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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与土地制度再认识

2015-10-14 08:04:10       作者:仲濂

   关于中国土地制度的研究学界可谓众说纷纭,各执一词,无论是支持私有化的一方,还是赞同国有化或集体化的一方,对于己方的观点都无法给出令人信服的论证,未能很好的厘清土地和土地制度的各自意涵,本文意在从历史和现实比较分析的角度,对土地和土地制度的相关问题作出阐释,并给出笔者自己的观点。

  中国作为一个具有几千年历史传统的农业社会,农业历来被当政者关心的核心议题,在传统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为低下,社会分工不发达的情况下,土地不仅仅是农民谋生的主要手段,亦是各个朝代获取财政收入的重要渠道。当前学界有一个学术取向就是拿现代学术概念来随意套用于对传统社会的分析,而没有厘清概念产生的制度背景,这样的学术理路是很成问题的,如对中国传统社会土地制度的界定就存在这种问题。有的学者以地主对自身掌握的土地的支配能力来证明传统社会的土地是私有制的,有的学者则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来说明土地的国有化,撇开制度背景来看,两方都言之有理,论之有据,但若把制度差异纳入分析,我们就能发现两方都存在问题。传统中国是帝制国家,天下属于“一姓之天下”,权责严重不对称,皇帝有不受制约的权力,而臣子则仅有服从的义务,虽然官僚和普通百姓之间也存在等级差异,但这仅限于臣子内部,若与皇帝比较,无论下至乡野贱民,还是上至宰相重臣,都是皇帝的奴才,不过有的受宠,有的不受宠而言,但他们的命运与前程都是取决于皇帝一已之意志,帝国的一切秩序都是围绕“皇帝”这个权力中心建构的,由此观之,在帝制社会中,土地既不是所谓的“私有”,亦非“国有”,而是皇帝一人所有。我们目前学界所用的“私有”和“国有”两个概念是不能套用在传统社会分析中的,因为无论是“私有”,还是“国有”,这里都有一个产权的界定问题,在产权安排之下,都有一系列的权利保障在其中,是被法律明确规定和保护的,而这些在帝制社会是根本不存在,亦是无法想象的。

  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制度几度变更,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中共革命时期,通过“打土豪、分田地”,重新分配农村土地,承认农民的土地私有权,一度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由于粮食问题历来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尤其是经过长时期的战乱,粮食问题更是加重,在此情势下,农民一般会选择把粮食储备起来,而非拿到市场上出售,这与“土改”之前是有较大区别的。“土改”前土地相对不均等,一些农户确实拥有很多田产,他们通过出租或自营等方式,获取了超过自需的粮食,为满足其他方面的需求,他们通常把多余的粮食拿到市场上出售,以换取货币,而这种现象在“土改”之后,基本上就较为少见了,所以新中国成立没几年粮食问题就再次凸显出来了,不过造成这次粮食问题的原由与以往是不同的。国家无法从农民手中收购到足够的粮食,这才有了“统购统销”制度,继而又推行“农业合作化”运动,直至建立人民公社制度,但粮食问题依旧未能解决,产量不仅徘徊不前,甚至一度出现倒退的现象,其中的原因这里先按下不表。“文革”结束后,一些贫困的地区,私下进行了“分田到户”,以解决生计问题,中央围绕是否允许“分田到户”展开多次争论,最终家庭联产承包制度逐步确立起来,重获土地经营权的农民的积极性再度被调动,农业生产在最初几年内得到大幅度地提升,然而,数年之后,粮食产量又再次徘徊不前,于是学界围绕此问题又辩论了起来,有的认为就不应该实行“分田到户”,还是应该返回“集体化”之路,另一些学者认为这是由于没有承认农民土地私有权造成的,因此,下一步的改革应该是进行“土地私有化”,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值得商榷,他们都未能厘清土地和土地制度二者间的差异。

  在农业生产中,有一个容易被人们忽视的常识,就是在外部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单位面积土地上农业产量是不会发生变化的,无论是规模经营还是个体经营都是如此,单位面积的产量不会因为实行了所谓的规模经营就能得到巨大提升。目前已经有个别学者注意到了其中的关键问题之所在,那就是在现在的社会条件下,农业生产只有以“家庭”为组织基础的情况下才能使土地效益得到最大实现。农业生产的效率与土地制度是没有多大关系的,它只与农业生产技术投入、自然气候状况和农业生产的组织基础诸因素有关。传统社会中,在地主-佃户之间,佃户不会因为土地不是自己的就不努力实现农业生产效率的最大化,这彰显了土地制度和农业生产效率是不同的概念,二者没有多少关联性。只有明晰了这个常识之后,对于新中国成立几十年来农业生产的问题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土改”后出现的粮食收购难题,导引于“土改”后土地分配的较为均等化,因粮食问题仍未解决,即便农业生产的组织基础还保持着“家庭”的方式,但因现代生产要素尚未被充分引入农业生产,粮食产量是不可能实现重大突破的,反而可能再次陷入“农业内卷化”。人民公社时期的农业生产低效率的原因是这种制度安排破坏了农业生产的最为优化的组织基础——“家庭经营”,而代之以“集体化”,所以人民公社里经常发现“搭便车”、消极怠工、偷懒等行为,农民运用“弱者的武器”反抗这种不合理的制度,使之无法有效运作,进而彻底失效,国家与社会这样的互动导致了一种双输的结局,农民因农业生产效率的低下,生活水平始终未能得到改善,甚至出现严重的饥荒,还出现了几千万人饿死的悲剧;而国家也因此致使合法性严重受损,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遭受重大挫折。联产承包责任制则又重新恢复了“家庭”经营的农业生产组织模式,农民积极性再次调动,生产力得到释放,由此促进了其后几年农业生产的重大突破,所以很多学者就轻易的把此归结为土地制度变迁的结果,其实这是不准确的。人民公社时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而联产承包制依旧维持了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安排,前后的区别并非土地制度的变迁,而是农业经营组织基础的变革,当然,随着现代化的逐步推进,先进的科技和生产要素也被引入到农业生产中,对于打破农业生产“内卷化”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最关键的仍是农业经营组织基础的变革。20世纪90年代以后,农业生产再次了出现徘徊的现象,于是,就有一些学者提出通过实行土地私有化来破除“三农”问题的主张,笔者认为此种论断并未抓住问题的核心。90年代以后的“三农”问题,并非是土地公有或私有的原因所致,对照上文所讲的农业生产与生产技术投入、自然气候状况和农业生产的组织基础诸因素有关的观点,当前的农业生产基本契合这些条件,那么我们应该视野转向其他方面,笔者认为造成“三农”问题的主要原因可归结为以下几点:税收结构的不合理,导致农民负担过重,投入-收益严重不均衡,这才出现很多抛荒现象;要实现农业生产的突破,需要现代要素的投入,而这些要素的成本过高,也严重制约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随着现代化的深入推进,社会分工变的更为发达,以工业为代表的第二产业和以服务业为代表的第三产业的收入远远高于农业收入,所以很多农民选择进城务工,工资收入成为其主要经济来源,而农业收入则降到次要地位,应该说这是好现象,希图通过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来实现致富的设想绝对是空想之论,这不仅无益于推动农民致富,也大大侵害了农民的权利,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必须转移出去,单纯依靠土地是不可能实现如此多农民的就业和致富的;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导致农业用地的减少也是一个因素。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以后中国的农业发展需要采取如下举措:调整税收结构,切实减轻农民税收负担,同时加大对农业的补贴力度;降低农业生产要素的成本,加大农业科技扶持力度;继续推进工业化、城市化,藉此实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必须切实保障进程务工农民的权益;在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基础上,推进土地流转制度,促进土地的规模经营。

  农业生产与土地制度固然没有多少相关性,但笔者仍赞同实行土地私有化,这是基于农民权益的角度而非农业生产的角度的考虑。当前对农民权益侵犯的诸事件中,最常见的一个即是对土地权益的侵犯,地方政府经常以土地集体所有制留下的土地权属模糊空间或以公共建设的名义随意征用农民的农地,且给予非常低的补偿额,在这种“剪刀差”中,大部分财富流向了开发商和政府,农民则成为发展的最大的受害者,正常的社会财富流向应该是向社会流散,实现藏富于民,而非向少数人和政府集中,以致让寡头赚的肚满肠肥,出现国富民穷的境况。唯有通过确立土地私有化,同时保证农民进行自组织的权利,提高农民的谈判能力,如此才能让农民在现代化进程中,从经济发展成果中分得一杯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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