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29 11:22:36 来源: 人民日报 作者:
本报西安7月28日电 (记者龚仕建)日前,《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公布,陕西省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均应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取得排污权。
其中,从2017年1月1日起,在全省火电行业(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2018年1月1日起,在全省所有排污单位全面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获得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有效期限为5年。排污权指标闲置超过1年,排污单位应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申报;闲置超过3年,由环保部门无偿收回或强制回购。该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按照排污权有偿使用的要求,排污单位应依法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并按政府基准价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对于用不完或不够用的排污权,相关单位可以通过全省统一的交易平台,以市场价格获取或出让主要污染物排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