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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户籍的归户籍,计生的归计生

2015-10-23 08:58:12       作者:殷国安

  今年7月,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卫计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重申公安机关在办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时,“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如有违反此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这项政策的出台,带来了广东省的“入户潮”,很多超生小孩的父母特别是从化和增城等郊区一带的,都排队拿号等着入户,队伍都排到了办公大厅门口,甚至还有人拿不到号。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推行“捆绑式行政”曾是全国通行做法,而且也是各级红头文件的规定。即使在领改革开放风气之先的广东,去年还发生过这样的事:中山市横栏镇一女子在为女儿办理户口时遭到警方劝阻,她一气之下将两岁的女儿放在横栏公安分局办证厅内,事后还一再拒绝接回女儿。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她被拘留5天。现在,广东终于明确发文,宣布取消出生入户与计生的捆绑,让户口登记重回法律正轨,这值得庆贺。

  当然,计生与户口捆绑本身就是违法的。《户口登记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可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超计划生育的孩子必须缴清社会抚养费才能登记户口。《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没有规定可以对超生孩子进行拒绝登记户口的惩罚。

  相反,国家有关部门多次制止对户籍与计生的捆绑。早在1988年,原国家计生委、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的法规,对……超计划生育婴儿的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但对婴儿都应当给予落户”。去年,国家卫计委再次表态,“国家卫计委正与公安部户籍管理部门合作,对各地社会抚养费征缴与‘户籍’挂钩的违规做法进行督查,也欢迎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举报。”

  现在,广东省明确发文,纠正了一个很久以来的错误,也提出了一个问题:全国还有多少地方在继续实行着计划生育与公民权利的捆绑?全国出台过类似广东的政策,明确废止计生和户籍捆绑的,目前仍只有福建省、山东省和江西省南昌市等少数地方。

  一些地方之所以不愿松绑,恐怕是担心松绑后的计生罚款更难收了,这其实是一个误解。收缴计生罚款还是要回到法律轨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有钱不缴的罚款,应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而对于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目前的确没有好办法,捆绑户口也未必能收到罚款。

  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发现,全国有1300万“黑户”,占全国人口的1%,其中大部分是超生而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实,应该让户口回归其本质属性——人口信息登记与管理职能,不能因为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困难,就把计生捆绑在户口上。

  打破这种捆绑,应该成为户籍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因此,建议由国家卫计委和公安部联合开展一项专项整治,规范计生罚款的征收,规范户籍登记,对此前已经出生的一律敞开大门,补登户口;同时建立制度,今后户籍登记一律依法进行,与计生部门无关;拒不执行者依法惩处,落实领导责任,而不要再等下一次人口普查才突击开闸放水。

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wang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