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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设机制破解成员身份确认难题

2017-11-16 14:42:35       来源:农村经营管理-中国农村网    作者:黄传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量大,情形复杂,村与村之间差异较大,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最为复杂的一项工作。把成员边界搞清楚,不仅涉及农民的财产权益,更是事关改革有序推进的重要工作。对此,山东省沂水县专门出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指导意见》,将成员身份确认分为可直接确认、不能确认、按相关政策确认、无政策依据需经民主议决确认四种类型,分类指导和规范确认工作。同时,积极创设、充分运用“沟通反馈”和“研判建议”两个机制,有效解决了成员身份确认中“多数人侵害少数人权益”和“多头占有或两头落空”两大难题,确保了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不出问题,不留“后遗症”。

  一是充分运用“研判建议”机制,解决“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难题 。对于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未有明确规定,需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议决的特殊情形人员的确认,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成员身份前,要以村为单位出具《特殊情形人员成员身份确认申报表》,上报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立成员身份确认研判小组,对村提报的特殊情形人员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形成研判建议,报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由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给村出具特殊情形人员成员身份确认建议,再由村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表决。同时,县级及时汇总乡镇研判建议,不断推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研判建议指导文件,供乡镇研判时参照借鉴。

  二是充分运用“沟通反馈”机制,解决“多头占有或两头落空”难题。在成员身份确认中,以户籍为依据,统筹考虑生产生活关系、对集体积累作出的贡献等因素,切实做好确认结果的反馈工作。具体是:(1)对户籍在本村但未被本村确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户籍所在村要出具《不予确认告知书》书面告知这些人员,并需经本人签字确认,同时做好解释工作;常年外出的,通过电话联系本人办理《不予确认告知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相关手续的,有关证明人员需在《不予确认告知委托书》上签字确认。(2)对户籍从外村迁入,但未被现户籍所在村确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无论是否在现户籍所在村居住,现户籍所在村都要给这些人员出具《不予确认告知书》,给其原户籍所在村出具《不予确认通知书》,这些人员可持《不予确认告知书》到原户籍所在村申请确认,由原户籍所在村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原户籍所在村收到《不予确认通知书》后,要在半月内,在《不予确认通知书》回执上盖村委公章,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户籍所在村,两村都存档。(3)对户籍已不在该村,但被该村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村需给其户籍所在村出具《已予确认通知书》,由户籍所在村在《已予确认通知书》回执上盖村委公章,并在半月内以邮寄等方式送达确认村,两村都存档。

  (作者单位:山东省沂水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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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