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3 16:42:37 来源:中国农村网 作者:郭平稳
7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正式公布。其中明确提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和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大,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日益凸显。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这些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成为前不久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的重要内容。
根据《意见》精神,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为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此次《意见》同时明确,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意见》中再次强调,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