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31 10:13:57 作者:马建红
记得前几年在一次大一学生转专业面试中,问到一位女生为什么想学法律,她的回答很实在,说家里有好几个从事法律职业的,爸爸当法官,叔叔当律师,所以爸爸和叔叔也都希望她学法律,将来好从事和法律有关的职业。顺着她说的话,我问她叔叔会不会在她爸爸审理的案件中做代理。女生回答说会,并且补充说,她叔叔代理的一些案子就是她爸爸介绍的。听了她的回答,我们几个老师面面相觑,觉得有些不可思议,最后我以开玩笑的口吻结束了面试,“看来你一定得到法学院来学习,学完后回家给你爸爸和叔叔普普法,告诉他们法官和律师是不能这么搞的。”
法官与当事人或律师不应有不正当的交往,没学过法律的学生或许不知道这一点,可从事司法实务的人视此为理所应当,就让人觉得可怕了。试想,律师的案子是法官介绍过来的,官司焉有打不赢的道理?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如何能得到有效保障?又如何让每个当事人在案件的审理中感受到司法的正义?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自己一方当事人的裁判结果,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而一些法官则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这样的“寻租”和“勾兑”,不仅损害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弱化了民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当下司法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然而,无论立案登记制也好,员额制也罢,假如法律人突破了对法律的忠诚这条道德和职业底线,那么所有的制度改革都将无法产生实效。而对法律的忠诚,又应该贯穿于法学院的法律教育中,这可能也是我们当下的法学教育中所匮乏的。
在法学院的法律教育中,首先应该注意培养学生的哪种品质?嫉恶如仇、刚直不阿抑或公正廉洁?这是许多法学老师经常思考的一个问题。在冯建妹女士的《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一书中,提到耶鲁大学前法学院院长安索尼·克罗曼教授,在2001年耶鲁大学法学院开学典礼上的讲话中,也涉及到了这个问题,读后让人茅塞顿开。克罗曼教授就是《迷失的律师——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一书的作者。对于中国法学院的学生来说,毫无疑问要和其他专业的学生一样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的品质和情怀,但学习这个专业的人,又首先应该培养其对法律的忠诚。
克罗曼教授是在讲到律师这一职业所面临的困境时涉及法律忠诚问题的。美国大学的法学院以培养律师为目标,所以克罗曼教授只以律师职业的困境为切入点。他说,认识到律师生活在一个永远割裂的忠诚中是很重要的。因为一方面,律师对他的当事人要忠诚,这是一种神圣的义务,所以首先要严格忠诚于自己的当事人。“你们的当事人要依靠你们。而为了他们的信赖和依靠,你们必须把他们的事情当作你自己的,不论你愿意与否。你们必须将他们的利益放在你们自己的利益之上,并竭尽全力维护他们。当然,克罗曼教授所说的对当事人的忠诚,并不是要律师不择手段,诸如替当事人掩盖犯罪事实或贿赂法官,而是要通过其“说服”力来实现。
除此之外,克罗曼教授认为作为律师“还有第二项神圣的职责,……我指的是律师对于法律制度和司法公正的伟大理想本身的责任。”你们“不仅仅是不以当事人的名义做违法的事,更重要的是,毕生致力于完善法制并使被玷污的公正得到恢复。你们中的每个人从今天开始都将是公众利益律师,最重要的是对律师所宣誓尊重的司法公正保持敏感和警觉。”这就要求“律师必须时时刻刻、有意识地关注法律的总体利益,关注赋予法律尊严和我们的社会健康的道德公正的理想。”
对于将来走出校门的学生,不管社会的大酱缸如何污染,培养他从事其职业的底色仍然是很重要的。尽管我们法学教育的目标比较模糊,但培养学生对法律的忠诚,不仅为他们将来从事法官、检察官或律师职业所必须,而且也为他们作一个普通的合格的公民所必须。如果我们的法官和律师有对法律的忠诚,那么做法官的哥哥就不会给做律师的弟弟介绍案子;公职人员如果曾接受过对法律忠诚的训练,就不会有拍脑袋上马的工程,也不会有置百姓物权于不顾的强拆;如果我们不期然在某一天成了某个普通案件的当事人,出于对法律的忠诚,我们就会忠实地履行法院的裁定,而不至于把法院判决当作一纸不愿兑现的法律“白条”。
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培养学生对法律的忠诚,应该是法律教育的首要任务,也是法学教师的首要职责。不过,“培养”一种忠诚的情感是极不容易的,或者说对法律的忠诚能否“培养”出来,是颇值得怀疑的。最有效的方法,或许是在带有情境的设问中,让学生慢慢养成一种法治思维和行为的惯性。当然,“如何”培养,是我们应该关注的另一个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