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05 15:09:14 来源: 农业部
关于实施有机肥补贴
有机肥作为传统的农业生产资料,在促进我国农业生产发展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农民选用有机肥的积极性不高,有机肥科研、开发、使用技术滞后,资源利用率低。近年来,我部围绕农业可持续发展这一目标,积极开展有机肥推广工作。一是启动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2015年起,中央财政每年安排5亿元资金在东北四省(区)的17个县(市)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支持开展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地力培肥,鼓励社会化服务组织在田间修建简易设施,开展集中堆沤腐熟还田服务。二是支持有机肥推广。2008年起,中央财政安排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专项经费,通过技术补贴的方式,鼓励和引导农民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北京、江苏、上海、浙江等省市相继出台了农民施用商品有机肥补贴的政策,补贴金额每吨150—450元不等。这些政策的出台,推动了有机肥的推广利用。三是支持商品有机肥生产。2008年,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支持商品有机肥产业的发展。四是实施畜禽粪便资源循环利用项目。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印发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支持有机肥生产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14〕156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试点省份建设了一批以农作物秸秆为主要原料的有机肥厂,适当扶持养殖业畜禽粪便资源循环利用,支持一批高效肥料的生产。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有机肥的推广应用。一是积极争取政策扶持。不断完善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支持有机肥推广应用。深入开展畜禽粪污等废弃物综合利用试点,研究设立财政补贴专项,鼓励和引导农民使用有机肥。二是集成配套技术模式。结合测土配方施肥、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等项目的实施,进一步完善区域性肥料配方和施肥指导意见,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提升农民使用有机肥,提升耕地地力的意识。针对不同区域耕地地力情况,通过示范引领,集成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增施有机肥技术,减少化肥的不合理使用,培育良好的土壤生态环境。三是推动耕地质量保护立法。积极推动耕地质量保护、肥料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通过立法,鼓励肥料使用者采用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技术,按照“用地养地相结合”的要求,增施有机肥、提高耕地质量。
关于实施秸秆还田补贴
秸秆还田是一项重要的增产措施,也是节本增效、培肥地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在推进秸秆还田方面开展了有关工作。一是实施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通过补贴秸秆腐熟剂、作业费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农民采用秸秆腐熟还田,秸秆粉碎还田、秸秆覆盖还田等方式,改良土壤团粒结构,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东北四省区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资金9500万元,支持推广秸秆还田、绿肥种植等技术。二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采取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等多种途径,着力提升秸秆综合利用水平。据评估,2015年全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11%。2016年,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39号),统筹安排资金10亿元,在10个省份开展以秸秆还田为主的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加大秸秆还田力度,其中安排黑龙江省8000万元。三是支持秸秆还田农机作业。2015年,中央安排秸秆还田机具补贴资金0.9亿元、补贴粉碎还田机5.89万台。同时,鼓励农民购买带有秸秆还田装置的联合收割机,带有旋耕灭茬、秸秆粉碎、免耕播种、镇压等装置的联合整地播种机,开展复式作业。同时,纳入《全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规划》的省份可结合实际,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补助资金(不超过补贴资金总量的15%)用于在适宜地区实行作业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等农机服务组织承担作业补助任务,开展跨区农机作业。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秸秆还田技术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推进秸秆粉碎还田、生物腐熟还田、养畜过腹还田。同时,结合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秸秆综合利用。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等项目实施,加强技术指导服务,积极争取扩大资金规模,加大对农民应用秸秆还田技术,开展秸秆还田作业的支持力度。
关于增加农机购置补贴额度
为鼓励农民购买先进适用农机,推进我国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中央财政于2004年设立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转移支付。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农机购置补贴的支持力度,优化补贴目录,将耕整地机械作为一大类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并逐步提高大型拖拉机的单机最高补贴限额。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236.45亿元支持各省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明确规定,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大类43小类137个品目,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各省可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在137个品目中,选择部分品目作为本省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并根据当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选择部分关键环节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财政部等部门,在总结农机购置补贴等相关政策实施效果的基础上,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利用已有的扶持政策和财政支持渠道,鼓励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购买和使用适用农机具,调动广大农民开展秸秆还田等机械化作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农业部
201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