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09 11:34:04 来源:中国农村网 作者:
十一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濒管办 密码局公告
2016年第40号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已印发《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为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予以公布。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濒管办 密码局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