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18 10:33:04 来源:中国农村网 作者:张红宇
农业部经管司司长 张红宇
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要切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把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项重大战略,推动农业转型升级,提升农业整体竞争力,努力把我国农业打造成为强势产业。围绕实施培育新型经营主体重大战略,着力从四个方面进行谋划和推动。
充分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环境正发生深刻变化。从国际看,全球农业一体化深入发展,世界农业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通过调整法律和政策,加大对农业经营主体在市场领域的支持力度,提升市场主体的竞争力,从而推动农业市场化进程。在此背景下,我们要明确在世界农业发展新格局中的定位和突破口,充分发挥比较优势,提升整体竞争力,努力把我国农业打造成为强势产业,争取在全球农业竞争中有更大话语权。从国内看,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增速放缓,新旧产业结构和增长动力正在调整转化,农业外部投入的增长空间面临“天花板”,迫切需要在农业内部作大文章,通过政府行为和政策导向,培育更适应市场竞争、更具活力的市场主体,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形成农业内生的动力机制。实现我国农业强势产业的目标,需要调动多种积极因素,特别是要准确把握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战略定位,以新型经营主体为重要载体,优化农业资源要素配置,激发和释放其优势和潜能,使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在商品农产品生产、新品种新技术应用、品牌农业塑造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提升农业整体竞争力,引领现代农业发展。
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向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方向深入发展
新型经营主体是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引领我国农业实现强势产业目标的重要力量。要着眼于构建现代农业“三大体系”和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向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方向深入发展。其一,市场化要聚焦农业供给侧改革。推动农业转方式、调结构,实现农产品高水平供需平衡,需要新型经营主体发挥引领作用。新型主体通过创新供给激活需求,以消费为导向组织农产品标准化、品牌化生产,推动优质安全农产品更有效率地流向消费者,为破解“结构怎么调”“地怎么种”找到有效途径,成为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力量。其二,专业化要聚焦发挥比较优势。不同新型主体有不同的功能定位,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集中于最擅长、最适合的某一产业、领域、产品和生产环节,从事专业化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发生产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的品牌农产品,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同时,通过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和要素组合方式,加强主体间的协作配合,实现优势互补、均衡发展。其三,规模化要聚焦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一方面,新型经营主体通过经营规模扩张,形成农业内部规模效益;另一方面,通过社会化服务把分散的土地经营主体联结起来,跨越了地块和家庭的界限,推动资本、科技、管理、装备等现代生产要素的集中投入,促进生成规模经营的溢出效应,同时较好地解决“谁来种地”“地怎么种好”的问题。其四,集约化要聚焦可持续发展。新型经营主体通过对各种资源要素的科学、精准、减量、高效利用,降低农业资源消耗,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实现农业生产资料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提高了农业全要素生产效率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
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不能忽视数以亿计的普通农户在提供基本农产品、保障总量供给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要秉承新的发展理念,按照构建现代农业“三大体系”和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坚持多元、开放、融合、共享、规范发展,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类推进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其一,家庭农场要规范发展。家庭农场成员利益高度一致,劳动监督成本低,在种养业生产环节占据主导地位,是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生力军。要支持家庭农场从事大宗农产品生产、保障商品农产品供给,并发挥其在示范带动小规模农户、提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配置率方面的重要作用,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最重要的经营形式。其二,农民合作社要创新发展。合作社将分散农户组织起来,有利于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促进农产品流通便利化;有利于延长产业链,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农民分享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溢出效应,促进农民增收。要鼓励发展多元化、多类型的新型合作社,规范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内部信用合作、加工流通业务和发展联合社,不断拓宽合作领域,创新合作方式,使其成为引领农户对接大市场、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克服小规模农户局限性的基本形式。其三,龙头企业和各类农业企业要转型升级。农业企业技术装备先进,融资和抗风险能力较强,在高端农产品生产、塑造品牌农业、提升农业附加值、引领现代农业发展方面具有明显优势。要鼓励支持龙头企业转型升级,推动企业集群发展,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引导其通过订单收购、二次返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与其他经营主体有效对接,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合作共赢”的紧密联结关系。同时,要建立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强化农地经营用途监管,防止一些工商资本到农村介入土地流转后搞“非农”建设,影响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等问题。其四,社会化服务组织要发挥更大作用。各类服务组织可以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服务和支撑,在降低生产成本、服务和提升小农、引领服务规模经营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要按照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原则,大力培育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积极推广土地托管、代耕代种、联耕联种、联管联营等新型服务方式,通过专业化规模化服务推动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和现代农业建设。同时,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探索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机制和实现方式。
加快构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
实施培育新型经营主体重大战略,必须加快构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十八届五中全会、“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央一号文件对此都有明确要求。我们要按照中央要求,着眼于“十三五”期间基本建立完整的政策体系,着力从四个方面谋划和推动出台专门的政策文件。其一,强化政策聚焦。聚焦主体,明确将致力于商品农产品生产服务的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作为政策扶持的目标群体,不让种粮农民在经济上吃亏;聚焦产业,重点针对农业调结构和供给侧改革涉及的相关行业和领域,通过政策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增加投入、发展生产;聚焦区域,政策重点向粮食主产区、优势农产品产区和贫困地区倾斜,不让种粮大县在财政上吃亏。其二,强化政策落实。中央和地方已经出台了不少政策,关键是抓好落实。要通过绩效考核推动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落实政策的具体措施办法,总结提炼地方和部门创新政策的成功经验,适时上升为更高层面的政策举措。其三,强化政策创设。推动投入政策在主产区由政府全额承担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政策要聚焦新型经营主体和种粮农民;金融政策要在加强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的同时,加大面向农业的机构创新力度,创设面向农民的银行,鼓励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保险政策要本着“扩面提标增品”目标,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保费补贴标准,增加农业保险险种,特别是要支持保险公司创设新型经营主体专属的农业保险产品。其四,强化政策衔接。发挥财政资金对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的撬动作用,推动产业政策、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衔接和联动,形成完整的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支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竞争性产业发展。与此同时,积极创新经营主体的组织机制,鼓励发展家庭农场主协会、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或联合会、龙头企业协会等新型主体联盟,形成有机联合体,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共同应对市场风险、提高谈判地位,促进新型主体融合发展。要抓紧编制完善“十三五”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政策文件,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