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06 11:47:40 来源: 海南日报
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
海南省试点农村土地和住宅抵押贷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海南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意见》日前正式出台。
实施意见指出,东方、屯昌、文昌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市县,文昌、琼中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市县。
实施意见要求,“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要坚持于法有据,切实尊重农民意愿,“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机构、政府之间的关系,慎重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工作;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
据了解,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要求,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将于2017年底前完成。
海南省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两权”价值几何,可由第三方评估
海南日报海口8月4日讯(记者杨艺华)《海南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日前正式出台。
《实施意见》指出,东方、屯昌、文昌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市县,文昌、琼中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市县。并要求,试点地区要完善确权登记颁证、流转平台搭建、风险补偿和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政策,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平稳实施。
《实施意见》明确要求,我省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要坚持于法有据,遵守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要求,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并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农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机构、政府之间的关系。
根据《实施意见》,“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确定了7大试点内容及任务。一是加快推进确权登 记颁证进度,探索建立流转土地经营登记备案制度,并建立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实行统一登记;二是建立“两权”抵押登记制 度,规范登记流程,完善他项权利证书的发放和登记注销程序;三是规范“两权”价值评估行为,探索建立“两权”价值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评 价机制;四是开发“两权”抵押贷款产品,金融机构要落实“两权”抵押融资功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贷款管理流程,扎实推进“两权”抵押贷款业务;五 是建立“两权”抵押物处置机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土地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六是建立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可采 取多种方式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七是加大货币政策扶持和监管政策支持,要求相关金融监管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再贷款 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