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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判大会的兴与衰

2016-03-25 13:09:26       来源: 蓟门决策     作者:何兵

  人民司法的公判大会,是梁柏台从红色苏联引入的。他曾在苏联的伯力省法院充任审判员,回到江西中央苏区后,任司法部长[1]。一次,项英和何叔衡讨论,如何处罚一位干部?群众控告他官僚主义严重。梁柏台提议参照苏联的公审,既教育本人,又教育大家。[2]项英派梁柏台的妻子周月林主审,邓子恢陪审。在最高法院门前搭一个台,不用诉讼的方式,而是召集群众,公开批评教育他。[3]

  最初的公审,温和随意,群众可以旁听,有权发言,庭上庭下,热烈互动。后来变了味,捅了纰漏。

  1930年12月,红军活捉了敌师长张辉瓒,毛主席填词赞到:“雾满龙冈千嶂暗,齐声唤,前头捉了张辉瓒。”毛主席不想杀他,计划他到红军学校当教员。[4]一个月后,召开祝捷大会,群众要求公审张辉瓒,增强气氛。毛叮嘱何长工,一定要保护好张辉瓒。结果公审过程中,局势失控,群众硬从红军手里,抢走张辉瓒,当场将他处死。[5]

  苏区和延安,文娱生活匮乏,公审是一出万人空巷的大戏。延安最戏剧性的事件,是公审黄克功。他因情感纠纷,枪杀了陕北公学的学生刘茜。审判台搭在陕北公学的操场上,千头攒动。审判长是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抗大和陕北公学,推出四位陪审员,——延安强调人民参审。抗大政治部胡耀邦、高等法院检查官徐世奎等,担任公诉人。人民司法早期,没有或缺少职业公诉人,群众和单位可以公诉。

  黄克功最后陈情:“死刑如果是必须执行的话,我希望我能死在与敌人作战的战场上,不死在自己的法场上……”他的战友们,流下热泪,请求留他一命。但雷经天判决:死刑,立即执行。黄克功愣了一下,马上举起胳膊,高呼:“中华民族解放万岁!”“打倒日本帝国主义!”“中国共产党万岁!”喊完口号,他被架向刑场。

  象戏剧里那样,这时延河边一匹快马,飞驰而来,——毛主席来信了!消息像风一样传遍会场。但毛主席没有命令刀下留人。信中说:中央与军委,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

  黄克功和雷经天,事先都给毛主席写过信。他的死刑是中央和军委定的,不是法庭定的。依据的是党和红军的纪律,不是法律。庭审,是一出法官、检察官合演的秧歌剧。

  文革期间,公众和私人生活,都有表演性。公审作为法律戏剧,在全国城乡遍地开演,被夸张到极致。

  与延安不同的是,公审不再审理案情,公审大会变成公判大会。

  南京的方子奋,回忆他1970年参加的公判大会:我被押到台上,脚刚落地,身后的人一把揪住我头发,让我抬头“亮相”……五台山体育场,少说有十万之众。大会结束后,十几辆敞篷军车押着被告,游街示众。南京30万人被组织起来,列于干道两旁。前面六辆死刑刑车,五花大绑的死刑犯,颈背插着一米多高的亡命牌。十一支白色亡命牌,像夫子庙的条形宫灯,在半空中微微摇曳。

  亮相,风中摇曳的亡命牌,六辆刑车,30万观众,公判大会进入颠狂状态。但即令如此,人性的光辉,仍不经意地闪烁。作者回忆,押我上台的瞬间,一个军人在耳边低语:“我们一架你,你两条膀子马上要挺起来,下面随着我们的力量往前就行,千万不能松劲,不然膀子会吃不消。”

  1980年复查确定,1970年南京处决46名的“现行反革命”,全部为冤杀。[6]

  文革时期的公判大会,以其宏大的场面,夸张的姿态,气壮山河的训词,触及着众生的灵魂。资料中我见到的规模最大的公判,是1968年3月天津军管会办的。除总会场、主会场外,还通过有线广播,向各地分会场直播,总计160万人。有的犯人被吓瘫,由医生隔着裤子,注射一针吗啡,使其兴奋起来。据大会组织者说,从筹备、预演到会后总结,前后需要一个多月,每次都有千人以上公安干警参加。[7]

  最具战斗氛围的公判大会,发生在秦岭深处的宁陕县。1970年,全县人口不足四万,县城仅三、五千人。县军管会宣布破获联系台湾的反革命敌特组织。公判大会前,县中队战士早早在宁陕中学操场城墙四周制高点,架上了机关枪,两人一组,爬在地下,机枪火力可以控制整个大会会场。[8]

  盛极一时的公审,没想到产生严重的负面效果。1984年,中宣部联合四家政法部门发文称,美国《新闻周刊》刊登广西阳朔县处决刑事罪犯的现场照片,诬蔑我迫害“思想犯”或“政治犯”。国外反动报刊曾利用我在交通要道附近执行死刑和在大街上张贴处决犯人的布告,进行造谣诬蔑。今后处决犯人,除司法工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准进入刑场或拍摄执行死刑的场面。执行死刑不准游街示众。1988年,最高法院发文称,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在国内外造成很坏影响,必须坚决制止。

  中央虽然明令收手,但这出千年的古戏,仍在阿Q的故国,不时上演。

  [1] 梁柏台:1899-1935,浙江新昌人。第一届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历任司法委员会委员、司法部副部长、部长、内务部副部长等职。人民司法创始人之一。

  [2] 苏联的一种旨在预防犯罪、具有公众法庭性质的社会组织。设立于各企业、机关、学校、集体农庄和农村定居点、乡镇等。其成员经公开选举产生,职能是审理尚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案件。处罚形式包括:同志式警告、公开谴责或训诫、罚金等。1977年3月11日,《同志审判会条例》(共5章24条)经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批准施行。

  [3] 周月林:“回忆梁柏台”。《新昌文史资料》第四辑,新昌县政协,1988年。

  [4] 中国工农红军学校,1931年9月在江西宁都成立。

  [5] 陆茂清:“齐声唤,前头捉了张辉瓒”。《同舟共进》,2010年,第10期。

  [6] 方子奋:“我被抓上‘一打三反’公判大会”。《经济观察报》,2013年5月4日。

  [7] 参见:许恩荣《征途:一个平凡人的奉献》。

  [8] 郑鹤鸣:“小县城的‘一打三反’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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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萍