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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政语境如何用“妄议”

2015-10-30 07:22:46       作者:周东旭

  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将给予严惩。这是条例新增的重要内容之一,意在加强政治纪律约束。

  何为“妄议”,目前尚未有相关细化规范出台。不过,财新记者发现,“妄议”一词在2014和2015年,多次出现在地方党政大员的讲话或文件之中。

  其中,被地方党政官员引用较多的是习近平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对“妄议中央”的论述。习近平说: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了自己的所谓仕途,为了自己的所谓影响力,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如此等等。“尾大不掉、妄议中央”作为7个“有之”的一种。

  另一个地方讲话多为引用的是2015年1月的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在现实中,仍有少数党员、干部不守纪律、不讲规矩,或是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或是口无遮拦、乱评妄议,或是自由散漫、目无组织,或是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或是说情拉票、跑风漏气。”

  上述两个论述成为地方讲话中的“范本”,多被直接引用。除此之外,地方还在更广泛的意义上使用了“妄议”一词。财新记者借助公开的报刊资料,收集了部分关于“妄议”的内容,以便大致梳理出地方党政对妄议的理解脉络。

  “妄议”什么

  除了《条例》使用的“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官员讲话或会议中还提到“妄议组织”、“妄议中央和上级机关”“妄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妄议市委决策”“妄议时政”“妄议时事”等表述。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并非新版条例首提。根据公开报刊检索,较早使用该表述的是黑龙江省委书记王宪魁。2014年12月17日《人民日报》刊发王宪魁文章《遵守纪律要知“天”高“地”厚》,该文是根据王宪魁在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上的讲话整理而成,其中提到“决不允许口无遮拦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另外,江苏省委书记罗志军在2015年2月的署名文章《不讲规矩玩小聪明是自己毁自己》中,也使用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该文发表在《中国纪检监察报》,出于罗志军在十二届江苏省纪委五次全会上的讲话。

  在地方主要领导的讲话中,一般在“妄议中央”后还会加上所管辖的领域,比如省委决策,也有地市级领导会将“妄议中央、省委和市委决策”连在一起。比如,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局长纪东义在2015年8月《中国国土资源报》发表文章《把“三严三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称“不要妄议中央,不要妄议部党组。”

  有时,还会使用更为笼统的“妄议组织”,这一表述多出自地级市的党委领导。比如,山东省潍坊市委书记杜昌文2015年3月在《中国纪检监察报》发表文章《把纪律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指出“从近年来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情况看,一些党员干部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警觉。比如,有的口无遮拦,妄议中央、妄议组织,对上级的决策部署评头论足。”

  再比如,张家界市委书记杨光荣2015年10月在《湖南日报》发文表示:“必须严格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不折不扣、不讲条件地执行组织的决定决议,不跟组织讨价还价,不违反组织决定行事,更不能对抗组织、妄议组织。”将“对抗组织”与“妄议组织”并论。

  “妄议时政”和“妄议时事”的表述也多出现在省级以下。2015年2月,中共佳木斯市第十二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就指出,2015年的任务之一就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决不容忍结党营私、培植亲信、拉帮结派,决不允许自行其是、阳奉阴违、妄议时政。” “妄议时事”的表述出现在海南省。

  如何使用“妄议”

  各地对“妄议”的使用,也各有其内容。有的地方一般与拉帮结派并用,比如2015年2月中共海南省第六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决议明确,“严肃查处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妄议中央的行为。”

  罗志军的表述更为形象,在江苏省纪委五次全会上的讲话指出,“一些所谓‘铁杆朋友’聚在一起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这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所决不允许的。

  河北省委书记赵克志将妄议中央与反对自由主义并用。8月履新不久的唐山调研中,赵克志就强调:党员干部在政治上绝对不能犯自由主义,绝不能妄议中央,绝不能散布与中央和省委精神相悖的言论。

  “加强党性修养,反对自由主义。”延安市委常委、军分区司令员唐春森在2015年8月的“三严三实”研讨交流上表示,要清醒认识政治谣言、小道消息的本质和危害,坚决不听不信不传各种政治谣言、小道消息,不对中央决策妄加议论。

  妄议还与传谣乱评相并用。河南省纪委书记尹晋华在2015年4月《中国纪检监察报》发文,列举的违纪行为之一就是“把妄议组织传播小道消息当成茶余饭后的谈资。”

  甘肃省委书记王三运也将妄议与传谣放在一起,并认为这是“修身”之课。2015年5月,王三运在省委“三严三实”课上要求:在修身方面,要重视防止和克服信仰缺失、意志消沉,信谣传谣、妄议中央,头脑不清、底线不明,拉帮结派、团团伙伙等问题。

  所以,要“管住嘴。管住嘴就是管住说和吃。” 吴忠市委政研室副主任蒋波在《讲规矩重在管住自己》中继续写到,“不该说的坚决不说。对党的重大决策不乱发议论、滥评妄议。”

  从妄议的程度看,根据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副书记吴海英的表述,妄议是与“指责”相并列的行为。吴海英在文章《打造令行禁止的中央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中指出,“无论是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观望摇摆、执行不力,甚至妄议、指责;……都会通过其日常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反映出来。”

  除了党委对政治纪律的强调之外,在一些地方其他部门领导的具体阐述中,可以进一步观察地方对“妄议”的理解。2015年7月,重庆市政协主席徐敬业在市政协四届十六次常委会议上要求,政协委员也“不能妄议中央。”他首先表示,“对政协委员来说,讲政治、守规矩同样非常重要”,进而解释,“政协是个讲话的地方,但不是发牢骚讲怪话的地方,大家一定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发表意见,”但是“不能妄议中央,不能对中央和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说三道四。”妄议一定程度上与“说三道四”是相似的。

  贵州省民宗委党组书记、主任吴军在2015年8月的讲话,又将妄议与标新立异相对应。他如此解释“不妄议中央的决策”:从事民族宗教工作的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有清醒的政治头脑,在意识形态问题上始终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特别是在民族宗教工作和民族宗教政策上,要始终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这个问题上不能标新立异。

  “妄议”的“落地”

  在《条例》出台之前,对妄议中央等违纪行为查处,已经通过各地的纪委全会等加以落实,并被确定为2015年纪委重要工作之一,同时也成为中央巡视的重要内容之一。比如,成都市纪委全会工作报告起草小组负责人解读2015年重点工作时表示,严查“乱评妄议”是2015年“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之一。

  在地方巡视中,也发现了妄议中央的行为。湖北省委巡视组向阳新县反馈巡视情况,其中就包括“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时还存在搞变通、打折扣的现象,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妄议中央、省委和市委决策,口无遮拦,少数党员干部自由散漫。”

  妄议也进入地方条例中,比如2015年8月施行的《甘肃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第14条就明确,具有下列情形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有信谣传谣、妄议中央,拉帮结派、团团伙伙,以权谋私、腐化堕落,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为官不为、得过且过,纪律涣散、我行我素,盲目决策、好大喜功,脱离群众、高高在上等不严不实表现的。

  2015年7月,河南平顶山市委《关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的实施办法(试行)》 将“背离信仰,歪曲党史,妄议中央,造谣传谣”作为“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党纪党规”禁止的行为之一。2015年9月,刊发于《中国纪检监察报》的解释性文章指出,“以《办法》中的第一条:‘严守政治纪律,坚守理想信念、禁止背离信仰,歪曲党史,妄议中央,造谣传谣’为例,就是针对当前党员干部队伍中‘理念信念动摇、口无遮拦、随意调侃党史和革命英雄’等现象而出台的。”

  另外,“妄议”还成为央企的内部规范。早在2014年11月,中石化集团公司人事部就印发《关于组织人事部门执行“十个不准”、树立“六种形象”的通知》,第一条就是:不准妄议造谣,对上级决策部署说三道四、品头论足、左右摇摆,听信、散布、传播同上级决策相违背的言论、小道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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