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作社自身看,应既与时俱进,又恪守底线,在发展中坚持创新、融合、共享、规范,始终“像个合作社”。
一是创新发展。这是合作社持续发展的动力。创新组建形式,引导普通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农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等领办或加入合作社;鼓励以货币、农机具、土地经营权、劳动力、知识产权等多种形式出资入股,发展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的合作社。创新运行机制,在“生产在家、服务在社”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统一经营和服务,提高标准化规模化水平;鼓励合作社引进职业经理人和专业经营管理团队,提升经营管理效率,由“民办、民管、民受益”转变为“民办、民控、民受益”。创新分配方式,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要求框架下,合理体现交易量、资金、资源、技术、管理、品牌等各类要素价值,结合实际制定盈余分配方案,允许合作社在收益分配前对要素贡献做出奖励;引导合作社将通过高于市场价收购等方式提前返还给成员的盈余计入最终盈余分配。创新产业业态,鼓励合作社发展工厂化农业、会员制农业、订制农业,社区直销、网络销售、观光休闲、农业体验、认租认养、定时配送、阳台农业等新产业新业态,积极顺应“互联网+”深入推进趋势,发展三次产业融合,拓宽发展空间。
二是融合发展。这是合作社持续发展的要求。加强业务合作。鼓励合作社在生产资料供应、技术推广示范、机械设备运用、产品加工销售等环节,与传统农户、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协作和对接,共同构建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推进主体融合。引导合作社与其他合作社和经营主体开展长期稳定合作,相互领办、参股,发展各种类型的合作社联合社、产业联盟、产业联合体,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深度融合”的完整产业链条和生产经营格局。
三是共享发展。这是合作社持续发展的基础。合作生产是分享过程,利益分配是共享过程。拓宽盈利渠道。鼓励合作社扩大经营规模,推进节本增效,发展育种育苗、农资配送、农机服务、疫病防控、加工仓储、物流配送、产品销售、休闲观光,通过横向一体化和纵向一体化增加收益,向产业链延伸拓展和新价值创造要效益。收益成员共享。引导合作社吸引成员出资,明晰产权关系,健全成员账户。鼓励合作社在成员自愿基础上,吸引外部投资者入股。指导合作社处理好积累与分配的关系,依据法律章程开展盈余分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向成员返还利润,保障成员从合作社获益。体现溢出效应。鼓励合作社在产业业态选择、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生产标准运用、销售渠道建设、品牌打造等方面为成员提供服务,并对非成员农户和其他经营主体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合作社在脱贫攻坚、农村发展中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发展产业、托管代养、提供就业、扶贫资金入股分红、公益事业建设等途径,促进贫困人口脱贫、农村和谐繁荣。
四是规范发展。这是合作社持续发展的保障。完善章程制度。促进合作社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章程并切实执行。健全财务制度,鼓励合作社通过代理记账等方式,规范财务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指导合作社处理好经营管理决策和保障成员民主权力的关系,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向成员公开。鼓励合作社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发挥成员监督作用。强化示范引导。推进示范社建设,发挥示范社导向作用,带动合作社规范运行。督促指导合作社按时完成年度报告,提高资信能力。组织各地挖掘有代表性的合作社典型,提炼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强宣传推介,将“盆景”变“风景”。
从政府行为导向看,既要为合作社发展创造宽松外部环境,也要着力提高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的独立性。一是完善和落实支持政策。在项目承担、农业补贴、金融保险、用地用电等方面完善支持措施。加大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力度,扩大财政项目形成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管护规模。农业补贴向合作社聚焦和倾斜。指导各地探索设立发展基金、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发放信用贷款、开展互助联保、实施贷款贴息等方面的做法,缓解合作社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允许合作社开展互助保险。深入开展合作社带头人、普通成员和辅导员培训,引导大中专毕业生、新型职业农民等领办合作社或到合作社工作。在税务登记申报系统中强化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使用,落实设施农业用地、农业用电用水等政策。二是加强合作社法律法规建设。广泛深入开展调研,听取合作社带头人和普通成员诉求,积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完善。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形成保障合作社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合作社发展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