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16 08:51:00 作者:舒 锐
入伏以来,我国多地进入高温天气,民众戏称开启“烧烤模式”。尽管国家早有关于高温津贴的相关规定,但许多地方仍有不少人称“没领到”,还有的单位用绿豆汤、饮料等偷梁换柱,引发热议。
烈日无情,人应有情,保障劳动者高温下的健康权,是全社会所有成员的共同职责。骄阳肆虐之下,如何使劳动权利处于“恒温状态”,则是相关法律的应有担当。获取作为特殊工资性补偿的高温津贴,是相关劳动者不可剥夺的权利。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国家安监总局等四部门在2012年7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高温津贴。遗憾的是,相关规定并没有给出具体罚则,更多的只是劳动指导性文件。
据报道,目前全国有27个省区市已出台高温津贴标准,还有不少省级政府出台了具有严格法律效力及惩罚依据的政府规章,以进行强制性落实。当然,也有一些地方仅仅只是出台了“红头文件”予以贯彻,甚至有些地方连最基本的高温补贴标准都尚未确立。而之所以落实不到位,一条具体原因是,各地一般规定了限期改正的法定前置程序。只有逾期未改正的,才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加上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不敢举报、主动执法不到位等因素,导致落实规定只能靠用人单位的自觉,违规、违法侥幸心理越来越严重。社会舆论的呼声再大,也难以化为滋润劳动者权益的甘霖。不得不说,普遍性违法与稀有性惩处并存的现状,侵蚀了高温津贴制度所确立的劳动者权利。
实际上,不仅在高温津贴领域,目前,我国有不少法律由于长期缺乏刚性,相关违法鲜见被罚,使得人们滋生了法不责众心理,更演绎成“习惯性违法”。这是开车打电话、集体闯红灯、公共场所抽烟、堵塞消防通道等违法现象泛滥的最直接原因,也是为什么此类话题年年成为新闻、年年讨论却又得不到根除的原因。当法律失去了牙齿,则无异于一纸具文。对遵纪守法的宣传再多,都不如一两件典型执法案例来得实在。
法律的作用不仅在于对发生过的事情进行评价、肯定、惩戒,还在于对人们未来的行为进行指引,让每个人都能够预测到未来行为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守法就应得到肯定,违法就将承受不利后果。“任何人不能在违法中获益”,这是良性法治最基本的要求。如果让守法者吃亏,违法者却能获益,这将是法治的致命之伤,是对法治运行机制的颠覆。如果说违法可以获利是一种传染病,让违法者失利无疑就是疫苗。值得指出的是,在醉驾入罪之前,醉驾也曾是困扰我国多年的“习惯性违法”,而通过增加违法成本、增强执法频率,我国的醉驾现象大幅锐减,无疑成为了治理“习惯性违法”的典范,其中理念对于不少领域都有借鉴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对比这一要求,不难发现在高温津贴等领域的立法、执法状况与良性法治的要求仍然有较大差距。有必要将支付高温津贴上升为高位阶的普遍性法定义务,并制定出更具专门性、明确性、保障有力的法律实施细则,从而推动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措施方面下狠招、出实招,将高温下的劳动权利置于法律的恒温保护之下。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