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党中央为了补齐这一短板,召开了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作出了《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吹响了向绝对贫困发起最后冲刺的冲锋号。就在我们送走2015年之际,浙江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宣布:经过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逐户视察核查,全省21万户家庭人均收入在4600元以下的低收入农户(43万人),2015年人均收入全部超过4600元,“4600以下”绝对贫困现象全面消除,浙江成为全国第一个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省份,实现了“不把绝对贫困带入‘十三五’”的目标。随之而来,浙江还有没有贫困,浙江还需不需要扶贫,就成了广大干部群众热议的问题。笔者就此谈些粗浅的看法。
巩固绝对贫困消除成果要靠社会救助制度的长期保障
消除绝对贫困现象并非一劳永逸。在浙江省21万户脱贫户中,有一半以上是自身缺乏“造血”功能、主要依靠社会救助来保障基本生活的,他们一旦失去了社会救助,又会返到绝对贫困行列。这就是任何一个国家都客观存在的“慢性贫困”、“长期贫困”现象。因此,巩固绝对贫困的消除成果,最主要的任务就是要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确保对慢性贫困、长期贫困人口应保尽保、应助即助,使他们真正实现“两不愁、三保障”(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浙江虽然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建立和实行较早,2014年省人大还颁布了《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但工作不落实、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依然存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救助制度的认知度不高、申请面不广,绝对贫困人口应保未保、应助未助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特别要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机制,完善各类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和调整机制,确保应助尽助、及时救助、足额救助。
消除绝对贫困现象的主要矛盾是变化的。温饱问题解决后,疾病致贫返贫问题就上升为主要矛盾。浙江因病低收入农户比重较高,看不起病的问题依然存在。据2013年调查,全省低收入农户中有48%的户有人生病(包括体弱多病、患慢性病、患大病、持证残疾)。另据2015年8月对10县494户“4600元以下户”的调查,有人生病户的比重高达70%以上。一人生病,全家遭殃。不少低收入农户在享受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后,仍难以承担医疗费用的缺口,小病拖、大病扛、不愿看病、看不起病的现象依然存在。要把解决疾病致贫返贫问题作为巩固绝对贫困消除成果的重点任务,大力实施健康扶贫,建立医疗机构对因病低收入农户主动服务、跟踪服务的有效机制。特别要完善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扩大制度的群众认知度和受益面,让低收入农户有病就医、医得好病、提前预防少生病。
此外,2015年在消除“4600以下”贫困现象中,各地程度不同存在未建立长效机制问题,有的生产和就业的增收措施不持久,有的低保补差不足额(仅实行最低补差线),有的临时补助一次性。长效机制不建立,这部分人将重新回到绝对贫困行列。因此,巩固绝对贫困消除成果,要树立打持久战的思想,对有劳动能力者建立生产和就业增收的长效机制,对无劳动能力者实行社会救助制度的长期保障。
减缓相对贫困发生程度是伴随现代化进程的长期任务
全面消除绝对贫困现象,并不意味着浙江从此“无贫可扶”和扶贫工作终结,而是要求浙江转变扶贫开发战略,进一步从消除绝对贫困转到减缓相对贫困上来。相对贫困并不是指家庭或个人的基本生活缺少什么,而是指处于收入不平等地位的家庭和个人的生活状态。相对贫困者就是收入处于社会低端的低收入人口。帮扶低收入人口加快增收,是今后浙江扶贫开发的主要任务。
如果说过去消除绝对贫困的扶贫是为了保障基本生活,奉行的是人道主义精神,那么,今后减缓相对贫困的扶贫则是为了缩小收入差距,奉行的是社会主义原则。扶贫开发战略的这一重大转变,必然要求我们转变扶贫开发理念。
——相对贫困未必一无所有。对相对贫困者进行扶贫,在发达国家普遍通行,而在国内尚无先例。政府之所以对其进行扶贫,主要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平、防止两极分化。OECD国家一般将占本国人口10%~20%的收入低端人口作为扶贫对象,帮扶他们加快增收步伐,以缩小收入差距。相对贫困者仅是特定时空下家庭人均收入处于社会低端者,未必是一无所有、温饱不济、基本生活无着落的绝对贫困者,特别对人均收入较高的地区来说,相对贫困者的家庭人均收入可能还比其他地区的农民人均收入还要高。对此,我们要不足为奇,防止简单地将“家庭收入高低”或“家庭是否拥有某些物品”作为认定扶贫对象的依据,而应将“家庭人均收入是否处于社会低端”作为认定扶贫对象的依据。
——相对贫困时时有、处处有。扶贫工作是否终结,不是看一个地方处于什么样的经济发展阶段,而要看这个地方是否还存在明显的收入不平等现象。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不平等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减缓相对贫困的扶贫是伴随现代化历史进程的一项长期的常态性工作,即使我国到2020年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甚至将来全面建成了现代化社会,只要存在明显的收入不平等现象,仍然会有扶贫工作。减缓相对贫困的扶贫也是每个地方都应该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越是经济发达的地方,收入不平等现象可能越是突出,越要重视扶贫工作,不能因为经济发达、人均收入高,就认为发达地区无贫可扶,削弱甚至放弃扶贫工作。
——减缓相对贫困不是为了减少扶贫对象。绝对贫困关乎人的生存,应尽力消除、尽快消除,而相对贫困关乎社会和谐,应着力减缓、长期为之。我们开展减缓相对贫困的扶贫,并非简单地为了减少扶贫对象,而是为了帮扶扶贫对象加快增收。应改变“扶贫对象数量应逐步减少”的理念,不再以“扶贫对象的数量增减和贫困发生率高低”来衡量和评估贫困状况和扶贫绩效,确立“扶贫对象规模应保持在总人口一定比例”的新理念,以“扶贫对象收入增幅是否高于平均水平”和“收入不平等程度”来衡量和评估贫困状况和扶贫绩效。
融入财富创造与分配是让低收入农户增收的关键举措
低收入农户之所以低收入,是因为他们不能平等参与财富创造、公平享有财富分配。而不能融入财富创造与分配的原因则主要是低收入农户获取和组合要素的能力低下、政府促进民众创业的要素供给和素质培训的服务不足。为此,要围绕让低收入农户融入财富创造与分配,创新扶贫开发方式,尤其要将合作经济引入扶贫开发,帮扶低收入农户参与创业、扩大就业、发展生产。
创新扶贫体制。围绕促进低收入农户共建共享现代化,以激发创业热情、创新动力为出发点,深化扶贫体制改革,努力让低收入农户获得更多改革红利。要扩大合作扶贫,深入实施农民持股计划,运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广泛采取股份合作制方式,鼓励和引导低收入农户产权流动起来,让资源变资本、农民变股东,使更多的低收入农户成为合作创业者、获得分红收入。要扩大金融扶贫,增加扶贫小额信贷规模,发展扶贫资金互助组织,创新农村抵押担保物,促进更多的低收入农户参与创业、发展生产。要扩大科技扶贫,完善以科技特派员为骨干的农技推广机制,支持科技特派员与农户合作创业,结成利益共同体,让广大农民和低收入农户在特色农业全产业链发展中共享科技增值收益。要创新异地搬迁体制,针对农民搬迁后的后续管理问题,统筹推进农村产权、户籍管理、公共服务、基层民主等体制改革,让搬迁农民在保有农村集体经济权益的同时,平等享有城市基本公共服务。
扩大创业就业。现在,农村创业机会层出不穷,既有种养、加工、流通、服务等现代农业全产业链上的商机,也有来料加工、休闲旅游、社区服务、电子商务等二三产业各领域上的商机。要鼓励和支持农民抓住商机,投身创业。特别要充分利用美丽乡村建设带来的商机,积极探索和实践绿水青山变为金山银山的多种实现形式和途径,把休闲观光、运动健身、养生养老、文化创意、特色餐饮、乡村民宿等农家乐休闲旅游产业体系做成绿水青山变为金山银山的大通道、农民广泛创富和普遍增收的大财源。要正视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带来的当地经济发展乏力、财富创造乏人的问题,重视农民工返乡创业,打造农民工创业园(基地),加强和改善创业服务,为农民工创业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指导、场所租赁、土地流转、资金融通、人才引进、人员培训等优质服务,让农民工返乡创业成为带动低收入农户充分就业最重要的新生力量。要走合作创业道路,通过搞活农民产权、量化政府有关扶持资金等改革举措,让低收入农户参股到能人创业再创业中,成为创业群体的一分子。要高度重视发展来料加工,特别要将其作为巩固“消除4600”成果的有效、普适之举,促进低收入农户充分就业、普遍增收。
加快异地搬迁。推进异地搬迁是帮扶低收入农户融入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捷径,有利于搬迁农民直接参与财富创造与分配,也有利于公共服务降低成本、建设用地节约利用、生态环境涵养保护,是一项利国利民、惠及子孙的长久之计。要科学编制规划,优先保障用地,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搬迁步伐。要加大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力度,抓紧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工作“回头看”,确保隐患点认定一处不漏、搬迁应搬尽搬。要正视越往后搬、农民搬迁能力越弱这个问题,通过增加廉租房建设数量、提高差异化补助标准等办法,努力使困难群众实现同步搬迁。
2015年12月9日浙江省召开的全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不仅第一时间贯彻了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的精神,而且对浙江“十三五”期间推进扶贫开发战略转变、确保消除绝对贫困不反复和低收入农户增收快于全省农民平均水平作了部署。我们有理由相信,“十三五”时期的浙江扶贫开发将率先掀开2020后中国扶贫开发的新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