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网 > 文化园

乡土中国的法治选择

2016-04-18 21:29:07       作者:共识网 刘君

  费孝通先生通过《乡土中国》一书生动且深刻地描绘了传统中国的文化特征,分别从土地、文字、关系、道德、政治、法律和社会结构等方面展开了经典论述。尽管如其导师马林诺夫斯基在《江村经济》序言里说的,“一个民族研究自己民族的人类学当然是最艰巨的”,费先生在文字间皆以旁观者身份来审视他的研究对象,并不带有任何偏私观念。读者细细品读,也能够轻易发现作者对这一乡土社会前景的担忧,并申明其关于社会发展路径的立场。这与当前众多学者动辄搬以“中国特色”、“国情不同”等为理由抗拒现代化、全球化趋势是迥异的,无疑地体现了费先生高屋建瓴的思想境界和高层次的爱国情怀。

  本文试考察乡土社会的变迁历程,并就乡土社会的两种出路予以分析,并就乡土中国向法治中国的转变展开思考。

  一、乡土中国的瓦解

  《乡土中国》成文于一九四七年,距今已近七十年光阴。在此期间,中国社会发生的翻天覆地变化,是本书内容所不曾涉及的。回溯本书之前的三十年里,清王朝终结,中华民国建立,新文化运动兴起,军阀内战,抗日战争十余年,启蒙与救亡为两条主线;本书之后的三十年里,国内战争,中共建政,三十年密集的红色政治运动,尤其文化大革命,扫荡了中国社会的各个领域和角落;一九七八年改革开放后的三十余年里,政治上缓慢前进,经济上主动转轨,文化上出现多元化,社会结构再次重构,这一社会变迁过程直至当今仍未结束。

  中国的二十世纪经历了至少三次重大历史转型机会(1912、1949、1978),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急速的社会转型使得费老所言“稳定的社会”不复存在,传统的乡土社会正处在不断瓦解之中。概括来说,这一瓦解存在着以下特征。

  第一、政治国家向市民社会过渡。中国几千年来的王朝统治,形成了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国民基于“横暴权力”原则长期屈从于政权,无不服膺于政权的强征暴敛,兴百姓苦,亡百姓苦。进入新中国后,尽管从名义上人民当家做主,但政治国家的特征却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得到了更大的彰显。民众在各项政治运动中疲于奔命,不是因为民众突然对政治兴趣空前,而是政治国家完全掌握所有社会资源、各种阶级斗争运动以发动民众为基本手段,裹挟着民众向前进。改革开放以后,政治力量仍然强大,但是开始受到社会制度的更多约束;虽然政府仍然控制着大量社会资源,但是仍留出较大空间,市场逐渐(与权力一道)成为了资源分配的主要手段;公司、企业、公益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日渐增多,民众从国家机器中解放出来,可以自由地聚集在不同的团体之中;经济模式不再是小农经济,而经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社会活力得到较大的释放。

  第二、集体主义向个体主义过渡。《乡土中国》所描述的家国模式下的个人,是基于亲属原则的差序格局的中心,是“小家族”的一员,费先生说,“从己到家,由家到国,由国到天下,是一条通路。”作为君臣父子体制的组成部分,个体要遵从每一身份所赋予的规矩,不得妄自越界,否则有违教化和礼治。改革开放以前的计划经济时代,对个体仍然进行严格、全面的控制,在政治和文化双重高压的环境下,个体的自由、权利无疑是毫无生根之本的。改革开放之后,思想解放、个性张扬无疑是这一时期的特征之一。这不是统治者的恩赐,而是统治者明智的选择,当然更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三、道德统一向价值多元过渡。费先生说,“道德是社会对个人行为的制裁力,使他们合于规定下的形式行事,用以维持该社会的生存和绵续”。传统道德在乡土社会中整体上采纳的是儒家观念。“差序格局中的道德体系的出发点:克己复礼,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在一个稳定社会里,道德是可以相对稳定的,是可以通过礼制固定下来的。费先生指出,几千年来诉诸于“‘父子、昆弟、朋友’这些具体的伦常关系”解释这个抽象的“仁”的涵义。概言之,乡土社会的统一道德标准即为伦常关系。然而,在当前这个急速发展的时代,传统的道德受到了来自当代政治、市场经济、生活方式等多方面的质疑和冲击,民众观念趋于多元化,没有哪一种道德获得了更多人支持,以致当今社会在道德领域陷入前所未有之混乱。当然,这也未必是坏事。道德一统虽然会促使着社会成员有着明确的行为规范,但同时也必然会导致道德对个人自由的过分干预。价值多元则根源于人性的复杂和个人的自由。目前陷于混沌的道德状态,正孕育着未来新的道德秩序。

  第四、社会封闭向社会流动过渡。小农经济的农民是离不开土地的,所以几千年的华夏文明形成了安土重迁的封闭文化,更导致了与外部世界的相对隔离。而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以农业为主的传统生产方式逐渐被工业化、市场化、信息化为主的现代生产方式所替代。社会各个阶层的人口流动也因交通技术、通讯技术而变得普遍而频繁,而最具有乡土社会特征的农村,也因青壮年劳动力大批涌入发达地区务工而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不仅从外在改变着农村的经济面貌,更是从根本上动摇了农民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城镇化建设的加快推进,农民不再只是在城市里赚钱,而开始融入城市,像普通市民一样生活。

  由此,以血缘结成的、封闭的乡土社会则将迅速走向瓦解。

  二、乡土中国的制度选择

  前文已提及,作者并未认可乡土社会是未来中国的最佳选择,他在多处对比了中西文化的差异,也指出在不同的社会情态下必然会生发出不同的制度形态。《乡土中国》一书中分别谈到“礼治秩序”、“长老政治”和“无讼”,凸显了法治在乡土中国环境下的尴尬境地,似乎留给了读者这样一个印象,即:中国推行礼治即可,西方人的法治对我们是“水土不服”的。那么,本文试图探讨乡土社会的制度出路,即法治是否我们的制度选择。

  笔者认为,礼治秩序不应该成为选项,法治才是中国的制度出路。费先生强调,礼治并非人治、优于人治,后者是指基于个人好恶而治,而前者是指遵照礼法的治理。然而,礼治仍存在着不可规避之弊病。尽管法治在我国的现实命运并不乐观,在一定程度上遭遇了上层权贵的玩弄、失去了底层民众的信任,尽管法治是西洋的舶来品,与传统文化存在着一定矛盾冲突,法治仍应当是中国走出“历史三峡”的唯一途径。相关障碍越大,坚持法治的理由就越充分。

  第一、礼教可以“吃人”、法治保障人权。尽管如书中介绍,“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合于礼的即做得对的,对是合式的意思。”亦即礼制与法制一样都是为社会广为接受和遵守的行为规范,似也毫无本质差别,因此,选择礼治抑或法治同样没有优劣之差。然而,细究其价值内核,高下立见。

  费孝通指出,“礼并不带有‘文明’,或是‘慈善’,或是‘见了人点个头’,不穷凶极恶的意思。礼也可以杀人,可以很‘野蛮’。”从礼制的价值来看,它本身就是封建统治者用以维护其统治地位而压制被统治者自由思想、自由行动甚至反抗的工具。它强调尊卑、等级、门第,维护君权、父权,以克己为手段,使人丧失独立判断能力,更不必赦谈个人的权利。这样的礼治秩序表面上看每个人都谨守本分、主动服膺,然而,礼制之于人性,有如大山压顶,被礼教蒙蔽的个体根本无法觉悟到人的自由之宝贵。尤其女性毫无独立地位,完全成为了父权、夫权社会的附庸,鲁迅短篇小说《祝福》里祥林嫂的悲惨命运即可见一斑。

  法治并非单纯依规则而治,与礼治相比的优势相当明显。法治的价值内核在于权利、人本主义,无数先贤说过“人的福利是立法的目的”。西方人推崇的社会契约理论将人界定为有自由意志的理性动物,强调天赋人权,强调宪政之下的法治,任何他人、部落、政府或其他组织均没有随意生杀予夺的权力。因此,选择法治即选择尊重人性、尊重权利、保护人的权利和自由免受侵害。

  第二、礼治不能适应变迁社会,法治应运而生。礼制制定本身,就是历史倒行的表现。孔子推崇礼制时,正是试图回到三代去,而非坦然接受历史前进的现实。费先生指出:“愈是经过前代生活中证明有效的,也愈值得保守。于是‘言必尧舜’,好古是生活的保障。”“礼治的可能必须以传统可以有效地应付生活问题为前提。”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成为一个封闭的、“熟悉”的、没有陌生人的社会。陌生人除非入赘,通常是无法加入到这个社会的,亦即地缘的存在仅是血缘的依附。这是一个“无法”的社会,契约是不必要的,礼制替代法律提供行为规范和制裁。乡土社会追求的“无讼”这一乌托邦状态,在任何现实社会中都不可能存在。

  费孝通指出,“在我们社会的激速变迁中,从乡土社会进入现在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在乡土社会中所养成的生活方式处处产生了流弊。陌生人所组成的现代社会是无法用乡土社会的习俗来应付的。”无论从经济型态、社会流动和生活方式来看,当今社会早以发生了前所未有之变化,社会经验正在不断更新。社会流动已成常态,以身份为特征的熟人社会被打破,陌生人之间交朋友、做生意已是司空见惯。在文化多元、交易频繁、开放自由的城市里,如何与陌生人共处与合作,是乡土社会的传统经验所缺乏的、无效的,契约也就应运而生。乡土社会的“长老”们不再具有指导年轻人的经验和能力,教化权力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从功利的角度看,礼治的“祖宗之法”无法提供解决当前社会新问题的经验,因而失去了必要的社会条件。费先生指出,“在一个变迁很快的社会,传统的效力是无法保证的。所应付的问题如果要由团体合作的时候,就得大家接受个统一的办法,要保证大家在规定的办法下合作应付共同问题,就得有个力量来控制各个人了。这其实就是法律,即‘法治’。”

  正如梅因在《古代法》中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坚持法治如滔滔洪流,是全体人类前进的历史趋势,毋庸置疑也是中国现代化的唯一方向。

  三、乡土中国向法治中国的转变障碍

  尽管笔者在前文已说明了中国乡土社会的瓦解,但并不代表着它就完全消散无踪迹了。乡土社会的一些文化因素仍存在于我们生活周遭,发挥着作用。虽然人从国家机器、集体主义中得到解放,但是被奴役数千年的民众并未就此觉醒。小农经济、封建礼教的思想残余仍控制着于国人的头脑,大多数民众仍然沉浸于五千年华夏文明的“荣耀”之中,期待着明君救星、憧憬着民族复兴,拒绝接受平等观念、权利观念和契约观念。尽管改革开放的口号是思想解放,客观上也确实松动了民众高度紧绷的政治思想,但是“封建残余”和“文革遗毒”仍占据着国人的头脑,人们还仍然沉浸于做一个“臣民”或“人民”,而不是做一个“公民”。对大一统的憧憬而非质疑、对领袖的崇拜而非抵制、对大政府的依赖而非监督仍具有极大的市场,甚至一些人对于皇权帝制人治的怀念阴影却迟迟挥之不去。

  费孝通指出,“(二十世纪中期的)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原有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坚固的存留在广大的民间,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推行。”“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的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

  在笔者看来,以下因素是中国在法治化转变中亟需解决的:其一、权利意识阙如。正如前述,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里不会产生人权,哈腰、下跪、叩头已成为日常生活的家常饭,服从是良民的第一要务。当自身权利被侵犯时,不敢轻易依法维权,面对着公权力的进犯,往往不敢伸张,只能自认倒霉。加之,近年来“人权”又被妖魔化为西方反动概念,更是平添了主张权利的风险。其二、正义观念畸形。费先生指出,乡土社会里缺乏“团体道德”,“中国的道德和法律,都因之得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度上的伸缩。”他举例说,同样是贪污行为,如果是自家人贪污,则不仅不骂还代他讳隐,如果是自己贪污还可以“能干”来自解,如果是别人则要痛骂。费先生认为,“在这种社会中,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楚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其三、规则意识薄弱。国人爱立规矩,却更爱破坏规矩,以拥有特权、破坏规矩为荣。遇事找关系、走后门、以潜规则规避明规则,是深入民族文化骨髓的东西,国人似乎并不为耻,颇为自己以“上面有人”而骄傲。费先生在“无讼”一章中指出,礼法注重实质正义的实现而非程序正义。因此,国民更青睐于青天大老爷式来主持公道,对于其违反现代法治原则的行为,如刑讯逼供、游行示众、重刑主义,在一定程度上是容忍、接受甚至欢迎;对于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则明显持反对态度的;不信任司法程序,更信任注重实质的调解、信访等。其四,政治逻辑紊乱。政治不明、法治不彰是当下社会的一大写照。一些人将其归罪于法治,认为法治并非理想选择而是机械式的、不近人情的、有缺陷的方式,不能只强调依法治国,还要“以德治国”。因此,“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抑或“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成为了更流行、更具有号召力的口号。然而,当前所推行的三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的”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否真正的法治或者是否会最终导向法治,这是一个问题。

  四、法治中国的现实路径

  读史可以明智,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应该深陷于过去,赌上民族的未来;迷失于传统,也就与人类主流文明和发展进程失之交臂了。法治,唯有法治,且是真正的法治,才是这个国家、民族的希望,才是全体华夏子孙的福音。立足于当前,果敢地挥别乡土中国,促进法治中国的早日实现,是我们这一代人的责任。

  一方面,开展公民自我启蒙,进行观念革命。要在制度和文化的更替上有所成就,关键在于观念领域的更新。目前,中国需要一场观念上的启蒙运动,在思想上剪除每个人心中残留的“小辫子”,重塑“人”的形象,从而真正走出帝制、拥抱现代文明。本该在二十世纪完成的中国思想启蒙,由于种种内外缘故,启蒙过程戛然而止并被长期停滞,加上一些执政掌权者因党派利益和个人私利的横加阻扰,迟至今日仍未有启动之迹象。当然,中外历史上的思想启蒙运动从来不是官方推动的,甚至往往是站在当权者对立面的那群人推动的。这么说来,我们也无需过多抱怨,我们要做的就是通过公民开展自我启蒙。

  启蒙的任务是再一次思想解放,进一步摆脱封建思想。启蒙的目标在于充分认识每个人的价值和权利。康德说,“人是目的而非手段”——这是我评价任何制度或文化进步与否的唯一标准。笔者曾在拙文《做自己头脑的主人》写道,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关键在于,“人是有思想、有价值观的动物。我们所追求的,仅仅是做自己头脑的主人,做自己身体的主人。”人存在于这世界上,不管是在哪个国家、哪种文化中,都应该首先去关注这个国家的制度和文化是否保障了我们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如若没有,那么,不论它存续了多久,假以何种借口或方式,它都是人类共同的敌人。“为权利而斗争!”精神已成为法律人的价值信仰,更应该成为全体国民的精神追求,毕竟中国的法治化并不可能单由法律人完成,而是全体公民共同承担的责任。我们每个人都要充分认识到维护自身权利的意义,当遭遇不公时,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维权、去抗争,不仅是为了自己利益得失,更是为社会表率。

  在乡土中国的文化中启蒙,还需要打破一个迷思,即家国天下情怀。很多底层民众都憧憬着国家强大、民族复兴,认为每个个体都可以为此牺牲掉一些属于自己的利益,“牺牲小家成全大家”,“牺牲小我成就大我”,似乎每个人都可以从国家或集体的荣耀中获得高度的自豪感和幸福感。然而,历史证明,任何脱离民众利益的强大或复兴假象,都终将成为全体民众的灾难。在大一统的思维下,老百姓只不过是庞大机器面前的一只只毫无差别的蝼蚁罢了。因此,在整体和局部、集体和个体之间,都要对整体、集体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对局部和个体始终保持密切关怀。面对着任何否认个体差异的制度、任何否认人性需求的文化,都得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另一方面,践行主权在民原则,激活法定权利。现代各国有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但从权力来源问题上,没有哪一国胆敢否认主权在民原则,中国宪法和法律里确认了“人民当家做主”内容。然而,当前所谓三位一体的法治现实并没有解决两个根本问题,即:其一,“人民”作为权力的来源,仅仅是标示正当性的符号,并没有真正发挥其作用;其二,公权力的行使(不论国家机关或执政党)是否受到社会监督和限制。吊诡的是,长期浸淫于皇权文化的国民并不因此而有所惊异,不敢伸张原本属于自己的正当权利,对于政府的“横暴权力”默不作声,害怕被政府、舆论贴上“刁民”或者“反动”标签或者面临牢狱之灾,集体自觉地“不越雷池一步”。在向法治社会转变的今天,打破传统文化中的君臣父子伦常关系,理顺公民与政府的权力来源关系,践行公民对政府权力运行的监督,是实现法治的关键所在。

  自下而上的权力模式从文字变成为现实,这需要公民勇于质疑,敢于争取。国人的明哲保身思维并不适用于公共政治生活,正如徐贲所说,“政治是每个人的副业”,无数的类似于青岛天价虾、毒疫苗、死猪肉、天津大爆炸等社会新闻都证明了谁都不能脱身于这一潭池水,恰如诗云“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丧钟为你而鸣”。因此,作为现代社会的公民,作为国家的真正主人,应当去践行、激活宪法和法律里明确的公民权利,去对公权力的方方面面展开监督,不断地去夺回原本属于我们的领地,才可能把盘踞神州几千年的野兽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而这过程是无比艰难的,是自然要付出代价的,然而,在滚滚历史潮流面前,我们并没有什么后路可退了。

  近年来,一种颇有市场的观点说:社会制度要考虑中国国情、本土资源,不要陷入“西方中心主义”和“历史虚无主义”的陷阱之中,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经验。对此,笔者简要回应如下:其一,有些价值观念是具有普世性的,不独属于西方世界,平等、自由、民主、人权、宪政、法治是无论哪国的地球公民均应享有的基本待遇,中国国情不能成为人为障碍。其二,所谓中国国情到底是什么,目前并没有给出明确答案。前已说明中国乡土社会传统难以为继,并不能强行维持;而同样来自西方的马克思主义能否称之为中国国情,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其三,现实地看,中国现行法律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鲜见“照搬照抄”西方,那么,公民行使法定权利、践行法治精神,也应是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官方应当为其保驾护航,而非横加干涉。

  结语

  不管你接受与否,乡土中国已逐渐成为历史。尽管一些传统文化因素仍将持续存在于当今社会,影响着国人的具体生活,但是在社会制度的建构问题上,更适合现代社会的法治是无可回避的选择。只有在真正法治的基础上才可能考虑如何进一步吸收优秀传统文化的问题,否则就会把重心放偏,以致误入歧途、耽误国家前程。

  注:本文系探微读书会会员原创作品,为作者关于《乡土中国》的读书报告。

中国农村网
责任编辑: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