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网 > 社会

被“遗忘”的工读教育

2015-10-27 13:08:35       来源: 光明日报    作者:晋浩天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及北京、河北、福建等高级人民法院发布67起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众人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然而,当人们为这些“问题少年”的归途绞尽脑汁时,曾立足于解决此类问题的工读学校,却正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

  60年前,新中国第一所工读学校——北京海淀寄读学校(原海淀工读学校)成立。这所专门为有轻微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提供特殊教育的学校,60年来一共教育转化了9146人,转化成功率达95%。可如今,帮助过大量“问题少年”的工读学校,已从1966年的200多所下降至不足百所。

  工读教育为何遭遇如此困境?

  哪些学生进工读学校

  明年,海淀寄读学校学生小飞(化名)要参加高考了,“如果能考上,我就可以去职业学校学技能了。现在,我每天都在努力复习。”小飞告诉记者,这是他曾经想都不敢想的事。

  小飞从前是个好学生。在小升初的考试中,他以全年级第一的成绩考入了一所优质中学。然而,就在那个暑假,他在家门口的篮球场结识了一群社会青年。“上初中以后,我经常逃学,和他们出去打架。父母管我,我就离家出走,最长一次是两个月。”

  “一年以后,我的学习完全跟不上了,全年级倒数十名左右。紧接着,学校就把父母找来,建议我去工读学校。父母起初不同意,觉得把我毁了。直到那次两个月的离家出走后,他们才同意。”小飞说。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小飞把进入工读学校看作对自己的“惩罚”。那么,哪些学生会进入这里学习?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所长郭开元表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规定,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进入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矫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具体包括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多次偷窃;吸食、注射毒品等等。“上述规定是目前工读学校招生范围和标准的法律依据。”

  “除此之外,一些工读学校还招收‘双困生’(学习困难、教育困难)、网瘾学生、有轻微犯罪行为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以及无法找到监护人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秘书长路琦告诉记者。

  在工读学校的三年,曾经的“惩罚”,渐渐变成了“重生”——小飞再没有出去和人打过架。“这里太不一样了,我感受到了重视与关爱,而不是那种置之不理的冷漠。”

  与小飞一起进学校的小刚(化名)也说:“一开始,父母和我都不太能接受去工读学校念书的现实,觉得前途被毁了。然而,来了以后发现,这里像一个家。”

  “没落”的工读学校

  然而,小飞和小刚眼中的“家”,却在当下遭遇了危机。

  “目前,全国工读学校不足百所,其中大多数处于勉强维持办学的状态,‘四缺’(缺学生、缺教师、缺经费、缺认可)成普遍问题,而具有良好办学条件并享有良好社会声誉的工读学校仅为少数。”全国政协常委、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徐辉坦言。

  长期研究工读教育的路琦对此感同身受。她说:“过去,我国实行强制工读教育。然而,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矫治问题需建立在‘三自愿’前提下,实质上等于取消了强制工读的规定。学生日减,工读教育萎缩。”

  郭开元在调研中发现,工读学校普遍存在师资匮乏、教师队伍不稳定等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其教育对象具有特殊性,教育难度大,教师的工作时间长、工作压力和精神压力相对较大。“此外,工读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行为矫治等方面的标准不统一,严重影响教学质量。”

  “工读学校的办学成本远高于普通学校,但很多工读学校的教育经费都低于普通学校。即便有的地方做到了与普通学校相当,也依然无法真正满足工读学校的持续发展需要。”他说。

  中国教育学会工读教育分会副秘书长刘燕告诉记者,虽然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都有工读教育的内容,但更详尽、可操作的法规细则缺位,难以保证工读学校发挥其功能和作用。

  “当下有一种看法是,现在社会风气已明显好转,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人数逐渐降低,因此工读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没有那么突出,收缩工读教育是很自然的事。受这种认识影响,一些地方甚至已经打算撤销工读学校。”徐辉说。

  工读教育还应继续存在吗

  在徐辉看来,工读教育虽只是教育领域的一个小分支,但它非常重要,不可替代。“只要存在违法犯罪、家庭破裂等社会现象,青少年遭遇成长障碍甚至违法犯罪的问题就会存在。对那些有轻微违法或犯罪行为、遭遇成长挫折的青少年而言,工读教育筑起了他们滑向犯罪边缘的最后一道防线。没有这道防线,这些学生很容易自暴自弃,走向犯罪;有了这道防线,他们便有机会重拾信心,健康成长。”

  刘燕表示,作为一种特殊教育,工读学校存在的意义和任务是为这些“问题少年”提供学校保护,以维护他们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权益,调整他们的外在行为,建立并完善他们的社会道德规范体系和自我评价体系,提高他们的学习和生存能力,为其终身发展奠基。

  “‘问题少年’究竟该由谁来教育转化?在原社区生活、原学校学习,由专职社工等专业人士介入帮教是理想的选择。但是,现在的社区教育矫正力量还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但这些‘问题少年’等不得,必须有工读学校接管。”路琦说。广州市新穗学校副校长胡俊崎也认为,现实中存在不少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问题学生”,有的甚至已经有违法犯罪行为,只是因年龄小而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那些有家不归、有学不上、已经处于失控状态的‘问题学生’,送到工读学校是十分有效的途径。”“有的地方官员认为工读学校学生少,办学规模小,办学成本高。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办一所工读学校的办学经费要远低于运营一所少年监狱的司法成本。”胡俊崎说。

  “立足教育,挽救孩子,既是教育领域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要求。从这一点来说,工读教育应该得到加强,而不是削弱;应该得到社会各界更多的关心支持。”徐辉强调。

  相关法律亟须完善

  “增加教育投入,培养工读教育老师等都是推动工读教育的重要举措,但完善涉及工读教育的法律政策是当务之急,也是根基所在。”路琦认为,应逐步构建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干,包括未成年人保护类法律和行为矫治类法律在内的法律体系。“同时,还要及早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表态和干预,通过法律的适度惩处,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特殊教育与保护,有效防止其犯罪或重新犯罪。”

  路琦建议,进一步明确工读教育的特教职能,明确何时需要强制接受教育矫治,何时可以依靠自愿等。条件成熟时,要进一步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工读教育的相关内容,增强其完整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目前,最要紧的是尽快出台‘进一步加强专门学校(工读)教育的规定’。”

  郭开元也认为,明确招生的法律程序尤为关键。“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入工读学校学习,应以‘三自愿’为主;对确需进入而不愿进入的,经过法定评估程序后应强制进入工读学校接受教育矫治;对于不起诉、被判处非监禁刑且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罪人,应强制送入工读学校进行教育矫治。”

  “当然,要从整个预防犯罪的角度统筹安排,确保未成年人都能得到分类教育引导。”路琦强调,“普通未成年人,应在普通学校和社区接受正常的教育与管理;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普通学校在专职社工等专业人士指导下进行教育引导;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在普通学校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力管教或管教无效时,由专职社工等专业人士介入或送工读学校接受矫治和教育;犯罪未成年人,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接受教育和改造。”

光明日报
责任编辑:huor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