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防控水生动物疫病传播再出重大举措
农业农村部进一步扩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
2019-04-19 11:31:53 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作者:
16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的通知》(农渔发〔2019〕14号),决定2019年进一步扩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范围至北京、河北、辽宁、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以及大连、青岛、宁波等18个省(区、市)。加上已开展试点的天津、江苏、浙江、安徽、山东、广东等6省(市),2019年全国24个省(区、市)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
农业农村部对2019年试点工作提出三项工作要求。
一是确认渔业官方兽医。试点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省(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按部门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开展渔业(从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人员名单报农业农村部备案,纳入全国官方兽医统一管理。
二是实现检疫电子出证。试点省(区、市)应尽快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系统中增加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内容,应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出具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三是加强试点工作组织。要求各有关省(区、市)充分认识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借鉴江苏、天津等省(市)经验并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倒排时间进度,理顺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制度体系,强化执法监督。
2019年试点工作提出了三项主要工作目标:力争达到年内各试点省(区、市)全部确认渔业官方兽医、全部建立检疫申报点、全部实现电子出证等试点工作目标。
背景: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是依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建立的一项重要的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制度。原农业部2011年印发了《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规定了鱼类、甲壳类、贝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范围、检疫合格标准等规程。渔业官方兽医对出售或者运输的水产苗种,以及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依法实施产地检疫。
文件原文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扩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的通知
农渔发〔2019〕14号
各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为落实2019年全国渔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会工作部署,建立健全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工作,推广江苏、天津等6省(市)两年以来试点成功经验,我部决定2019年进一步扩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试点省份:北京、河北、辽宁、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以及大连、青岛、宁波等18个省(区、市)。加上已开展试点的天津、江苏、浙江、安徽、山东、广东等6省(市),2019年全国24个省(区、市)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
二、试点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省(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按部门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开展渔业(从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人员名单报我部备案,纳入全国官方兽医统一管理。
三、试点省(区、市)应尽快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系统中增加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内容,应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出具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完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从苗种源头控制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扩散,是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动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各有关省(区、市)要充分认识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借鉴江苏、天津等省(市)经验并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倒排时间进度,理顺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制度体系,强化执法监督,力争达到年内各试点省(区、市)全部确认渔业官方兽医、全部建立检疫申报点、全部实现电子出证等试点工作目标,并做好试点工作成效的宣传。请各省(区、市)将2019年试点工作方案和2019年试点工作总结,分别于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报送我部。
试点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联系。
联系电话:010—59192976
传 真:010—59192918
电子邮箱:aqucfish@163.com
农业农村部
201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