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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边不讨好的农产品增值税

2016-09-08 11:15:35       来源:中国农村网    作者:周 嵘

  这几天,山东飞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崔俊良陷入烦恼,因为公司接到乐陵市国税局通知,今年上半年公司收购辣椒、大蒜、洋葱等农产品,有部分因无法提供农产品收购发票,不予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依据,为此公司要多交300余万元的增值税。崔俊良说:“今年上半年已经交了700多万的增值税,再加上300多万,今年增值税要突破2000万了,这个负担可不小,都是因为不能全部抵扣销项税。”

  计算复杂,高征低扣,农业企业叫苦不迭

  根据2008年财政部公布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农产品加工分为初加工与深加工。虽然这一规定的本意是减轻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税负,在实际执行中却造成了计算复杂、高征低扣的问题。

  山东永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滕先爱告诉记者,公司收购小麦制成面粉属于农产品简单加工免征增值税,若将面粉加工成挂面出售,根据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销项税率和扣除率;若加工成馒头,零散出售属于初加工,适用13%税率,包装后出售就要按深加工适用17%的销项税率和13%的进项税率。“关于增值税的规定、解释很多,不是专业报税师根本弄不清。”滕先爱无奈地说。

  核算麻烦仅仅是税率差别造成的次要问题。一般工业企业进、销项税率均为17%,原材料部分一进一出正好相抵,只需为产品增值部分缴税,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不是这样。崔俊良说,飞达集团的原材料一般为初加工农产品,购进原材料时适用13%的增值进项税率,但出售产品时却要按深加工缴纳17%的增值税销项税,不仅要为产品增值部分缴税,还要为原材料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之间的差额买单,形成了所谓的“高征低扣”现象。“高征低扣”使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多承受了4个百分点的增值税税负。他算了一笔账,假如用100元的原材料生产出150元产品,一般工业企业进项税额为17元,销项税额为25.5元,相抵后纳税额为8.5元;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进项税额为13元,销项税额同样为25.5元,相抵后增值税应纳12.5元,远远高于一般工业企业。

  农产品加工企业利润微薄,几个点的税率差额对企业影响非常大,会让农产品加工业处于竞争劣势。全国人大代表、湖南临武舜华鸭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胡建文说,作为农产品加工的龙头企业,不敢偷税,比同行税负要重。克明面业如果不是国税总局专门出台政策认定挂面行业属于初加工享受进销项都是13%的税率,利润率根本达不到上市标准。

  即便是13%的抵扣比例,农产品加工企业也不是100%能够拿到。崔俊良告诉记者,飞达集团今年上半年采购的原材料中有20%为农村商贩和农业经纪人供货,这部分人不属于农产品采购发票开具对象,也无法向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因此一部分原材料购买支出不能抵扣销项税。上半年公司需要补交的300余万元税款就来自这里。

  甘肃省景泰县菁茂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张世雄说,企业直接收购农产品,耗时费力成本高,往往由“经纪人”收购后,再销售给公司,因此去年公司基本没有享受到增值税抵扣,税负非常沉重。

  假票遍地,征管困难,税务部门也有话说

  2016年5月,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法院以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山晓竹木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有期徒刑11年,在当地引起了极大关注。案件起因是龙岩市国税局认定山晓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农副产品发票”。龙岩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山晓公司2010年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以来的3年账务进行全面稽查,认定山晓公司账面上记载的收购成本为2.14亿元,其中1.7亿元毛竹、薪材的收购是虚假的。该公司借用28人身份信息设立银行个人储蓄账户,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农副产品收费发票 2304份,开票金额1.7亿元,应追缴已抵扣13%的进项税额2217.7万元。

  为核算成本和迫于“三流合一”的税收制度,不得不先进行收购,再借用他人身份信息设立银行账户、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等措施。福建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李增源说,此做法当前在我国农产品收购企业中是普遍现象。由于农产品收购业务具有季节性强、业务量大、收购范围零散等特点,企业直接从农户手中收购农产品费时耗力,特别是异地收购,实际操作中,大部分企业通过中间人收购农产品(如委托个人代收、经纪人转手、个体商贩转手),由中间人提供所谓的“生产者”身份证号码,然后据此开具收购发票,企业多数采用现金交易方式。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由收购方开具的一种特殊的收购凭证。据福建省国税局副局长邱大南介绍,农产品收购发票由农产品收购企业自行领购、自行开具、自行申报抵扣,收购企业完全掌握着发票领购数量、开具发票的主动权,“如何开,开多少”全由收购企业决定。税务部门不得不要求企业在提供收购凭证的同时必须提供收购合同、供货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文件,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和成本。

  针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在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上普遍存在的进项不能抵扣和“高征低扣”两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公布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在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食用植物油加工行业中率先试点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即将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有抵扣凭证脱钩,改成按纳税人每月实际耗用的农产品数量来确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改变当前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凭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做法。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研究员张培森说:“不管你收进收了多少,要加工多少,你的耗用量是多大,那么它肯定能够抵扣了,它主要就是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同时新的管理办法将统一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进项税抵扣率和销项税征收率。张培森认为,这一举措将有效解决农产品相关企业“高征低扣”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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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