久基本农田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核心要素。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要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此次下放用地审批,一个重要的前提要求是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国务院《决定》中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的用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刘国洪介绍,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这些原则没有放松,国家总体指标控制也没有放松,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这三条红线决不能突破。符合规划、符合产业政策、符合用地标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等要求也没有降低。
3月6日,自然资源部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的通知,再次明确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应当符合中央文件和自然资源部文件规定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项目范围。
刘国洪介绍说,一般的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规定,只有国家交通、能源、水利、军事国防等重大建设项目,在选址过程当中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还需要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以后才允许申报。而且,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要符合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