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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的再联合

2016-07-26 15:25:54       来源: 农村工作通讯-中国农村网    作者:谭智心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了快速发展。合作社作为一种联结农户和市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了农村经营体制和机制,有效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了农户进入市场和参与竞争的能力,极大推动了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然而,与其他市场主体(例如农业企业)相比,其竞争力依旧有限。特别是随着外部市场竞争的加剧与合作社业务的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小、实力弱、竞争力差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合作社生产、经营、服务能力,实现规模经济,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现代农业更快更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时而生。从合作社到联合社,实现了变“大”、聚“力”、做“实”,进一步彰显了规模经济的优势。

  当前,全国已经注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10000家以上,尤其是湖北、江苏、山东等地,联合社发展迅速。然而,现行的《合作社法》中没有涉及联合社的相应条款,所以在修法中增加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相关内容,对联合社进行界定十分必要,并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农民合作社的再联合

  合作社作为一种联结农户和市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极大推动了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然而,随着外部市场竞争的加剧与合作社业务的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小、实力弱、竞争力差的问题日益突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而联合社作为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可以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使得组织系统内部的潜在利润得以实现。

  为什么成立联合社?

  农民合作社组成联合社的直接原因是为了实现转变过程中存在的潜在利润。潜在利润的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由规模经济带来的效益;二是由外部经济内在化带来的利润;三是分散风险;四是交易费用转移与降低带来的利润。

  (一)实现规模经济

  尽管我国农民合作社实现了农民“抱团”发展,但由于我国的农民合作社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小”、“散”、“虚”的现象短期内还难以实现质的突破,单个合作社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市场谈判地位还很低,难以实现与其他类型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平等、有效竞争,在产品交易中无法获取更多的利润。通过一定的契约关系,合作社实现联合与合作,可以迅速提升生产经营规模,建立起与农业企业谈判的基础,从而能在生产资料、服务与产品等方面获取更多的利润,实现单个合作社无法达到的规模经济。

  (二)外部经济内部化

  外部经济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者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带来的非市场性或是潜在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有益的,也可能是有害的,有益的影响被称为外部经济。在市场机制作用的过程中,为第三方或其他经济主体带来外部经济的一方,往往不能得到回报或报酬。在联合社内部,合作社之间达成了互惠互利的契约联结机制,这种契约既包含了纯粹的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也融入了农村社区、宗族、乡亲之间的互助机制,这种互助机制的形式多样,包括技术回馈、利润返还、无偿借贷、品牌联合等,从而使合作社为其他合作社提供产品和服务时产生的外部经济,在联合社内部得到回报,实现外部经济的内部化。

  (三)分散单个合作社风险

  联合社将各种类型的合作社统一到同一个制度框架下,在实现优势互补的同时,还能够降低单个合作社在面临生产资料市场、技术市场、农产品销售市场、金融市场时的不确定性和弱势地位,比如单个合作社无法实现在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在若干个合作社组成联合社后,则能够在联合社内部进行信用合作,或是互相担保,从而实现了风险共担,达到了分散风险的目的。

  (四)节约外部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自愿交往、彼此合作达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联合社的出现,实际上将合作社与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内部化了。例如,有的联合社通过纵向一体化的方式将产品上下游之间的各个合作社组织起来,形成利益共同体,能够有效地降低合作社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成本。还有的联合社在成员社之间开展资金互助合作业务,利用农村社区“熟人社会”的优势,结合合作社自身的产业(作为抵押或担保),降低了借贷方信息的不透明程度,减少了与正规金融机构打交道的交易成本,有效地缓解了农村抵押物不足带来的融资难问题。

图1 联合社产权关系图解

图2 联合社发展循环经济产业图解

  联合社有几种类型?

  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主要有生产型联合、营销型联合、产业链型联合、综合型联合等四种类型。

  (一)生产型联合社

  生产型联合社是立足于某一类农产品生产、通过联合更多的农民合作社迅速扩大规模来达到减少生产成本、提高经营效益的一种生产者联盟。

  典型:江西省上高县汇农种植业专业合作联社组建于2010年5月,主要经营优质水稻种植、生产和销售。联合社以“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工厂化育秧、机械化操作、现代化管理”为手段,以“确保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发展现代农业”为目的,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和扶持下,建立了农资服务部、农技服务部、育秧机插队、统防统治队、联合收割队等社会化服务体系,实行“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农资供应、统一技术服务、统一品牌经营、统一产品认证”的运作模式,得到快速发展壮大。目前,联合社的服务范围已经涵盖上高县泗溪镇、锦江镇、新界埠乡、芦洲乡和镇渡乡5个乡镇,下属28个分社,共有成员代表31名,入社社员2719户,直接入社面积9500多亩,入社总股金140万元;辐射带动农户4500多户,辐射带动面积30000多亩。

  联合社在农田基础设施和社员技术培训上还进行大力投资:一是投入资金4000万元,联社下属28个分社的3万亩农田都已全部进行了高标准农田改造,建成了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为联合社开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实现了水稻种植全程机械化操作,为联合社发展现代农业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二是聘请了上高县农业局4名农技专家为合作社常年客座专家,在水稻浸种消毒、移栽送嫁和破口抽穗三个关键时期,深入分社进行技术培训和田间指导,培训社员1500人次。通过专用资产投资,联合社内部形成了较为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规模化、一体化、机械化运营,实行种植区机耕、机插、机防、机收全程机械化操作管理,有效地发挥了联合社的规模效应。目前,合作社全年6万亩双季稻每亩平均增产75公斤,共为社员创收1170万元。

  (二)营销型联合社

  营销型联合社的主要经营领域为农产品产后流通及销售。通过联合不同种类的农民合作社来提高产品的多样性,实现供给稳定和销售盈利的一种产加销同盟。此类联合社是种植蔬菜、水果专业合作社组建联合社的主要方式,也是当前联合社发展的主要类型。

  典型:湖北通县九宫绿园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立于2011年12月,由当地10家合作社共同发起成立,办公地点设在咸宁市通山县城。

  在联合社成立之前,10家成员合作社的农产品覆盖全县13个乡镇,涉及猪、兔、茶叶、蔬菜、药材等10多个品种,但每个合作社都面临产品销售难题。2012年底,合作社抱团成立了九宫绿园联合社,将成员社的原有商标整合成“九宫绿园”一个商标,统一设计,统一包装。联合社还帮助成员社开展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产品认证,并在武汉市区开设了2家社区直销店,直供直销各个专业合作社的产品,解决了单个合作社有特色无竞争力、有基地无规模、有品牌无市场占有量、有亮点无辐射带动能力等问题,大大提高了经营效益。此外,联合社还在百度建立了网站和产品推广,为社员开展市场、技术和信息服务。通过网络营销,与武汉粗茶淡饭餐饮有限公司、武汉大市场达成供货协议。通过注册开通门户网站,实现产品推广、社员内部活动、相关政策宣传等功能。

  (三)产业链型联合社

  产业链型联合社也叫一体化联合社,是以农业企业牵头的农民合作社为核心,以产业链协作为手段,以提高链条整体的市场响应能力和盈利水平为目的的纵向一体化联合。

  典型:河北省灵寿县青同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由供销社推动成立联合社的典型代表。2011年,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政府主导、供销社主办、农民主体、专业社自愿”的原则和“四位一体”的组建模式,由县供销社牵头成立了灵寿县青同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联合社现有社员446名,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25个,龙头企业6个,村“双委”干部5人。村两委干部、龙头企业、供销社及专业合作社共同出资形成了联合社的共有产权制度。

  联合社成立时,资产总计400万元,其中20%来自村“双委干部”等社会能人,50%来自青同镇本地的6个龙头企业,10%来自上级县供销社,20%来自各个合作社。这样的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形成了由供销社指导,村两委干部参与,依托联合社联系广大专业合作社及农户,企业提供资金和销售服务的综合型供销组织。这种联合形态比一般的合作社之间的联合更具有组织优势:一方面,政府部门的参与,增强了联合社的公信力,提高了联合社市场谈判的自信度;另一方面,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共同构筑联合社,节约了农户与企业的交易费用,也内部化了合作社与企业的合作风险。

  在联合社运行过程中,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将产业链上各生产经营主体联合起来,实现了循环经济产业链条。

  首先,联合社借助村两委干部的组织资源开展土地流转,很快就集中了1000亩土地资源开展高效农业示范基地建设。其中,莲藕特色蔬菜示范园100亩,蛋白桑等特色牧草150亩,金叶榆树、金枝槐等特色绿化苗圃230亩,薄皮核桃、四季果桑、中华寿桃等林果及林下柴鸡示范园340亩,鱼塘150亩,形成了农业良种繁育、绿色果蔬采摘、生态养殖、科技示范、休闲养生的农业观光示范园。

  其次,联合社协调下邵村的5个养殖合作社和一个养殖企业开展了养殖废料再利用试点。试点资金由供销社提供。合作社和企业产生的养殖粪便全部通过联合社的沼气工厂进行处理。养殖排泄物通过加工设备分离为沼气和沼渣液:沼气收集后通过管道输出至5个合作社和养殖企业,解决发电、取暖问题;沼渣液则通过一系列技术进一步分离为沼液和沼渣,沼液用以生产有机农药,沼渣用于生产有机肥料。这些有机农药和有机肥料直接用于农业示范基地的种植生产。

  再次,联合社结合循环农业思路,引进了旱地节水沼液种植莲藕的新技术,示范推广旱地莲藕种植,促进全镇特色农业的发展。示范种植莲藕100亩,亩产莲藕3000公斤,亩效益达万元,弥补了灵寿县生产水生蔬菜的空白,受益农户570户;示范推广蛋白桑种植,促进全镇生态健康养殖的发展。示范种植蛋白桑150亩,分别在猪、牛、羊、鸡养殖场进行饲喂试验,在节约粮食、代替抗生素、疫病防治、改善肉蛋奶品质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通过上述努力,联合社最终形成了“养殖—能源—废料—种植—加工”五环产业相结合的互补性生态农牧循环经济。

  (四)综合型联合社

  综合型联合社是以生产、生活社会化服务为纽带,以增强社区成员联系、提高区域经济活力为目标,通过资源整合而实现的一种区域性联合。与前面三种类型联合社相比,综合型联合社既具有经济功能,也具有社会功能。

  典型:山西永济蒲韩乡村社区是以永济市蒲州镇农民协会为组织载体、跨越永济市蒲州镇和韩阳镇两大镇级行政区的融科技服务、文化娱乐、学习讨论、企业运营、公益事业为一体的“综合性乡村社区”治理模式。

  蒲韩农民协会是综合社区性合作组织而不是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与一般的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不同,蒲韩乡村社区的发展模式是一种综合型的发展模式。永济蒲韩乡村社区由农资店百货连锁超市、青年有机农场、有机农业联合社、城乡互动中心、红娘手工艺合作社等几个板块组成,这几个板块各自有独特的运作方式,但是它们与社区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1.农资店百货连锁超市:农资店是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每个农资店只需将所有利润的30%左右上缴给蒲韩乡村社区,其余的利润可用于农资店自己的开支,包括人员工资、税金、分红、公益金等。

  2.青年有机农场:青年有机农场承包的土地,一部分由年轻的工作人员一人一亩地承包,这部分土地的收益全部归青年人所有;还有一部分土地是由青年农场固定的工作人员耕种,这部分土地的收益全部上缴到蒲韩社区,不再进行利润返还。

  3.有机农业联合社:同青年农场一样,有机农业联合社将所得的利润全部上缴到蒲韩乡村社区,由社区整体调配资金,再对利润进行返还。

  4.城乡互动中心:该中心也不是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所有通过城乡互动中心销售的农产品(包括有机和非有机的农产品)的收入都全部上缴到社区的财务部,由其整体调配资金。

  5.红娘手工艺合作社:由社区的财务室单独建账核算,将收入全部上缴给蒲韩乡村社区,再由社区统一调配资金之后进行利润返还。然后,合作社再将社区返还的利润按照成员生产的手工艺品的质量和数量对成员进行利润返还。

  启示与思考

  从联合社的成立原因及发展类型可得到如下启示:

  第一,我国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可以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规模经济、范围经济。这种组织形式是我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应该加快出台关于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扶持政策。如工商部门要将联合社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予以注册登记,财政部门要设立支持联合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专项资金,金融部门对于联合社的信贷政策应予以优惠,税收部门要将联合社的生产经营活动同农民合作社同等对待,用水、用电、用地等部门要对联合社给予支持和优惠。各级政府要形成支持联合社发展的合力,共同推动联合社实现快速发展。

  第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类型的分化有其内在经济规律。针对目前已出现的各种类型的联合社,要采取兼容并包、分类指导的方针,在尊重基层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鼓励农民合作社广泛的开展联合与合作。政府部门要创造一切有利条件,给予联合社合法的市场主体地位。鼓励联合社形成诸如生产型联合社的紧密型的利益联结机制;为销售型联合社提供农产品展示展销的平台和创造品牌的空间;引导产业链型联合社创新组织内部联结方式,鼓励其向着纵向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的方向综合发展;有序引导综合型联合社广泛开展各类支农服务,要发挥综合型联合社在社区建设方面的特有优势,探索综合型联合社开展开发式扶贫的新机制。

  第三,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监督和支持并举。联合社的发展是建立在合作社的发展基础之上的,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程度还有待提高,所以联合社的发展要更加注重规范化建设。要切实加强监督监管,防止出现打着联合社的牌子而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或套取国家资金支持的“挂牌社”、“空头社”。对于出现的此类情况,要加强纠错整改;对于屡教不改的“联合社”,要坚决予以取缔,为我国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创造公平、自由、公正的市场环境。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契约选择视角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运行机制研究及其政策设计”(项目编号:13CJY080)和2016年农业部经管总站专业合作处委托课题“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运行机制研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041621301092380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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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