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15 14:25:55 来源:中国农村网 作者:蒋成忠 楼丽萍
为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确保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个人权益得到保障,2013年至2014年,浙江省义乌市开展了以“三清核、两分类、一固化、可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村社)集体产权“确权、赋权、活权”股份制改革工作。截至2014年底,全市应改革村社809个,已实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制度的村社796个,占98.5%,改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主要做法
“三资”清理核实。分资源性资产和非资源性资产两大类,按“清账、核实、梳理、调账”四步骤进行。资源性资产“清账、核实、梳理”工作由村社本级完成,以注重数量为主,暂不作价值评估,有矛盾纠纷的资产,先登记,再调处,“清、核、理”结果报镇(街)代理中心调账。非资源性资产清账工作由镇(街)代理中心负责,村社完成核实工作,最后一般通过村社民主决策程序完成梳理工作。对有账无实的,按程序核销。核实、梳理结果经公示后,返回镇(街)代理中心调账。
股东分类管理。一是设社员股东和非社员股东。社员股东按所持股权享有相应的自益权(主要包括参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和剩余资产分配权等,以下同)和共益权(主要包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以下同)。非社员股东按所持股权享有相应的自益权,不享有共益权。二是股东分类与基本股权联系。被确认享有基本股权的股东,可以确认为社员股东或非社员股东,社员股东必须持有基本股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的共益权不能脱离基本股权独立存在或流转。确因发生股权流转而涉及受让人不符章程中有关社员股东资格规定的,受让人确定为非社员股东,只享有自益权。并规定,另行设置某项其他股权的(如劳动、农龄、物业等股权),某项其他股权一般不与社员股东资格联系。单独持有某项其他股权的,确认为非社员股东。某项其他股权流转的,不涉及是否确认为社员股东的问题(以下同)。三是股东界定一般原则。第一,依法原则。在法规、政策范围内,对人员进行分类定策。原则上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有关规定,确认为社员的过渡为社员股东。除《条例》规定以外涉及政策性规定的其他特殊人员,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须经应到股东代表2/3以上通过),可以界定为社员股东或者非社员股东。第二,民主、公开原则。对法律法规政策不明确的,交由全体股东代表会议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决定。股东名单要求张榜公布,公布后无异议的,予以确认。第三,享受一处原则。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股东资格原则上一人一地确认,不得重复;但也不能一处也不着落,如“外嫁女”,在夫家未落实前,娘家不得取消资格。第四,宜宽不宜严原则。鼓励宽覆盖、广接纳,宜纳入改制的,不宜过分严格,尽可能不排除在外。四是核发《股权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户为单位,统一核发由市农业局监制的《义乌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分别对每个股东注明社员股东或非社员股东身份和享受各类股权的份额。股东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股东股权分户登记卡》变更登记、收回旧证和换发新证制度。
股权分类设置。一是股权设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原则上只设基本股权,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分类设置基本股权和其他股权(如劳动、农龄、物业等股权)。除其他股权涉及的资产外,经营性资产量化到基本股权, 其他非经营性资产暂不量化,但变现的,根据代表大会决议,在提取集体积累或福利后,按股东所持基本股权分配;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其他股权的,其他相应资产量化到其他股权。二是基本股权配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基本股权每个股东各配一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本级不配置基本股权。基本股权参与相应量化资产收益或剩余价值的分配。基本股权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可以在社内依法流转。三是其他股权配置。其他股权每个股东各配若干股。其他股权所产生的收益按股东所持其他股权分配。其他股权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可以在社内依法流转。四是特殊人员股权配置。其他涉及政策性规定的特殊人员,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确认为社员股东或非社员股东的,可以按股东最高可配置基本股权或其他股权的比例(含等额)享受,也可以双方协议一次性给予一定的权益补偿。
股权固化到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界定和股权配置后,长期固化,享受人与之匹配的股东资格及其股权具有长期享有权和处置权,生(迁入)不补,死(迁出)不退,稳定享受对象,实行相对固化和静态管理,但可根据《股东股权管理办法》规定,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批准后在社内正常流转。
股权社内流转。实现静态管理的股权,经批准,可采取继承、内部转让(退出)或赠与、抵(质)押和拆(并)户等方式,在社内依法流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制定《股东股权管理办法》,提出股权流转限制、程序和登记办法等。通过各种流转方式变更股权的,其股东类别确认、股权过户及其办理程序等,根据《股东股权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确因股权流转等原因,根据《股东股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引起股东身份改变,不符合社员股东条件的,登记为非社员股东。
收益合理分配。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分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在满足本级组织正常运转所需经费的前提下,剩余收益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两项20%—30%后,经审计或民主理财,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股东所持股权分配。其他提留按实际需要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几点思考
改革的基本单位往哪里放?义乌市原则上不打破原村社区域,以原村社为单位进行改革;各村社资产、人口比较平衡的,也可以由数个行政村合并,以新社区为单位统一进行改革,重新组建一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然村(组)原则上不单独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其资产可以采取股权或暂存形式归并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改革后的领导关系怎么定?从义乌的实践看,改革后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仍然服从当地党委、政府和社区的直接领导和监督,原行政区域未被打破的,可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单位建立社区支部,并提倡通过民主程序,执行支部书记兼任董事长制度。在业务上,仍然接受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股东界定依据是什么?为使改革顺利进行,义乌市原则上按《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条件确定社员过渡,股东名单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予以确认,有异议的其他特殊人员,提交新一届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并根据讨论意见执行。
资源性资产如何界定作价?资源性资产很难评估现值,有的甚至存在权属不清或处置违法等问题。即使进行评估,既无现实意义,又浪费评估经费,特别是国家政策规定不能自由进入市场的集体土地资产等,因此义乌市对资源性资产(如土地、山林等)先进行造册登记,暂不估价定值,股权只体现权数,价值可以随着总资产变动(或变现)而变动。
股权应该如何配置和管理?历史形成或投入的劳动积累是否需要配股,被界定确认的社员股东、非社员股东如何配股或补偿,所配制的股权应如何管理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出规定和提出具体妥善解决办法。义乌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原则上只设基本股权,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分类设置基本股权和其他股权,且股权可以在社内依法流转的做法值得借鉴。
改制前后组织机构与人员怎样衔接?义乌市原村社班子与村委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管理,现任村民(社员)代表、村委会(社管会)、村民主监督小组(社监会)等班子承担了村社的职能,改革时任期未到期,干部不想改、不愿改,改革的积极性很难调动。因此,改制前后组织机构人事衔接问题阻碍了改革的展开。义乌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首届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分别由改制前原社员代表、社管会、社监会成员过渡,任期为改制前剩余任期,以后按届选举,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这种做法符合农村实际。
(作者单位:浙江省义乌市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