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27 11:13:00 作者:乔金亮
要重视保护农民的主体地位,农民权益不能受损。按照中央精神,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民。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决策权都在农民,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村级组织和基层政府都不能越俎代庖。不能脱离客观条件,采取人为定任务、下指标或纳入政绩考核等方式来推动土地流转。
改造传统农业,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是必要的。但工商企业进入农业,应在最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环节,把一般种养环节留给农民,与农民形成利益共同体,不能长时间大面积直接租种承包地,尤其不能触碰土地“非农化”的底线。
耕地红线要严防死守,必须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确保农地农用。近年来,四川成都市探索建立了耕地保护基金制度,对基本农田每年每亩补贴400元。按10%提取耕地流转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补贴,90%直接发放到农户的耕保资金卡上。如果农户把耕地破坏了,或者流转土地的人破坏了,就得不到耕保金。这值得各地借鉴。
来源: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