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31 14:38:07 来源:新京报 作者:陈伟
非常之时当行非常之事,但不可行非法之举。
1月28日,公安部召开应对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专题会议强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要立即报告党委、政府,依法稳妥处置,维护正常交通秩序。
会上强调的这一点很有针对性。这些天,部分地方尤其是一些村镇为了防控疫情,可谓“严防死守”,村子的大喇叭里连续播放着“不走亲戚不串门”的要求,“带病回乡不孝儿郎”等条幅也走红网络。此外,不少村子采取了“封村”措施,在村口安排专人值守;更有甚者,一些村挖断村口道路,强行进行物理防御。
疫情就是命令。我国农村目前的医疗水平与城市相去甚远,抵抗疫情的能力偏弱,在这种背景下,有些矫枉过正,其实也是不得已而为之。这点应得到社会理解。
但无论城市还是农村,防疫工作仍要坚守法律的准绳。非常之时当行非常之事,但不可行非法之举。切断道路并非切断疫情的必要途径,却有可能自乱阵脚,因小而失大。法律之所以为法律,就是即便在极端情况下也能够保障秩序的稳定和民众的最大利益,自我封闭、以邻为壑看似架势十足,其实是对他人正常权利的折损,也可能削弱整体的抗风险能力。
面对疫情,不少人认为,为了村民安全,我们有权“封村”。但这是目的与手段的较量。目的和手段应当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即限制权利的手段应当与所追求的目的相均衡。
国家卫健委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中明确区分了“社区未发现病例”“社区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情”“社区传播疫情”这三种等级的社区疫情,只有进入到第三种疫情时才涉及封锁社区和村落的问题。在当前,对返乡、流动人员(尤其是武汉返乡人员)开展居家隔离,对病人和疑似病例进行诊断治疗,许多村落完全能够防控疫情,而不必用影响更为严重的“封村”、断路措施。
诚然,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村民自治的前提是“依法自治”。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已经对封锁疫区、关闭场所作出了明确规定,擅自封村,是不符合法律规范的。
早在2003年非典疫情时期,一些地方就曾经发生过封路、挖断路的问题,当时中央也明确表态坚决制止这种反应过激、涉嫌违法的行为。
封锁,作为一种应急行为,如同一剂猛药,既不能频繁使用,也不能长期使用。“封村”与断路,并非必要之举,却会严重影响民众的正常生活、合理出行以及重点医药物资的运输。基层防控疫情必须依法进行,不可简单粗暴,直接“封村”、断路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