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10 11:24:59 作者:岳跃
监管思路明确为:严格管理、限制发展、趋利避害、不断规范。程序化交易需事先进行信息申报,经核查后方可进行,并收取额外费用
【财新网】(记者 岳跃)证监会周五(10月9日)晚间发布了《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沪深两市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也于当晚发布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工作将于11月8日结束。
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要按照“严格管理、限制发展、趋利避害、不断规范”的指导思想,加强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管。
截至目前,沪深交易所已对42个具有异常交易行为特征的账户采取了监管措施,其中不乏程序化交易;中金所已对164名日内撤单次数和自成交次数过多的投资者采取限制开仓1个月的监管措施。
张晓军曾于7月31日表示,“程序化交易具有频繁申报等特征,产生助涨助跌作用,特别是在近期股市大幅波动期间,对市场的影响更为明显。”
定义程序化交易
《办法》首次对程序化交易下了定义,是指通过既定程序或特定软件,自动生成或执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为。
张晓军表示,程序化交易是一把“双刃剑”,对资本市场有利有弊。在成熟市场,程序化交易发展较快,主要源于其多交易场所的市场结构,也源于其机构投资者为主的投资者结构,程序化交易可平滑不同市场和关联产品价格,提供市场流动性,提高价格发现效率,也有利于克服交易中人为因素的影响。
“但是,程序化交易也有加大市场波动、影响市场公平性、增加技术系统压力等消极影响,境外监管机构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张晓军说,只要符合《办法》对程序化交易的定义,都是《办法》规范的对象,相关的程序化交易者均须遵守《办法》规定,履行有关义务。
张晓军指出,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宗旨是服务实体经济,在市场流动性已经较为充足、换手率较高的情况下,通过程序化交易进一步提高流动性不是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此外,中国市场的投资者以中小散户为主,而程序化交易主要为机构或大户所采用,过度发展程序化交易不利于公平交易。
“市场投机炒作等问题仍较明显,通过程序化交易完善价格发现机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张晓军说。
信息申报 指令审核
《办法》规定,程序化交易者需要事先进行信息申报,经核查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要建立程序化交易和非程序化交易的风险隔离机制,对程序化交易账户使用专用的报盘通道。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客户和自身程序化交易的指令审核。证券、期货和基金业协会将分别出台程序化交易指令审核指引。
张晓军表示,交易所会员对大额、快速指令进行审核则是成熟市场的通行做法,也是保障交易市场正常功能的重要屏障。
“指令审核制度是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的一项新举措,与人工交易相比,程序化交易具有申报速度快、申报频率高等特点。”张晓军说,“《办法》要求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建立指令审核制度,而不是不加过滤地将程序化交易指令直接送达交易所主机,旨在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避免对市场流动性的过度冲击。”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要建立程序化交易接入核查制度,与客户签署接入协议,对程序化交易系统接入进行持续管理;针对程序化交易还将制定专门的收费管理办法,根据程序化交易的申报、撤单等情况,对程序化交易收取额外费用。
此外,《办法》还特别规定,境内程序化交易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不得由在境外部署的程序化交易系统下达交易指令,也不得将境内程序化交易系统与境外计算机相连接,受境外计算机远程控制。
异常交易行为
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四大期货交易所发布的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大体相同,但在具体监管措施上因市场特点、交易品种等而异。
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定,一个交易日内出现5次以上每秒申报5笔、一秒内完成申报并撤销申报且日内出现3次以上、日内申报2000笔以上的程序化交易者,将会被予以重点关注。
中金所、上期所,郑商所、大商所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程序化交易会被重点关注:一个交易日内出现5次以上每秒申报5笔;每日申报4000笔以上,且存在一秒内在同一期货品种不同合约上反向开仓的行为,或存在一秒内在2个及以上期货品种上开仓的行为,或存在一秒内完成申报并撤单。
沪深证券交易所将对程序化交易中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并作出了以下八个方面的特征描述:
(一)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或者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二)以涨跌幅限制价格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或者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三)进行申报价格持续偏离申报时市场成交价格的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决策,同时进行小额多笔反向申报并成交;(四)连续以高于最近成交价申报买入或连续以低于最近成交价申报卖出,引发价格快速上涨或下跌,引导、强化价格趋势后进行大量反向申报并成交;(五)通过连续申报或大额申报,干扰或延迟其他投资者的正常申报或者成交;(六)在收盘阶段进行大量且连续交易,影响收盘价;(七)在属于同一主体或处于同一控制下或涉嫌关联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八)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下单、快速下单,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本所正常交易秩序。
此外,上交所还特别对股票期权的程序化交易作了规定,中金所、上期所,郑商所、大商所也对应重点监控的程序化交易行进行了规定。
立体防线
张晓军表示,在日常监管实践中发现,正常的程序化交易体现出避免流动性冲击,甚至提供市场流动性的特点;但也发现一些偏离理性投资可解释的范畴,涉嫌故意加大流动性冲击的程序化交易行为。
《办法》明确列举了禁止的程序化交易,主要包括证券自买自卖、期货自成交、频繁报撤且成交较低、影响收盘价、误导他人交易、制造趋势以影响价格等。
张晓军称,相关禁止性行为既不同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认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也不直接认定为市场操纵行为,三者之间既有区别也有联系还可能转化,责任后果有所不同也可能竞合,从而在自律监管、行政监管和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等不同层次构筑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的立体防线。
针对禁止的程序化交易行为,《办法》要求证券期货交易所加强对程序化交易的实时监控,并规定了程序化交易者以及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
张晓军表示,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证券期货交易所将依法采取警示、限制账户交易、提高保证金、限制持仓、强制平仓等自律监管措施。
此外,证券、期货业协会将建立违规程序化交易者的“黑名单制度”,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在一定时间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均不得接受其程序化交易委托。
“证监会将视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暂停其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还会视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与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张晓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