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10 10:05:30 来源:中国农村网 作者:李春艳
每年的三四月份,是南方忙碌的春耕备耕期。与往年不同,今年,在浙江诸暨农民斯伟春家的田里,却没有看到他的身影。此时的斯伟春,正在离家不远的基地里干活。
斯伟春说,自从他家的4.5亩土地入股了现在基地的业主——浙江米果果生态农业集团,他就不需要再像往年一样操心田里的庄稼了,除了每年可以拿到2700斤的稻谷,还能享受到分红,更让他称心的是,在家门口就当上了工人。这种转变让斯伟春很是满意:“又拿租金又有分红还挣工资,而且不用担风险,土地入股这种方式真好!”
斯伟春口中的“土地入股”,正是近年来我国各地基于农业生产发展实际、大胆尝试的一种新的土地经营制度革新: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将自己的土地采取股份合作的形式将土地流转给合作社或龙头企业,并根据股份享受分红。这种经营模式的出现,优化了土地资源配置,加快了农业经营方式转型升级,丰富了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促进了农民增收致富。
三种类型丰富合作模式
我国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发端于上世纪80年代的广东南海。经过多年的发展,试点渐成遍地开花之势。记者在多地调查发现,对于农民入股的土地,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或采取自主经营模式,或采取内股外租模式,或采取联合经营模式,充分发掘土地资源优势,实现合作增利、农民增收。
所谓自主经营型,一般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起,土地股份合作社把一家一户的土地聚拢后,不再进行对外流转,而是直接进行农业生产经营,从事种植、养殖。所谓内股外租型,一般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入社, 合作社再将集中连片的土地统一对外流转, 获取的租金收入按股返还给农户。所谓联合经营型,是指土地股份合作社把已集中连片的土地入股,同时吸引其他经营主体如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以资本、技术、设备等入股,共同投资,合作发展农业。
天津市宝坻区欢喜庄村清水思源农作物种植合作社即采取了自主经营模式。7年来,欢喜庄村村民将全村土地悉数作价入社,每户以土地1000元/亩价格折价和现金入股,一户一股,每股5万元,由合作社自主经营,统一种植农作物,每年1000元/亩租金、1万元/股保底分红和合作社务工收入让社员们切实感受到了土地股份合作带来的实惠。
安徽省新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则采取了内股外租型的经营模式。据了解,合作社吸纳了全村10400亩土地入股,在对全村土地进行平整后,统一对外流转给了5家知名企业。肥西县官亭镇新民社区主任、新民土地股份合作社理事长缪家权介绍说:“我们确定了550元一亩的租金,这个租金是每年必须支付给农民的,分红再根据企业经营情况来决定,而且租金是每三年上涨7%。如果市场粮食价格上浮很高,那么租金价格还可以上调。这个租金是保底租金,参与流转的企业,无论经营好坏,租金都必须提前支付到农民手上。而且合同里还规定,如果参与流转的企业经营情况好,那么参与流转的农民就会得到分红。”
与新民土地股份合作社相同的是,山东省青州市南小王村晟丰土地股份合作社也与公司开展了合作,不同的是,晟丰土地股份合作社并不是单纯将土地流转给公司,而是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分享农产品加工与流通环节的增值收益。
据青州市农业局副局长陈玉兴介绍,2015年12月底,《青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方案》获得农业部批复后,青州成了全国首批7个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县,也是山东省唯一一家试点县。孙国贞所带领的晟丰土地股份合作社与杭州天禄蔬菜集团的合作正是青州试点形式之一。
成立于2008年9月的晟丰土地股份合作社,目前有社员350户,入股土地3000多亩。合作社将社员入股土地统一经营,主要从事蔬菜种植,土地流转费和盈余分红是社员主要收入。与天禄蔬菜集团合作后,双方除了蔬菜种植,还有蔬菜加工和农产品物流等多个项目,“到时候,社员们的分红肯定比现在多。”孙国贞信心满满地说。
土地入股村民共享红利
土地股份合作制在我国已经开展了20多年,随着各地的不断创新完善,这种新的土地经营模式愈来愈受到农村基层的欢迎。
罗万才是四川省崇州市青桥村农民,5年前,由于儿子儿媳在外打工,无力种地,于是他把地交给了青桥村土地股份合作社。2014年罗万才从合作社拿到了每亩土地620元的分红,这与当时他所在区域1000元左右的土地流转费用相比,显然是不划算的。据罗万才自己讲,当时并不只有入股合作社这一个选择,也有周边的种植大户登门求租,但他为什么仍选择了入股合作社呢?
崇州市农发局副局长刘波一语道破了其中的根由:“流转费虽然可观,但一些不确定因素让很多农民心存芥蒂。”他说,曾有一家公司在该市隆兴镇杨柳村流转土地搞现代农业,但因经营状况不佳,出现毁约退租情况。正是在当时企业无法支付土地租金,农民不愿收回被退承包地的困局下,崇州市才开创了农民以土地入股合作社、聘请职业经理人种田的土地股份合作共营模式。
如今,罗万才把土地交给合作社后,自己也成了合作社的一名工人,除了保底分红,每年工钱可以拿到差不多2万元,2014年年底,由于合作社业务拓展,他还额外拿到了2000元的分红,“自然比只拿流转费好太多了。”罗万才高兴地说。
从流转到入股,最大的改变莫过于农民“能享受到产业增值收益,而不是仅拿地租”。安徽省农委合作经济指导处处长钱东方如是总结道。2015年11月底,安徽省农委发布指导意见,在全省开展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其实早在此前,安徽一些地方已有探索。
灵璧县灵南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2年,三年的发展,使得理事长王飞深刻地认识到: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获益的不只是农民,对合作社也有显著好处。“共担风险,同时缓解流动资金压力。”王飞说,他算了一笔账:合作社入股土地1500余亩,如果流转,按当地每年每亩800元标准预付租金,需要120万元;入股则无需预付租金,而是等一年经营结束后分红,大大节约了土地规模经营的成本。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收益事关分红,所以相比于一般的流转,入股农户参与合作社事务的积极性比较高,有利于合作社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多位合作社负责人告诉记者,入股后,许多社员对合作社的日常管理、重要制度都很关注,有什么好的想法、好的种植经验,都及时跟我们沟通,合作社里大家心更齐了,赚钱的劲头也更足了。
在山东省东平县安村村民的眼中,土地股份合作不仅让他们鼓起了腰包,更改变了村庄的面貌。据安村村支书孙庆元介绍,安村共有343户农户,耕地1270亩,人均耕地面积满打满算将近1亩,是典型的传统农业村。三年前,村民世代以种植小麦花生为生,上世纪90年代,年轻人纷纷外出打工,土地仅靠老人妇女勉力维持。“那时候村里一分钱收入没有,还欠着24万元的外债。”
2013年安大土地股份合作社成立后,吸纳村民土地入股,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开展中药材、蔬菜种植加工,养殖等产业,采取“保底收益+分红”的收益分配模式,实现了村民致富、集体增收。至今全村90%以上村民、土地都加入了合作社。村里外债不仅还清了,还修起了公路,架起了路灯,干群矛盾缓和了,邻里关系也和睦了,村民们感慨道:“谁能想到,三年前,村里一条公路、一盏路灯都没有,三年后,一条土路都没了,200多盏路灯装起来了,我们再也不用走泥汤路、摸黑了,不是加入了合作社,这日子,不知道啥时候能过上!”
现在,像安村这样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东平县自2013年起已成立了50多家,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院长徐勇如此评价道:“东平地区推行并渐趋成熟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制度具有良好的示范意义,为面临诸多困境的集体经济研究探明了道路,指明了理论研究与实践层面的新方向。”
土地股份合作的前景与未来
随着各地试点的深入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彰显出的旺盛生命力,也日渐得到法律政策认可。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2015年,农业部决定在部分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财政部发布通知,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支持村集体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鼓励和引导村集体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入社。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引导农户自愿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在中央政策的鼓励推动下,一些地方也纷纷出台法规意见,进一步规范开展土地股份合作试点,创造性地探索出许多丰富有效的合作模式,如四川崇州的土地股份合作共营制、土地股份合作的东平模式、青州的土地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江浙一带的合作农场等。
尽管土地股份合作初显成效,然而任何改革创新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磨合完善,土地股份合作亦是如此。
记者通过在多地调查发现,当前我国大多数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都采取的是“保底收益+分红”的利益分配模式,尤其是一些地方保底收益高出土地流转的价格,对此,有关专家保持质疑态度:合作社为吸引农民入股,给农民的“保底钱”可能3年内没问题,但是10年,乃至20年后还能不能落实,只能走着看了。而且农业生产既有资产风险,又有市场风险,保底是不可持续的。应当有多少,就分多少。
清水思源农作物种植合作社理事长李勇军也告诉记者,每年1000元/亩租金、1万元/股保底分红让他倍感压力,“社员们当然都希望保底分红越多越好,最好是每年都能增加,但是市场风险谁都预估不了,能不能维持现状,甚至实现一年比一年分得多很难说。可是一旦下降,社员们可能就会生出退股的想法,这对合作社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但是实现不了一年比一年好,那合作可能就没有什么吸引力了。”李勇军苦笑道。
如何使土地“股份合作”落到实处,也是亟待关注的问题。据业内人士反映,在一些合作社,只是实现了入股,并没有体现合作。“尤其是一些内股外租型的合作组织,农民把土地以股份形式交给村集体后,作为中介组织的村集体,掌握了土地的决策权,农民无法表达自己的意见,至于土地流转给了何人,土地用途是否被改变,土地是否被破坏等,无从知晓,能做的只是坐等收取租金和分红。这其实是一种假合作。”这位人士称,一旦承租方经营失败,村集体承诺的保底分红将成为泡沫,农民则成为最终的受害者。
记者在山东泰安调查了解到,泰安市大部分土地股份合作社都由村支书领办,泰安市农经站副站长陈挺说,这样的制度设计,一方面是考虑到土地股份合作需要能人带动的现实,另一方面也是对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一种探索。但是,一些专家担心,合作社与村集体毕竟属于两个不同的组织,政社合一的运作模式是否影响合作效率的提升也值得研究。
诚然,土地股份合作在风险防控、规范发展方面亟需强化,但不可否认,它为农业经营方式转变提供了一个新思路,正如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一次讲话中指出,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制,可能是未来中国农业,特别是生产经营体制改革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