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13 11:05:27 来源:中国农村网 作者:沈国英 张玉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合作社的定义有两个层次:一方面是内涵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另一方面是外延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简单地讲,农民合作社就是为社员服务的一个互助性合作经济组织,但又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经济组织,因为它不以追求经济效益作为唯一目标。合作社产生的赢利每年都要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包括购买合作社统一采购的物资、销售给合作社需要的农产品)及社员在合作社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所以,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合作社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又兼顾追求公平,肩负带动农民共同致富的社会责任。
基于上述特点,社员通过农民合作社这一平台,在统一采购物资、统一销售农产品、共同使用商标品牌时,可以有效避免单一农户无发票(或者开取不易)、无商标品牌、采购及销售时数量相对较少等缺点。而在农民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方面,也具有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不同的账务处理方式。
一、股金。社员入股的股金有货币资金和物资两种,一般来说,货币资金有现金和银行存款,笔者建议银行存款的利息部分不计入股金中,按成员往来款返还。以物资入股,物资的价值按评估价(公允价)计算。以上二种入股方法均需开具收款收据,物资入股应附评估书。
二、固定资产。合作社的固定资产主要有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仓库(包括冷库)、水电设施(办公用)、车等。固定资产来源主要有三个:一是以自有的资金购买的;二是社员以物资(属固定资产部分)入股的;三是以财政拨款的资金购置的。这三部分中,第一项和第三项的来源必须有发票,第二项应有合作社收款收据及评估书;第一项可提折旧,其余二项不能提折旧。
三、物资采购及销售。合作社从外面采购物资,然后销售给社员。这一过程中,采购应有规范的发票,并附入库单(购买农民的猪、鸭等肥料除外,以入库单为准),未一次性付款时应附对方单位的收款收据及我方写给对方的欠条;把物资销售给社员时,应有出库单及合作社开出的收款收据或者社员写给合作社的欠条。
四、购买社员产品、对外销售。购买社员产品时,应有入库单及合作社的收款收据或者合作社写给社员的欠条为凭据。对外销售时,以合作社的名义开具发票,并应有出库单、收款收据或者购买方的欠条,市场销售时有出库单、收款收据。能否收款与社员无关。
五、成本。合作社的成本种类不多,大致只有折旧、工资、费用及购买时的成本,购买成本又分从外面采购物资的成本和从社员中购买产品的成本。
六、分配。合作社的分配是按交易量(社员购买合作社采购的物资数量+合作社购买社员产品的数量)及社员入股比例相结合的方式分配。一般来讲,按交易量返还比例大于按股份返还比例,具体比例由社员大会决定、合作社章程规定。
七、其他。因自产自销农产品属于免税范畴,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给社员的物资、统一采购的物资以及向非社员收购进行再销售的农产品,也应列入免税范畴。
同时,笔者在思考农民合作社账务处理过程中,整理设计了一套较为完整、适用性强、便于操作的票据格式和台账清单(详见下两页),供合作社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