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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应该知道的几个涉税知识

2016-11-15 11:30:33       来源:农村财务会计-中国农村网    作者:周 嵘

  近日,在某地召开的一次农民合作社财务培训班上,有位理事长不解地问道:“合作社不是免税吗,为什么还要进行税务知识培训?”他的问题实际上代表了相当一部分理事长的认识误区:农民合作社不需要纳税。但事实上农民合作社真的不需要考虑税收问题吗?

  一、合作社享受税收优惠不等于全部免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目前,国家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门制定的优惠政策只有2008年6月发布的《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其他优惠政策散见于各个税种的法律条文。但“优惠”不等于“全免”,法律法规对合作社纳入免征税范围的业务都作了严格的前提限定,理事长们千万不要忽视这些前提,笼统地认为合作社的业务都在免税范围。

  例如财税[2008]81号文件主要是针对农民合作社经营中出现的“增值税不能抵扣”问题,明确了免征增值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税收优惠措施。理事长们理解这一政策时要认清两点:一是农产品必须是“本社成员生产的”,否则就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二是农产品必须属于“自产农业产品”范围,否则也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不属于“自产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合作社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只对工业和商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有明确的规定,但对农民合作社这种新型经营主体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在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例如江西省农业厅在对本省一些地方合作社税收征管进行调研后发现,合作社各种缴税通知书上填写的单位为:私营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种称呼,实际上当地税务部门是将合作社作为一般纳税人看待。而江苏省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则是将合作社视为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固定税额政策。

  合作社税收征管至今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出台,致使税收管理无章可循。各地税务部门在合作社税收征管方面均有自行相关规定,理事长们应当多与当地税务部门,尤其是地税部门进行沟通,获取相应纳税信息。

  二、合作社可能需要纳税的业务有哪些

  农民合作社有税收优惠,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业务和税种都优惠。农民合作社在不满足免税条款时,需要按照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地方规定缴纳各税种。

  1. 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因此,社内交易与社外交易要分别核算。对于既从事免税项目,又从事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就更需要注意对有关项目分别核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合作社向非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6种农业生产资料,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交增值税。对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饲料,若属于财税[2001]121号文件中规定的饲料,则免征增值税,否则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

  当前,不少合作社为解决资金难题,都积极吸纳社会企业入股,企业出于税务筹划考虑,也愿意将自己打扮成合作社。但社内企业成员依旧是一个独立的经济组织,理事长们不能把农民合作社与社内企业成员混为一谈。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社内企业成员不能套用。比如,社内成员企业甲购进农产品,又转卖给其他企业乙,这只是甲、乙企业间的交易,就不能适用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甲企业不是农业生产者,应当缴纳增值税;乙企业也不能向甲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而要凭甲企业开具的销售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 营业税。农民合作社为农民提供了运输服务,则要按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如果提供了贮藏服务,则要按服务业的仓储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提供了技术信息等服务,则要按服务业的其他服务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也为5%。不管服务对象是社内农民还是社外农民,都要缴纳营业税。

  3. 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农民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签订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但若将社内成员的农产品收集起来,再卖给社外企业,则与社外企业签订的合同就得按章纳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购销双方都应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4. 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理事长们应当注意这个“减征”条款,如果合作社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或是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虽然涉农项目如农作物种植、农产品初加工、农机维修等属于免税项目,但合作社向成员以及非成员提供运输、贮藏、技术信息等服务,并不在免税之列,其收入应当按章缴纳所得税。当然,如果合作社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可以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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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