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昨日,浙江律师吴有水将一封由32名律师、学者联名的建议信,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建议信呼吁全国人大、国务院尽快清理各地新生儿落户与计生挂钩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取消计生与户籍的捆绑,消除部分省市“无准生证不能上户口”的不合理现象。
仍有不少地方将新生儿落户与计生挂钩
本月,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相继出台户籍“新政”: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落户,与征收社会抚养费实行“脱钩”,此举引发全国多地儿童家长的关注。
除南昌、山东、无锡等部分省市外,目前仍有不少地方将新生儿落户(即派出所户口登记)与计划生育执行情况挂钩,规定父母在给新生儿申请落户时,须提交由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明》(俗称“准生证”)或社会扶养费缴清证明。
大部分人未上户口原因是“计划外超生”
国家第六次人口普查公开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户籍待定人数约有1300万余人,其中大部分人没能上户口的原因是“计划外超生”。
律师学者的建议信呼吁,国务院及公安部、教育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尽快清理各地将新生儿落户与计划生育挂钩的规定,并联合发文至全国各县区,严格禁止在新生儿落户时要求家长出具各种“计划生育证明”行为;公安部门在父母给新生儿申请落户时,一律凭出生证明,不得要求父母提交生育服务证、社会抚养费收据等反映计划生育执行情况的各种“计划生育证明”。
去年12月3日,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顾海兵等10位学者、律师亦曾致信国务院、公安部等,建议废除对出生人口户籍登记设置障碍的规定,解除计生证明与落户登记捆绑。但该建议信尚未获得相关部门正式回应。
■ 释疑
法律并未规定计生证明与落户挂钩
联名发建议信的北京律师黄溢智称,根据现行国籍法和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机关应该对出生的中国公民予以登记,而不应附加其他条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只规定了对违反该法的父母予以征收社会扶养费的处罚,但并未对其因违反该法而生育的子女规定可以予以不上户口、不予以入学的处罚规定。
黄溢智还指出,一些地方政府或公安部门印发文件,规定准生证或社会抚养费缴清证明是孩子落户登记的必要前提条件。这些文件实际缺乏任何上位法规定。从法理上讲,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吴有水、黄溢智等律师通过文件梳理发现,1988年,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就联合下文,禁止将计生证明、超生罚款与户口登记捆绑;1998年和2010年,公安部等部门也曾发出通知,要求地方落户登记与计生证明脱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