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03 11:54:05 来源:中国农村网 作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
按照农业部、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和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视频会议的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图制图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10月10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图制图规范(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图中各种要素的符号、注记以及使用这些符号、注记的基本要求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编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涉及的成果图,包括调查草图、地块分布图和承包地块示意图等。
2 制图依据
《农业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法制办 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
《农业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
《农业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5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13号)
GB/T 13989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
GB/T 20257.1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
GB/T 20257.2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2部分:1:5000 1:10000 地形图图式
GB/T 17986.2 房产测量规范 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NY/T 2537—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
NY/T 2538—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
NY/T 2539—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
CH 5003 地籍图图式
3 一般规定
NY/T 2537—2014、NY/T 2538—2014和NY/T 2539—2014界定的术语和定义、数学基础和区域界线等适用于本文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图中,权属要素编绘和标注一般采用单色(K100),其他要素编绘与标注可根据GB/T 20257.1、GB/T 20257.2的相关规定视需要采用青、品红、黄、黑(C、M、Y、K)四色或单色(K100)。
符号旁以数字形式标注的尺寸,均以毫米(mm)为单位,注记字大以毫米(mm)为单位。
4 调查草图
调查草图是在调查指界过程中,调查员按NY/T 2537—2014的要求,现场标注承包方(代表)姓名、地块编码(缩略码)和界址等情况后形成的图件。
4.1 绘制内容
调查草图除记录承包地块信息外,还应反映对地块空间方位描述起关键作用的地物点和特征点等信息。
调查草图绘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1)地块编码(缩略码)、承包方(代表)姓名或编码(缩略码)、界址等地块信息;
2)具有明显方位意义、对地块四至描述起关键作用的地物,如沟渠、田间道路、独立地物等;
3)调查草图的绘制信息,包括发包方名称、制图者、制图日期、审核者、审核日期、比例尺、指北针和编制单位等。
4.2 绘制要求
调查草图可以绘制在正射影像图、地形图、地籍图等工作底图上。
调查草图的绘制应使用有利于档案保存的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标注文字应清晰易辨,采用国家标准文字。
调查草图中界址点设置应符合NY/T 2537—2014的相关要求。
调查员在调查草图范围内按实际调查顺序编制顺序号(从1开始)作为界址点编号,同一承包地块内按顺时针方向编列。
大范围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时,可以按要求编制界址点临时编号或预编号,成果数据入库时,再生成界址点正式编号。
5 地块分布图
地块分布图是反映承包地块空间位置、四至、面积、权属等信息的图件。
5.1 绘制内容
地块分布图的绘制内容包括:
1)土地权属信息,包括发包方和承包方(代表)信息;
2)承包地块的面积、界址等地块信息;
3)区域界线,包括行政区划界线、村组界线等信息;
4)具有明显方位意义、对地块四至描述起关键作用的地物,如沟渠、田间道路、独立地物等;
5)图廓要素,包括:图幅名、制图者、制图日期、审核者、审核日期、比例尺、指北针和和编制单位等信息。图幅名命名规则为:发包方名称+“地块分布图”。
5.2 绘制要求
地块分布图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结果绘制,地块分布图应主次分明,清晰易读,便于公示和存档,方便群众核对和确认。
地块分布图的制作单元为发包方或标准图幅。制作单元为发包方时,应保证表达内容的可读性,制图比例尺可在调查比例尺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但应是100的整数倍)。
在区域面积、人口或其他方面情况特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据实际情况,灵活划分制作单元,并保留划分的材料。
以正射影像图、地形图、地籍图为背景资料制作地块分布图时,可适当省略对关键地物信息的描述,重点表示承包地块权属、面积、界址和图廓要素等信息。
存在飞地又不便按实际空间位置绘制的,可在地块分布图空白处采用插图的方式说明飞地的坐落,简要表示飞地周围的主要地形、地物,比例尺与主图不一致时,应予以注明。
存在承包方(代表)重名情况的,可通过标注承包方缩略码、承包地块缩略码或其他家庭成员信息等方式予以区分。
采用承包方缩略码或承包地块缩略码表达地块权属关系的,应以适当形式(如调查结果公示表等)反映承包方或承包地块与缩略码的对应关系。以其他家庭成员信息表达地块权属关系的,应以适当形式反映承包方代表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对应关系。
地块分布图作为公示材料时,可不标注图幅号。确需标注图幅号的,图幅号执行NY/T 2537—2014的规定。
6 承包地块示意图
承包地块示意图是以承包方为单位,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资料中反映承包地块的面积、数量、四至、空间位置、界址、编码等信息的图件。
6.1 绘制内容
承包地块示意图绘制内容包括:
1)该承包方所承包地块的空间分布情况(简称分布略图)。
2)承包方(代表)信息,包括姓名、编码、地块数目、地块总面积。
3)各承包地块的面积、编码、界址点、界址线、四至及毗邻地块承包方(代表)姓名或毗邻地物等信息。
4)图廓相关要素包括:图名、制图者、制图日期、审核者、审核日期、编制单位、页码等信息。
6.2 绘制要求
承包地块示意图的绘制应遵循如下原则:
1)分布略图中以显著形式展现承包地块的位置和空间分布情况。
2)分布略图和各地块示意图应主次分明,清晰易读。各地块示意图一般按照分布略图中从左到右、从上到下的顺序绘制。
3)在保证读图信息完整的情况下,兼顾图面布局的均衡,可适当调整各地块示意图图形的大小和方向。经过调整的,应注明地块绘制的比例尺和北方向。
4)一般情况下,在承包地块数量超过9块时,可增加附加页,附加页图面配置原则上应与第一页保持一致。
5)页码信息按照“b-a”的格式设置,a表示该承包方承包地块示意图的总页面数,b表示当前页面在总页面中的顺序号(从1开始)。
各地块示意图重点展示承包地块的编码、面积、界址和四至信息。地块界址点较多不利于图示表达时,可从地块所有界址点中选择对地块界址走向和毗邻关系描述起关键作用的界址点进行绘制。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标注各承包地块的界址点号、界址点间距、绘制比例尺和北方向等信息。标注界址点号等信息的,应该与数据库存储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各地块示意图原则上不标注坐标值信息,确需标注界址点坐标值的,应同时注明测量方法,并以承包方为单位逐地块标注,标注信息应与数据库中存储的信息保持一致。
6.3 图面配置
承包地块示意图中的分布略图和各地块示意图宜放置在同一页面中,承包地块示意图图面配置情况如图1所示。
承包地块示意图图面具体配置要求如下:
1)承包地块示意图图幅一般采用横版,长宽比为3:2。主图区按1:2的比例进行左右分隔。
2)主图区左侧上部放置承包地块分布略图,左侧下部放置承包方(代表)姓名、编码、地块总数和地块总面积相关信息。字体为宋体4.0mm,右侧展示每个承包地块的细节。
3)幅面上方放置标题,字体为等线体7.0mm。幅面底部放置制图者、制图日期、审核者、审核日期、编制单位和页码信息,字体为宋体2.5mm。
4)分布略图表达的范围以包含该承包方所承包地块的适当区域或所在发包方的范围为宜,指北针一般放在分布略图的左上角或右上角。
5)各承包地块可按3行3列、2行4列等方式均匀排列在承包地块示意图区,该承包方所承包地块总数不超过9块的情况下,优先布满本页。
6)各承包地块的示意图之间在保持图面均衡的情况下,可不采用统一绘制比例尺和北方向。具备条件的,可以分别标注各承包地块绘制的比例尺和北方向。
7 权属要素表达图式
成果图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要素的绘制,遵循权属要素图式(见表1)的规定。
本文件中未规定的要素及符号,可参照GB/T 20257.1—2007,GB/T 17986.2—2000,CH 5003—94 进行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