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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猪屠宰监管的四个阶段

2016-06-16 15:04:36       来源: 农产品市场周刊-中国农村网    作者:

  1998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我国生猪屠宰产业进入依法管理的新时期。从1998年至今,我国生猪屠宰法规体系得以不断健全:2007年修订《动物防疫法》,2008年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范生猪屠宰行为,提高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吃肉安全,取得了明显成效。2013年国务院决定将商务部的生猪屠宰管理职能移交到农业部。从此,生猪屠宰管理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我国肉类工业的基础是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建立的。至今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多头管理时期(1950年—1954年)。屠宰方式主要是手工操作,一把刀、一口锅;肉品检验只检胴体、不检内脏和头蹄;检验项目项目不全,漏检严重。

  统一管理时期(1955年—1985年)。商业部门统一领导屠宰场及场内卫生工作,将分散在农业、卫生、供销、外贸等部门的屠宰场统一划归商业部所属的食品公司及分支机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卫生部门对屠宰场的建筑、设备、环境卫生、肉品加工、储运和销售方面的卫生进行监督和指导;畜牧兽医部门对屠宰场的兽医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放开经营时期(1986年—1997年)。生猪屠宰从国营食品公司独家经营变成多种经济主体多渠道经营。由于缺乏法制化的规范管理,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主要是:个体屠商泛滥、流通秩序混乱;病害肉大量上市,危害消费者健康;机械化屠宰设施大量闲置,资源浪费严重;环境污染严重;税收大量流失。

  依法规范时期(1998年至今) 。1998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决定将商务部的生猪屠宰管理职能移交到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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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蒋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