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13 14:19:13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近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显示,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
中国人民大学土地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叶剑平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调节金有点类似于增值税,是对土地收益的调节,平衡不同区域土地收益的差异,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土地增值收益将征收20%-50%调节金
所谓调节金,是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办法》显示,征收调节金的目的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同时,《办法》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向国家缴纳调节金。
叶剑平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增值,不仅是因为该地块本身,而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基础设施完善带动了土地增值。而 且,不同区域的土地增值也有差异。因此,在保证原土地所有者权益的前提下,政府的调节金有助于统筹安排土地增值收益,平衡各地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办法》明确了调节金的缴纳比例,即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
至于具体的征收比例,《办法》显示,要考虑土地用途、土地等级、交易方式等因素,确定调节金征收比例。
叶剑平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我认为具体的调节金征收比例会按不同的溢价率来分别确定。一般来说溢价率越高,调节金征收的比例就会高一些。”
低于基准价80%县政府可优先购买
另外,《办法》还对农村集体土地交易价格做出规定:试点县应制定与城镇国有土地相统一的农村集体土地基准地价体系。农村集体土地基准地价体系建立前,参照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体系执行。
叶剑平认为,这有助于扫除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制度障碍,确保农村集体土地同权同价、流转顺畅。
《办法》还要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通过土地有形市场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成交土地地块、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
“这些措施目的是使农村集体土地通过市场价格,公平、公开交易,保证农村集体土地的合理收益。”叶剑平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提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再转让价格低于基准地价80%的,试点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在叶剑平看来,上述做法主要是为了防止农村土地以过低的价格流入市场,由政府优先购买能够通过政府的统筹协调维护农民的土地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