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14 12:24:00 作者:
2004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12年聚焦“三农”。2015年,中央又对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进行了部署。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农业也步入了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跨越的关键时期,根本出路在于转方式、调结构,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要载体和依托。新形势下,金融服务现代农业、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既面临着重要的发展机遇,也面对新的要求和挑战。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增强机遇意识和责任意识,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和需求,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一、充分认识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一)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助于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据统计,目前全国农户人均承包耕地仅1~2亩,户均不足0.5公顷,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传统的农户承包经营规模小、经营分散,导致其在生产资料采购和农产品销售市场中没有话语权,并且生产的成本高,效益低,“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矛盾突出。而近年来涌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经营规模和组织化程度都比较高,以市场为导向从事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能够实现农业生产与现代市场的有效对接,有效解决传统农业发展方式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
(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助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在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下,分散的农户经营生产标准不统一,监管成本高,很难满足市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解决农产品质量和品质问题,关键在于不断提高农业生产专业化、标准化和品牌化水平。通过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农户转变成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户,使分散的土地、资金和劳动力有机结合,可以实现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管理、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管理,形成绿色循环可持续的发展模式,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不断提升。
(三)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助于解决社会化服务不足的问题。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全面有效的社会化服务做支撑。但从我国情况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比较薄弱,普遍缺乏为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能力;经营性服务组织发育不充分、经营实力弱、缺少政策扶持;公益性服务机制也还不健全,这些都导致我国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严重不足。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能够在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提供农机作业、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产品购销和储藏运输等专业化、市场化服务,可以有效解决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提高农业生产要素使用效率,必将有力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
二、准确把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特征
(一)经营加快规模化。近年来,伴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不断加速,农村土地流转面积持续扩大。据统计,截至2014年上半年,全国土地流转面积达3.8亿亩,占全国耕地面积的28.8%,是2008年土地流转面积的3.5倍。土地流转的加快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和扩大经营规模提供了条件。到2014年底,全国已有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318万户,家庭农场87.7万家,农民合作社128.9万家,龙头企业12万家,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115万个。商业银行应该针对不同种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同经营需求,顺应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加快的趋势,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等产品服务,进一步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发展。
(二)融资需求量大额化。与普通农户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经营规模较大,需要承担较多的土地流转费,需要购买先进的机械设备、农业设施,资金需求由过去的“散而小”逐渐向规模化金融需求转变。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规模化、机械化、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大型农机采购、仓储物流、节水灌溉、信息化设备等农业基础设施、生产设备的投入要求不断增加,产生了大量的固定资产融资需求,农业生产的融资期限也逐渐由短期转向中长期。商业银行应该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特点,适度放宽贷款额度,合理设定贷款期限,研究制定差异化信贷政策,提高贷款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三)服务要求多样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包括种养业大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包括很多从事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农业企业。从资本结构、运作模式、经营主体等方面来看,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不同的发展状况,金融需求更加个性化、多样化和综合化,股权融资、债券发行、管理咨询、现金管理等非信贷类需求不断增多,对商业银行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商业银行需要着眼长远,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在信贷政策、产品创新、服务模式、电子渠道等方面进行大胆探索,更加注重差异化、特色化、品牌化,有效拓展金融服务的深度和广度。
(四)运营管理专业化。总体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般长期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采用的设施和装备也较为先进,规模效应和范围经济明显,生产的效率和效益较传统农户要高。研究显示,种粮大户的经营规模达到百亩以上时,土地利用率会提高10%以上,经济效益会提高25%以上。因为投资回报较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希望能获得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同时也有较强的还款能力,对现代金融服务的需求更为迫切。商业银行应该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三农”金融服务的重点,在提供信贷服务的同时,帮助其提升政策水平和经营能力。
(五)运作模式链条化。现代农业生产的组织化、市场化、链条化特征明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从种养环节向储藏、初加工、流通及生产服务环节拓展,其与上游的土地出租者、农资和农机供应商、农业工人,以及下游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采购商和经纪人、专业化仓储物流企业等主体的联系更为紧密,形成稳定的利益共同体,这为商业银行开展产业链金融服务创造了有利条件。通过产业链金融服务,以龙头企业、专业市场为平台,商业银行可以实现对散小客户的批量营销和规模化作业,并有效控制和确保信贷资金封闭运行和运转安全。
三、突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的重点
(一)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近年来,农业银行积极推进农业集约化经营和规模化发展,不断引导农户贷款向规模效应好、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集中。研究出台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管理办法,加大对从事粮食种植、经济作物种植、畜牧业养殖户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生产条件具备比较优势、处于农业产业链重要地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到2014年底,农业银行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农户14万户,贷款余额174亿元,较年初增加67亿元。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顺应农业产业化发展趋势,农业银行积极加大对经营水平高、经济效益好、辐射带动能力强的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企业以建设种养基地为重点的产业链延伸,培养优质涉农企业客户群。目前,农业银行支持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036家、省级7216家,服务覆盖率分别达到84%、58%,贷款余额分别为662亿元、681亿元。在服务龙头企业的同时,大力发展“龙头企业+农户”、“龙头企业+专业担保公司+农户”、“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等模式下的产业链金融业务,发挥产业化龙头企业对规模农业的带动作用。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大对合作关系稳定、利益分配机制完善、管理层公信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农业大省强省经营实力强、管理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链上的龙头企业发起的合作社,国家级示范社,择优支持省级示范社。按照宜社则社、宜户则户的原则,在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支持的基础上,批量开展对合作社成员农户的信贷支持,不断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贷款业务发展模式覆盖面。
(四)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大力支持为规模化农业生产提供各种配套服务的服务主体。支持从事农机服务、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批发、农作物经纪购销、农产品运输等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为其开展农业机械作业、农业生产资料配送等服务活动提供资金支持。支持农产品优势产区加工基地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农超对接”,为骨干商品流通企业和物流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加快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支持现代农作物种业、高效化肥、低毒农药兽药、优质饲料企业发展,提升农业科技水平。
(五)现代化农业企业。支持有外资背景和跨区域的农业现代化企业。合理制定准入标准,优化完善信贷政策,配置专项营销费用,支持农业企业“走出去”,引进先进的农业科技和管理经验,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进行集团化、国际化、品牌化发展,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农业现代化企业。2014年以来,农业银行积极开展“百亿百家”行动,选择100家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左右的现代化农业企业开展专项营销。到2014年底,“百亿百家”客户贷款余额499亿元,比去年末增加89亿元。
四、积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模式
(一)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以产业链上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的核心企业为突破口,上下延伸产业链触角,为产业链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通过“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模式,以农业产业链上的龙头企业为核心,带动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的金融服务。通过“商品流通企业+公司+农户+基地”模式,围绕农村商品流通企业上下游的资金流、信息流、商品流,联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生产基地和终端消费农户。通过“专业市场+商户+公司+农户”模式,以专业市场建设为依托,与农户、基地、商户、服务中介、专业协会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开展一体化金融服务,满足资金循环需求。
(二)混业金融服务模式。当前,金融混业经营步伐不断加快,银行与证券、保险、租赁、PE的交叉型、混合型经营业态不断涌现。2014年,农业部和广西、新疆两个省份,与农银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甘蔗收获机和棉花采摘机的金融租赁试点,研发推出“农户贷款+融资租赁”业务模式,采用银行贷款和融资租赁相结合的方式共同支持农户,是一次充分发挥系统资源整合优势的成功尝试,下一步将扩大试点到黑龙江、吉林、内蒙东部等地区。商业银行需要充分发挥包括银行、基金、投行、租赁、保险等在内的综合化业务平台优势,着力研究综合化金融服务方案,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三)合作金融服务模式。商业银行应该加强与政府、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形成稳固、良好的合作关系。与地方党政建立涉农项目对接机制,联合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健全风险分担体系,发挥银政合作支农作用。扩大涉农担保公司合作覆盖面,深化与履约记录良好、政府支持的涉农担保公司合作关系,放大担保机构的支持能力。加快协助各地农户组建担保机构和互助担保合作社,使农户快速获得免抵押贷款。深化银保合作,鼓励农户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保险费可由财政、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共同承担。
(四)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和金融机构对他们提供服务的能力结合得更加紧密。当前,商业银行在互联网三农金融服务方式上迫切需要进行创新和变革。农行湖北和甘肃等分行正在积极探索互联网金融服务“三农”的有效途径,创新推出了“E商管家”、“四融”平台等互联网金融服务“三农”平台。通过自主研发电商平台,与第三方支付或者其他电商进行合作等方式,将金融网贷和移动金融结合起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从大数据应用到征信、到服务针对性、再到服务效率,农行互联网金融服务“三农”在很多方面都进行了改进和提升。
五、有效防范和化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风险
(一)合理确定风险容忍度。客观来看,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农业作为弱质产业,的确存在着经营风险比较大、经营效益比较低的状况。但总体上看,股改以来,农业银行服务“三农”实现了收益覆盖风险的战略要求。近年来,农业农村经济保持了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粮食生产连续增长,没有出现大的区域性自然灾害风险。从农业银行现在风险暴露的情况来看,“三农”领域风险基本得到有效控制,风险暴露主要体现在沿海地区的钢贸、造船、造纸等“两高一剩”行业。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农行适度提高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风险的容忍度,努力寻求追求经济效益与履行社会责任的平衡点。
(二)强化风险管控措施。建立涉农信贷政策、三农产品的后评价体系,根据农业行业风险变化,定期调整准入标准、担保方式、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信贷政策,实时把控三农信贷整体风险水平。加强信贷资金封闭管理,对基于订单农业的新型经营主体贷款,按规定采取受托支付;以企业支付的结算款作为还款来源的,结算款由企业委托我行向农户指定账户划转,确保贷款资金及时归行。做好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一旦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要对行业影响、客户经营情况和贷款损失建立快速调查机制,及时掌握客户损失和信贷受损情况,有针对性地启动风险防控预案。
(三)有效借助政府部门的力量。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政府的支持和推动,能够帮助商业银行化解金融风险。正是得益于与政府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合作机制,农业银行在西藏、甘肃和内蒙等地推行的金融扶贫模式,成效十分明显。到2014年底,农行西藏分行对农牧民家庭的贷款覆盖率已经到达95%以上,贷款余额125亿元,不良率仅为0.27%。甘肃农行“双联贷”由政府出资成立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在58个集中连片贫困县支持农户13.45万户,贷款余额92.34亿元,无不良贷款。内蒙农行“强农贷”、“富农贷”由政府组建涉农风险补偿基金提供担保,在57个贫困县支持农户11.1万户、支持扶贫龙头企业92家,贷款余额62亿元,无不良贷款。同时,以上辖区各地政府官员对客户信息的真实准确、风险偿付和担保基金的运用,承担着重要责任。一旦出现风险,驻村干部包括各级地方组织将面临责任追究。通过这样的方式,银行和政府可以有效协同抵御和防范风险。
(四)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商业银行应该稳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农房抵押,以及公职人员担保等贷款业务,通过积极推动抵质押担保方式创新,有效避免和化解风险。近年来,农业银行创新推出了一批特色产品,其中,全行性产品有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机购置农户贷款等;区域性产品有吉林分行创新推出的“农户财政直补资金担保贷款”、江西分行的“财政惠农信贷通”业务、新疆农行的精品农户贷款、山东农行的“一权一棚”贷款、湖北农行的农机贷款等,这些产品较好地满足了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金融需求。目前,农业银行“金益农”品牌“三农”专属产品已达127项。
(五)加大对不良贷款的处置力度。从目前的情况看,尽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态势总体较好,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经营规模小、比较效益低,内部制度不健全、运作不规范、缺乏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制衡,资金、技术、人才匮乏等。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商业银行面临着很多风险,难免会出现一定量的不良贷款。目前,财政部对于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已经出台了管理办法。从实践经验看,一旦出现“三农”方面的经营风险,商业银行应该抓紧快速处置,最好不要累积。还要通过加强与地方政府和银行同业的联动协作,有效避免风险进一步放大和恶化,努力将不良贷款率控制在合理水平。
(责任编辑: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