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16 10:09:12 来源:中国农村网 作者:余冬桥
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管理活动,是推动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上新水平,推进农村“三资”监督管理工作进程,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核心环节。笔者结合近几年农村财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财务规范化管理要求,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管理中应明确的事项提出粗浅看法,供同行商榷。
1.明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务费范围。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组织召开的各类型会议、农村习俗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组织举办各类活动,因用餐时点已到(过)而确实必要发生的伙食费用;因自然灾害、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需临时组织人员到村蹲点(守)抗洪抢险救灾、扑(灭)火、处置(维稳)突发事件等特殊因素,因用餐时点已到(过)而确实必要发生的伙食费用,对于此范围内发生的伙食费用一律列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务费范围。在会议(活动)前要作出预算,报销会议(活动)伙食费用时随附具体会议(活动)名称、时间和参加会议(活动)人员正式签到单和当次会议记录复印件(如若会议记录太多页则附上头尾页);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实必要发生的伙食费用的会务费,提倡发放误餐补贴的做法,其发放误餐补贴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村干部的日误工补贴标准,凭误餐补贴发放单据和当次会议记录复印件(如若会议记录太多页则附上头尾页)进行账务处理,并严格按照村财支出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核销入账。在账务处理时列入“管理费——限额内伙食费或限额内会务费”科目,不得变相列支或列入其他科目列支。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务费开支审批单”报批制度,严格实行“一次一单制”核销办法,严禁“多次一单制”核销。对于报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务费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务费开支审批单”所附附件中,没有随附“参加会议(活动)人员签到单”和当次会议记录复印件(如若会议记录太多页则附上头尾页)的一律不得报批列支。
2.明确村级以外人员到村开展工作伙食费列支的范围。对于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时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和县、乡(镇)挂村(住村)工作人员到村开展挂村(住村)工作任务时,因用餐时点已到(过)而确实必要发生的伙食费用不再列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务费的范围,其误餐费用一律由派出单位(乡镇、部门)承担,按照每人每天三餐给予定额的伙食费标准以餐票形式补助到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在农户家中代办伙食。由村代办伙食的由村按月或按季度统一到派出单位(乡镇、部门)进行结算后,代办伙食收入和农户领取的代办伙食费支出分别列入本月或本季度账务处理时同一本记账凭证上下序号的“其他收入——代办伙食费收入”和“其他支出——代办伙食费支出”科目,以便备查。其代办伙食费收入必须等于或大于同期代办伙食费支出的金额。严禁和杜绝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各种名义或变相列支(冲销)各类会务费用和接(招)待费用。
3.明确村两委干部在当地开会议事严禁和杜绝列支会务伙食费。对于村两委干部在当地开会议事和县、乡(镇)挂村工作队住村工作日的村两委干部的会务伙食费原则上不得列支,但由于行政主村以外较为偏远的其他自然村的其他村两委干部到行政主村进行开会议事或住村日开展工作时,因用餐时点已到(过)而确实必要发生的会务伙食费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本人按照每人每天三餐给予定额的伙食费标准进行误餐费补助,由其本人自己解决用餐,并按月或按季度进行造册发放,并附上会议记录复印件和具体时间(日期)、每次误餐次数(早、中、晚餐次数)、具体与工作队开展会议事由,由行政主村的村两委干部签字证明,按照村财支出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核销入账。在账务处理时列入“管理费——限额内伙食费或限额内会务费”科目,并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务费开支审批单”报批制度,实行“一次一单制”核销办法,严禁“多次一单制”核销。
4.明确杜绝村集体经济组织接(招)待行为,坚决执行村组接(招)待费“零接待制”管理规定。按照中央提出“八项规定六条禁令”的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轻基层组织负担的十条规定》文件第六条之规定,杜绝村组接(招)待行为,坚决执行村组接待费“零接待制”管理规定。村级除确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务费范围外,不得进行其他接(招)待行为。不得替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任何接(招)待费用。上级机关单位(乡镇、部门)、基层站所在村级召开会议、组织活动,不得将费用转嫁给村级负担。
5.明确取消招商、向上争取项目资金扶持接待伙食费用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到县级或县级以上地区、相关单位部门进行招商、向上争取项目资金扶持,县级或县级以上地区、相关单位部门人员到村进行企业、项目落地考察、验收项目或工作调研、工作检查等,因用餐时点已到(过)而确实必要发生的伙食费用,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地区、相关单位部门派出的人员按照发生伙食费用金额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伙食费用,该项伙食费用列入本月或本季度账务处理时同一本记账凭证上下序号的“其他收入——代办伙食费收入”和“其他支出——代办伙食费支出”科目,以便备查。其代办伙食费收入必须等于或大于当次代办伙食费支出的金额。严禁和杜绝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进行招商、争取项目资金扶持或因招商、争取项目资金扶持,县级或县级以上地区、相关单位部门人员到村进行企业、项目落地考察、验收项目或工作调研、工作检查等进行接(招)待。
6.明确村集体私车公用费用报批标准和范围。原则上严禁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车或使用村干部私家车公用(以下简称为:私车公用)。如确因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理急难险情等工作需要(如:外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自然灾害、森林火灾等抗洪抢险救灾、扑(灭)火及处置突发事件等特殊事由)需私车公用时,必须经报乡(镇)挂村领导同意后才能使用私车公用,并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车公用审批单”报批制度,并注明具体事由、往返地点、行驶里程数、经办人(证明人)等。其费用按照村集体使用行驶里程每公里2元的标准补贴给车主,除按以上规定标准补贴给车主外,不得报支车辆的任何费用。严格按照村财支出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核销,经挂村领导审核签字后方能入账,账务处理时列入“管理费—公务费”科目。严禁和杜绝其他任何事由报支私车公用的费用。
7.明确村干部外出招商、洽谈业务、村务公务等出差差旅费标准。村两委干部因招商、洽谈业务、村务公务等县域外出差差旅费标准参照《县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村两委干部因招商、洽谈业务、村务公务等县域内差旅费标准按照往返实际的客车(公交车)车票金额,各村可根据村财实际允许报支每天20元以内的误餐补贴,原则上县域内不得住宿,如因特殊事由耽误需住宿的住宿费按每人每天80元以内标准,并填制“差旅费报销审批单”核销列支。按照村财支出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核销入账。在账务处理时列入“管理费——差旅费”科目。住宿费凭住宿税务发票核销列支,住宿费票据金额(税务发票)低于住宿控制标准的,按住宿票据实际金额报支。住宿费票据金额(税务发票)高于住宿控制标准部分由当事人个人支付,村集体不予报支,交通费用凭实际车、船票据金额报支,不得雇(租)派专车。擅自雇(租)派专车的费用,按相应乘坐客车的费用报支,超出部分由当事人个人支付,村集体不予报支。
(作者单位:福建省将乐县农业局经管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