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05 10:00:26 来源:中国农村网 作者:周 嵘
近日,陕西省纪委通报了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柴崖村党支部书记高永红自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虚列支出报销村级招待费66894元的违纪案件。
记者注意到,近7万元的支出中有部分是组织村民维修村里的水井、排洪渠、厕所后去镇上餐馆集体用餐费用,宝塔区纪委经调查后也证实真实存在,但按照当地村级“零招待”有关规定,招待本村村民也属村级招待,不予报销。为了将这笔费用以合理的名义进行报销,村支书从村里实际发生的费用中想出了通过扩大劳务人员数、增加用工天数等办法虚列开支的“妙招”。村支书触犯党纪理应受到严惩,但记者有个疑问:这种用于村民、事实清楚、村民知情的招待费用为何不予列支?对村级招待费搞“一刀切”的所谓“零招待”是否合理?
一、村级“零招待”难以真正实现
记者查到一组数据:早在2004年,湖北省就取消了村级招待费,规定实行“零招待”。但在2014年10月,湖北省纪委监察厅通报的17起典型案件中,有11个村(居)2013年存在违规支出招待费问题,少则数千元,多则近30万元,有一部分为白条入账。
湖北省兴山县南阳镇纪委书记谈于超在接受《中国纪检监察报》采访时坦言,村级“零招待”制度颁布以后,全镇各村账目中基本没有出现餐饮费,从账目上看来村级“零招待”制度已严格落实到位。实则不然。目前各村实际上仍有招待费的开销,只不过不会直接以村级招待费列支于村级账目之中,基本上都是巧立名目,将项目资金、救助资金、扶贫资金等集体资金通过套取、骗取、截留和挪用等方式,转移至账外形成账外账的“小金库”,用于开支村级招待费用。
二、业务招待费是会计和税务认定的合理开支
招待费的全称应当是业务招待费,是一个企业会计名词,并没有“贪腐、公款吃喝”等人为赋予它的负面含义。严格意义上的业务招待费,首先是因业务而来,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企业按照月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业务招待费上限,计入“管理费用”,并可按最高60%在税前扣除。只要业务招待费支出合法合规适度有据,完全不必刻意在账目和报表中“隐藏”。
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个事实上的经营主体,要生存发展,就要与外界交往,不可能没有招待费支出。作为村级资金的代管机构,乡镇财会代理中心应当切实履行代理记账的职能,在不违反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不改变资金用途前提下,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真正用于经营活动和成员内部活动,事实清楚、票据齐全、手续完整的业务招待费进行账务处理,这也是会计客观性原则的要求。
三、应当区别对待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
对村级招待费不能搞“一刀切”,要坚持以人为本、堵疏结合、区别对待的原则。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怎么花,还是要听村民的,只要有一套合理的制度,保证支出公开透明便可。其中的关键是要分清楚“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
记者发现,目前村级负担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村级招待费用支出主要是公务接待,县市、乡镇干部下乡及上级部门入村检查验收等公务活动给村干部们带来应接不暇的公务接待和繁琐的人情往来。对待这类公务接待,应当坚定执行村级公务“零招待”,杜绝出现贫困村“天价”招待费问题。
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正当商务接待、对外交往而产生的正常、合理、合规的业务招待费,只要是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同意入账,财务公开后村民无异议的,就应当允许入账。对因招商引资、商贸活动等确实需要开支招待费的,实行限额控制;对村干部开展工作时所产生的交通、用餐等费用,应制定统一补贴标准,并对外公开,加强监督;进村进行业务交流或指导的专家或技术人员则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招待”。
此外,因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村民活动等产生的公益性费用,也应当归入合理招待费范畴,允许入账。例如前文所述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柴崖村村民集体用餐支出,乡镇代理会计在确认非公务接待和村干部自行吃喝,确系出工村民用餐后,应当视为村集体因工作原因产生的接待费用予以入账。
四、业务招待费应严格限定在村级自有资金中列支
按照会计配比原则,业务招待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的相关支出,对应的资金来源只能是经营收入产生的村级自有资金。
目前一些地方尝试实行村级招待费限额管理,按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收入划定不同的招待费支出上限。这里所说的收入应当严格限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营收入,计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的收入不应作为确定招待费上限的依据。一些没有经营性资产运营收入和发包、租金收入,只依靠财政补助维持运营的村自然也就没有了招待费支出空间。
一些明确要求专款专用的专项资金也不得用来列支业务招待费。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个人捐赠捐助捐献的各类救灾救济救助救难资金、补贴补助资金、扶贫济困资金、退耕还林款、征地补偿费等,都不可用于招待事项。尤其是对征地补偿款更应提高警惕,一些村集体分配完征地补偿款后,直接将村集体留存的部分征地补偿款计入收入类科目,视为集体自有资金任意支配。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集体留存部分应当计入“公积公益金”科目,只能用于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本组织内部集体福利,不得随意列支,更不能用于业务招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