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30 07:19:01 作者:张少良
亨廷顿针对正统现代化论和现代化修正论,提出了“强大政府论”,即政治秩序论。在亨廷顿看来,第三世界国家欲根除国内政治的动荡和衰朽,必须建立起强大的政府,所谓强大政府也就是有能力制衡政治参与和有效推动政治制度化以实现政治秩序和确保政治稳定的政府。腐化与政治制度化和政治参与有着密切的关系,抑制腐化是政府实施有效统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亨廷顿指出腐化现象在现代化进程中最激烈的阶段,就会最广泛的蔓延于整个官场。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这是现代化过程中有转折意义的阶段。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和经济经历了迅速现代化,特别是经济的发展创造巨大财富,随之而来的是政治参与意愿和能力增强,另一方面是官员管理和监督机制的不完善。由此造成的失衡使此阶段我们要面对的腐化问题愈加严峻。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因此,在现阶段理清腐化与政治制度和政治参与的关系及其在互动过程中的问题就显得格外重要。
一、政治制度与腐化
腐化是指国家官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违反公认准则的行为,是缺乏有效政治制度的表征。塞缪尔·P. 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45公职官员没有自律感,缺乏操守,妄取分外之利,不尽职内之责。政治现代化的过程本身就孕育着腐败,在反腐败过程中人们习惯性的认为只要设计“好”的政治制度腐败行为就能被抑制,殊不知政治制度与腐化有着更为复杂的关系。
从传统眼光看,政治制度与腐化行为是格格不入的,政府独立与社会而存在,并且能够在不受外部影响的条件下对社会活动、经济行为、文化交流依据政治制度做出判断。因此,在这一时期腐化被视为官员品质的败坏。从现代化的眼光看,腐化是新集团为使自己在政治领域内产生影响所做努力的产物。此时,政府不再被认为是一个闭合的整体,社会力量和经济财富开始积极参与政治生活谋取个人或团体利益,政府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也开始放下身段乐于迎合各方面的社会需要。因此,这一时期腐化被视为政治制度的问题。再则,现代化通过它在政治体制输出方面所造成的变革加剧腐化。腐化的形式大都涉及到政治行为和经济财富之间的交易,利用政治权势谋取经济利益意味着政治的价值观和制度必须屈从于经济的价值观和制度。于是政治的首要目的不是为了实现公共目标而是为了攫取个人利益。大致看来,有理由认为政治制度在限制官员腐败的同时也是官员获取个人利益的手段。显然,所有的国家都存在着腐化,腐化作为破坏公共利益,破坏法制统一的行为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追究。然而事实上,在一个相对传统的社会,一定量的腐化不失为一种打通现代化道路的润滑剂,腐化也许是克服阻碍经济扩展的那些传统、法律和官府规定的一种方法。从中不难发现,政治制度化过程从一开始就孕育了腐化。但真正值得学者探究的问题远不止如此,制度是权力的牢笼,它所约束的是既定规则下的权力,而真正制定规则的权力和规则本身却与社会经济财富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暧昧关系。而这千丝万缕的关系都是经济财富通向权力腐败的途径。腐化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会刺激政治制度化进程,但是终究腐化是为私人利益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最终,我们努力的目标是通过政治制度化消减和根除腐败的生存空间。明确了政治制度与腐败的基本关系后,接下来进一步分析制度本身与腐败的关系,最后对政治制度的载体即公务人员与腐败的关系的分析也十分必要。
第一,在反腐败的制度化建设过程中,不细致的规章制度难于发挥作用,再加上各种法令的增多,使得腐化的可能性增大。反过来看,政治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是与官僚利益相对抗的,政治制度过于细化会束缚官员的手脚,这将造成行政效率的低下,同时也不利于经济繁荣和社会活力。针对这个问题,亨廷顿指出在一个国家里要肃清腐化常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要降低衡量公职官员行为的准则;另一方面则要使这些官员的行为大体向此种准则看齐。塞缪尔·P. 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48这样一来,行为和准则虽都有所失,但却能获得准则和行为在总体上的和谐。从短时间来看,这种准则上的不完美不符合现代化发展趋势,但从实践价值和长远意义来看,某种行为就逐渐被认为是政治程序中的正常部分,是“真诚”的而非“欺诈”的。而与规则不相符的和与此相类似的行为则可能逐渐受到人们的普遍谴责并加以回避。在新常态的大背景下,亨廷顿提出的这种折衷稳健的反腐败制度建设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因为,这不仅避免了制度与政策被束之高阁的命运,而且有利于在实践中切实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府,最重要的是,这种制度建设思路是自下而上的,是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参与的,而只有深刻扎根于群众中的制度,才能够保证得到有效的实行。
第二,制度的载体是人,制度最终还要靠人来执行。人具有主观能动性,而且政治制度处理的是最复杂的社会关系,任何政治制度都有不完善性,我们不可能按照体育竞赛的标准来要求每一个公务人员,况且分工不同,更不可一概而论。著名学者吴吉远认为“腐败是指政党、政府等政治性的组织机体因权力制约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难以自行及时有效地抑制个体的利己主义和调节、清除机体的弊端,而导致公职人员不正当的使用公共权力,严重违背职责和法律、道德规范,政治上麻木、经济上贪婪、精神上颓废和生活上糜烂,完全背离既定目标和既定轨道运转的政治状态。”因此,反腐败面临的第二个困境是作为政策执行载体的公务人员。公务人员为了自身的利益和地位,在执行政策的时候往往是按照政策对自己最安全的边缘执行。然而,对于政策能给自己带来好处的部分,他们往往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执行。于是,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就产生了众多的腐败与投机的机会。这个事实清晰的说明了,在缺乏强有力的政治制度情况下,公务人员易于出现政治、经济和生活上的腐败。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完善对公务人员的制约机制,贯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权责统一的原则。对于普通公务员做出精细的职位要求,由于这一类公务人员直接从事各项具体事务便于考察业绩,同时这一部分工作人员绝大多数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可以通过人民群众的回馈和评价作为考察工作人员业绩的参考依据。于是,这个部分的公务人员便可以一方面严格按照精细化的工作要求和工作职责做好分内的工作,另一方面也为人民群众提供了监督和评价公务人员的途径,这两方面是一个极好的结合,不仅有利于防止腐败,更有利于扩大政治参与和民主政治建设。就领导职位而言,由于这一部分职位比较特殊,要求较大的能动性,所以应使制度建设不至于打击官员的政治创新和政治作为的积极性。当然,有多大权力就要接受多大的监督,对于这一部分公务人员,首先要在选任过程中严格考核,然后要加强思想修养党风廉政教育,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对于这一类干部,一方面给予其政治上自主决策的空间,另一方面,要在防止腐败的制度化监督方面严格把关,健全财产申报制度,同时为人民群众监督开辟更有实效的检举、举报制度,大力发展网络监督的作用,在腐败问题上零容忍,让官员能上能下,从而建立一整套严密的领导官员管理制度。最后,亨廷顿也指出社会内部对行政公务人员的区别对待要求的增长就表明,该社会正从现代化像现代性运动。
二、政治参与和腐化
腐化是现代化的产物,特别是政治意识扩大和政治参与扩大的产物。俞可平,西方政治学名著提要,江西人民出版社 ,2000, 383在非洲,“腐化是在掌握政治权力的人和拥有财富的人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使这两个在非洲民族主义政府初期明显有距离的阶级得以相互同化。” Immanuel nWallerstein , Africa: The Folitics of Independence(New York , Vintage, 1961),159-163现代化开辟了新的财富和权力来源,从而进一步助长了腐化行为。阿尔蒙德认为政治活动是探讨如何适应功能需要并不断调整自身以实现功能的问题。腐化是通过非正常渠道将新兴集团吸收进现有政治体系的一种手段,因为该社会没能以尽可能快的速度为此目的提供合法且可被接受的手段。个人或团体通过表达要求和提供支持来参与政治生活,事实上有许多政治参与所表达的意愿并不能得到政策的肯定,甚至会使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损。正如麦克马伦指出的,一切法律都会使某个集团处于不利地位,这个集团最终就变成潜在的腐化根源。塞缪尔·P. 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47一般而言,政治参与很可能滋生腐化行为,而腐化行为又是对制度化的政治参与的破坏。腐化行为通常要投入巨大的财富,行贿受贿者通过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的交换达到各自的目的,这不仅加剧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同时造成了社会政治不平等,易于使人们脑中形成金钱政治的刻板印象从而打击参与政治的积极性,最终不利于形成制度化有序的政治参与。以政治参与和腐化的基本关系为基础,进一步探讨腐化发生的根源,腐化的制度空间的形成,同时为消减这个腐败空间提出建议。
真正腐化的根源在于政治权力与社会力量之间的失衡。在现实的政治交往中,政治权力的力量较之于财富与文化等力量处于优势地位。长期以来受到批评的自由民主主义,就是认为政党竞争和公共责任的幌子背后,是不对任何人负责的根深蒂固的官僚权力。因此,必须建立对抗腐败、弊政和滥用政府权力的保障机制。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432每个人的利益只有由每个人维护才能得出对每个人最好的规则。而单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即使在最完美的民主政体中,个人的能力也是有限的。解决的办法就是由志趣相近的人组成一个团体。经过艰难的组织筹备、寻求资金、院外游说的过程后,个人才可能获得影响力。迈克尔·罗斯金,政治科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九版,199所以,有效的组织化参与,对于制定防止和抑制腐败的制度至关重要。
政治权力和财富力量之间的不平衡便是腐败行为活动的范围,缩小这一失衡就能使腐化行为受到极大的消减。解决这个问题不仅仅是需要政府的高风亮节,首先,作为一个有自信的政府应该敢于把要制定的政策和法令拿出来让广大个人和组织参与,只有通过充分的争论,协商和博弈,这样的政策实施起来才能更加适合个人和社会的需要。如果一个人或一个企业能够通过正当的程序争取其个人的利益,那么有谁愿意去行贿呢。当然这么说会引起一些争论,因为腐化行为通常情况下是为了获得超出规则范围的不正当利益进行的,于是就出现了问题。其实这个问题的解决已经寓于问题之中,社会力量和政府力量充分博弈形成的规则不仅给予社会力量应得的利益和权利,而且相应的削减了政府的权力范围,博弈的过程是实现社会力量和政府力量的平衡,而真正的平衡是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率的,政府所要做的就是打击违法犯罪的行为,保证正常的社会和市场秩序。只有这样才是治本之策。
当下中国政府正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和“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腐败分子,推动从严治党和社会改革。空前的反腐力度让我们深刻体会到党进行反腐败的决心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反腐的呼吁和支持。然而,在处于过渡阶段的国家里,追随现代价值观念的集团在开创时期常常会走极端。正派、诚实、以天下为重、荣誉和理想等被推崇到如此地步,以致于新派的人士和集团会把他们社会中存在的那些在现代化的社会里被认为正常的,甚至是合法的行为斥之为腐化行为。塞缪尔·P. 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47此种价值观念如果不加以正确引导,将导致否认和拒绝在政治上是必要的讨价还价与妥协,从而促使将政治和腐化等同起来。因此,政府要做好以下三点,首先要动员社会中的个人、组织、团体等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尤其重要的是,政府要特别注重培育社会力量,只有社会中组织化的力量进入到政治生活中来,才能真正实现政治博弈的真实性和政策与制度结果的有效性,这将是对腐败生存空间的致命打击。当然,社会组织培养是长久发展的结果,但是政府应该引导并给予必要的生存空间,在法律范围内,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发展要积极鼓励,培育社会力量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因为这股力量才是真正孕育于社会之中根治腐败的决定性力量。其次,在社会力量和政府力量进行政策和制度的讨价还价、协商与博弈时,社会力量是应该受法律保护的自主力量,只有让社会力量充分爆发那么腐败才没有生存空间。个人可以诉诸组织力量,组织可以诉诸法律和程序的权威,而政府面对这一力量时应该认识到这不是权力的剥削,而是整个社会的理性发展和政治现代化的进步。鉴于当下中国社会力量不足的现实,我国政府更应该积极推进发展社会组织,增强社会力量,健全政治参与的法律法规,同时主动适应新常态下环境的变化,学会正确对待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并和他们打好交道。最后这一点是内在于政治参与扩大的副产品,同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就是在政治参与扩大过程中产生的巨大的监督力量。在现在信息科技发达的时代,任何政府官员的举止都要小心慎重,贪污腐败的恶行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面前已无藏身之所。人民群众的监督力量远远大于政府内部和部门之间的监督,个体对政治的关注和参与就相当于洒落在社会中的无数面镜子,贪污腐败在人民参与的汪洋大海里已经再不敢为所欲为。这是政治参与不断扩大的效果,当前我国在发挥政治参与在监督腐败行为中取得了重大的反腐败成果,然而,我国的政治参与水平相比西方现代化国家不高,参与的范围和深度都存在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真正的扩大政治参与需要党的领导智慧,中国共产党是受人民拥护的,且具备制度自信,理论自信和道路自信的党,应该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治生活,为政治生活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这将有利于新常态下建设政治文明和促进经济新的繁荣。
应该说,从政治制度化和政治参与及两者的互动出发,研究它们与腐败的动态联系来分析新常态下中国的腐败问题是有现实意义和借鉴价值的。它不仅为我们指明了腐败问题的根源和腐败空间的出现,而且着重强调政府要重视对社会力量的培养和政治参与推动。当然,腐败问题的研究应该是一个可操作的体系,所以,针对腐败空间的度量、消减与根治,培养社会力量和扩大政治参与要具备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以及具体操作流程,还需要更具体的深入探讨和研究。反腐败是中国治国理政的重要一环,发端于严格执纪、严肃问责;起兴于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发展于勇于改革、锐意创新。新时期,面对长期积累的腐败问题,要沉重应对,清醒的认识到反腐败的力量根源于社会,从源头上压缩以至于根除腐败的生存空间,建设廉洁政治。反腐败虽任重而道远,但必须时刻警惕,严字当头,常抓不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