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16 10:11:50 来源:中国农村网 作者:刘 丹 陈昌满
审计取证单是审计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经被审计单位签证的审计文书,是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是对审计取证单中的事实进行定性并作出审计结论的审计文书,是编制审计报告的依据。审计报告反映的审计成果以及查出的问题都是以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作支撑,没有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就没有审计报告。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贯穿整个审计过程,是审计报告的主体内容。
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在审计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对其处置及管理关系到审计工作质量,但现行审计管理法规尚未全面完善这部分内容。为规范审计管理,提高审计质量,应当完善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管理制度。
存在问题
管理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就是对其编制以及最终的归宿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权限进行处置。目前,在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处置上存在一些误区和错误做法,实际上也是审计质量的风险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不查证。对属于审计范围内的事项不调查取证,编制的审计取证单不送交被审计单位签署意见,无法制成审计取证单。
不复核。尽管审计工作底稿提交审计组未被采用,但审计人员也不要求重新调查取证,或者认为反映的问题未在审计业务会议上通过,或审计报告未采用,就不再对审计工作底稿签署复核意见,使审计工作底稿无法形成。
不审理。审计组未采用的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不送交审理机构审理、不提交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使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审核,在审计业务分级质量控制程序的审计组复核阶段就被终止;事先未经审理机构审理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未将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反映的问题写入,以致编审正式审计报告时为时已晚。
不公开。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反映的问题,审计组不召开审计业务会议集体讨论;审计报告未采用的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事先不征求审计人员意见、不说明理由,甚至不告知审计人员;审计报告(包括征求意见稿)、审计决定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和整改情况,审计人员不知情。
不归档。审计组对未采用的审计取证单没有相应的办理手续、未采用的审计工作底稿不签署复核意见,使两者不能形成符合归档要求的审计文书;未被审计报告采用的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不归入审计档案而被废弃,并且未留下任何编写过的痕迹。
以上做法导致一些发现的问题形成不了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未写入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缺少多道程序复核把关,以及未采用的审计工作底稿不归入审计档案,使审计档案未能反映审计查证的全貌,以后难以进行审计质量检查及责任追究。同时,未采用的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不告知审计人员也不说明理由的做法,易挫伤审计人员积极性,这些都给廉政工作和审计质量带来较大影响和风险。
制度设计
就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审核和归档三个环节,笔者提出应加以规范的环节的制度规定。
(一)编制(形成)环节
对不同意审计人员在审计方案范围内按所分工事项进行调查取证的,或不同意将编制的审计取证单送交被审计单位签署意见的,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写明情况。凡经被审计单位签署意见而制成的审计取证单,无论是否被采纳,都必须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编制审计取证单的审计人员编制。所有审计工作底稿无论是否被采用,都必须签署复核意见,制成审计文书。
(二)审核环节
审计组应当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对审计工作底稿中认定的事实与作出的结论进行集体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审计业务部门、审理机构应当核对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附件《审计取证单汇总表》、《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的完整性,对审计工作底稿未签署复核意见和审计工作底稿不全的,不办理复核和审理,退回审计组补正。
在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形成、复核和审理过程中,严格交接登记签收手续,确保每一份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都按照审计业务分级质量控制的程序进行审核。被某一级审计业务质量控制程序否定的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仍应当提交上一级控制程序审核。
经审核有异议不予采用的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审核部门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上写明理由,交由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查证及编制人员签署意见。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包括未盖公章的“白头”报告),应当按照正式报告的质量控制程序逐级审核。
(三)归档环节
设立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统一编号和发号登记制,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号经申领使用后,不得废弃。
所有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无论其反映的问题和审计结论是否被审计报告采用,最终都必须归入审计档案。
审计档案管理机构接受审计档案时,要将《审计取证单汇总表》、《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进行核对,如有缺少应督促审计组补齐。
编制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审计人员,可以查阅与其处置有关的审计文书材料,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和整改材料等。
管理措施
落实审计政务公开。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查出问题的处置情况,以及审计报告未采用的理由、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和整改报告,应当向审计人员公开;审计报告(包括征求意见稿)和审计决定等审计信息,应当按规定及时在审计机关内网上公布。事实表明,公开审计信息,廉政建设和审计质量风险会减少许多。为此,要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审计政务公开的规定,让审计人员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将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管理作为审计质量检查的重要内容。检查审计组的人员分工及力量分布,是否按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向审计人员了解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在形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否有不查证、不深查、不汇报的情况。调取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检查每一份审计取证单是否都形成了审计工作底稿。每一份审计工作底稿(重点是未被采用的),是否都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复核、审理和审定。检查审计报告对查出问题的事实、定性和处理,与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是否一致。检查未被采用的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经审计组集体讨论,查出问题的审计人员对未被采用是否有异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及整改报告等情况,审计人员是否知情。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信息,是否按规定在审计机关内网上公开。检查未被审计报告采用的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归入审计档案。
制定对审计行政管理权力的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由于审计组长对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处置,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决定权,因此,要制定相关规定,对审计组长的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制定违反审计工作程序、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管理制度的责任追究制,坚决制止和查处违规行为,不仅要对违规做法进行纠正,还要对违规者进行廉政和审计质量的责任追究。
(作者单位:江苏省阜宁县农工办、江苏省阜宁县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